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媒体和教师呼吁多年的教育管教权,终于有地方进行了尝试。广东省司法厅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这对于完善教育管理手段,提高教书育人质量,强化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权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该意见出台后,笔者在学校征求校长和教师的看法:如果政府给了我们对学生的教育管教权(尤其是教育惩罚权),你会大胆地去用吗?结果绝大多数的校长和教师表示,不会去用。社会一方面呼吁要赋予学校与教师教育惩罚权,另一方面学校和教师却不愿、不敢使用教育惩罚权,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现行的法律体系不利于学校和教师行使教育惩罚权。从我国的现有法律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主要精神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成年人行为的约束,而对于未成年人犯错如何惩罚教育,法律方面尚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从法律地位来说,《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相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属于下位法和地方法规,一旦学校和教师惩罚教育学生引发争议,人们解决问题所依照的法规往往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而不是地方制定的《XX省学校安全条例》,因此,在教育惩罚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学校和教师不敢轻易使用教育惩罚权。 其次,现行的舆论环境不利于学校和教师行使教育惩罚权。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学校和教师常常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学校发生的任何意外,都可能被舆论放大,演变为群体事件和社会事件。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尽快平息事端,缓和社会矛盾,往往不分青红皂白,草率处理学校和教师。分析近几年所发生的师生矛盾和纠纷,受处分的绝大部分是学校和教师,很少有学生家庭和学生担责的。因此,在社会舆论对教育惩罚还没有充分理解和认识的前提下,盲目行使教育惩罚权,只能使学校和教师陷于尴尬境地。 再次,现行的家庭育儿观念不利于学校和教师行使教育惩罚权。目前,独生子女是最主要的学生群体,这些学生从小到大听到的都是赞扬,很少接受惩罚教育,生理及心理的承受力都极其脆弱。加之惩罚和体罚的界限非常模糊,很难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某种教育惩戒措施,对甲生来说是惩罚,对乙生来说就可能是体罚。家长最愿接受的教育观念是"好孩子是夸出来的"而不是"罚出来的",学校和教师贸然行使"教育惩罚权",不仅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还可能导致家校矛盾激化。 因此,学校和教师要充分行使教育惩戒权,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首先,从国家层面,要修订完善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把"教育惩戒权"写入、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在法理上形成上下一致。其次,要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社会舆论对学校和教师要多些理解和认同,要大力宣传学校和教师在教书育人、传承文明、推动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和价值,从而使教师敢用、愿用"教育惩戒权"。最后,要在全社会普及健康科学的育儿观念。表扬和惩戒,是教育的两个方面,一味的表扬和惩戒,都不是完整的教育,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是完整的教育。家长只有接受了"学校可以施行惩罚教育"的观念,惩罚教育才可能施行并达到教育的目标。 总之,教师管教权,从制定法规到具体执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国家、社会、学校、教师、家长共同努力,任何单方面的急功近利或急于求成,都不利于教师管教权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