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契约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却体现在企业和职工的彼此间互动,只有相互理解对方的期望并且努力使期望得以实现,才能使企业和职工的关系得以健康地维系。 近年来发生的劳动关系事件表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不但需要建立劳动契约,更需要建立合理的心理契约。实践证明,心理契约是劳动契约的有效补充,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如何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做好职工群众工作,推动发展双重契约劳动关系,成为新形势下工会组织的关键任务。 劳动契约、心理契约下的劳动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是企业与职工实现劳动过程而缔结的关系,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分配等各个环节,表现为社会经济关系。但是,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通过合同进行,职工要与企业签订书面形式的正式劳动合同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书面形式的集体合同以规范集体劳动关系,通常意义上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称之为劳动契约。无论劳动合同协调个体劳动关系,还是集体合同调解集体劳动关系,本身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劳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劳动契约不可能规范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不可能针对每一个职工的期望、心理需求而体现出个性化的内容,格式化的劳动契约并不能满足不同职工的需求。 事实上,劳动关系双方除了正式的劳动契约外,还存在着非正式的无形的心理契约。心理契约是构建在企业和职工相互的知觉、期望、承诺与互惠的基础上,包括了企业和职工双方各自责任的承诺。心理契约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却体现在企业和职工的彼此间互动,只有相互理解对方的期望并且努力使期望得以实现,才能使企业和职工的关系得以健康地维系。可其负面效应很强烈,如果忽视了心理契约,职工往往表现出较低的工作满意度,降低劳动效率,严重时可能做出一些极端行为。 当前,非公有制企业职工队伍不断扩大,农民工逐步成为产业工人,劳务派遣工大量出现;职工劳动经济利益、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实现程度差异较大;职工队伍思想观念、利益诉求多样化,"80后"、"90后"的新生代职工价值取向更加多元。因此,工会组织推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不仅要重视"劳动契约"健康运行,更要重视"心理契约"的产生与形成,通过"心理契约"和"劳动契约"双重纽带把劳动关系双方联结在一起,形成战略伙伴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程度地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完善劳动契约机制建设 努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切入点和有效载体。为此,工会组织应发挥参与立法、社会政策制定、协同党委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等优势,反映职工的利益诉求,准确表达职工意愿,为政府劳动关系宏观调控、制定政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建议主张,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决策的正确性。 在履行参与职能的基础上,还要利用社会法律政策等公共资源和手段,全力推进"两个普遍"落实,以推动完善劳动关系契约机制建设和健康运行。 首先,进一步争取党委重视支持,力争把工会组建纳入党的建设工作规划和考核体系,实现党建与工建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按照"双措并举、二次覆盖"的要求,以非公经济组织和工业园区为重点领域,加大工会组建力度,全力把不同类型企业、不同就业方式的职工和农民工最大限度地组织到工会中来,努力实现工会组织的全覆盖。 其次,要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推广,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与职工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密切配合,共同指导和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扩大集体协商覆盖面,完善集体协商办法,增强实效性,积极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决定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加强对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规范集体合同的履行,解决集体合同争议。 再次,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使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保障。 第四,要充分认清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的重要性,从解决职工基本权益和利益分配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消除劳动关系中不和谐因素。 第五,工会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推动者,应推动同级政府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纳入政府相关工作规划,积极协同劳动部门、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联合开展工作。针对不同地区、行业和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突出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对生产经营较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小型分散的企业,突出推行区域性、行业性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普通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以及困难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强化职工方代表的专业培训,解决不会谈、不善谈的问题,提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 第六,认真总结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创建活动的经验,不断丰富创建内容,结合实际研究创建标准,探索创建办法,努力实现创建活动的全覆盖,进一步巩固完善党委主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推动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关注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和农民工的生产生活需要与权益维护问题,确保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工会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推动者,应推动同级政府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纳入政府相关工作规划,积极协同劳动部门、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联合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