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分布式光伏发电是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大力鼓励发展的产业,近年来,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和补贴标准不断变化,本文主要梳理了分布式光伏历年来的政策变化,以便于各方更好地理解分布式光伏支付流程和补贴政策。 【关键词】分布式光伏;补贴标准;政策变化 分布式光伏发电特指在用户场地附近建设,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为"先建先得"分布式光伏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以及不需国家指标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地面完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先建先得"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是指原则上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的电站。 目前分布式光伏项目规模在全国不断扩大,这对于各方对光伏项目上网电费及补助资金的结算水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加强分布式光伏政策研究,是目前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总体政策 2013年国务院下发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提出要充分认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改进补贴资金管理,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付光伏发电应用。 2014年国家能源局下发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件中指出要高度重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意义,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工作,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再次强调了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电量预测,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原则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 二、自然人与非自然人补贴的支付方式 2016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建[2016]669号),表示为简化管理流程,自然人分布式项目不再按目录制管理,项目完成并网发电即可按电量享受补贴。 2013年财政部发布文件《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享受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光伏电站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在补助目录的非自然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 三、补贴标准 分布式光伏项目又分"全额上网"项目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全额上网即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所发的电全部卖给电网,电网以当地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收购电站所发的全部电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即光伏发的电自己用一部分,用不完的卖给电网,同时每发一度电都能获得补贴。补贴标准的文件梳理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594号):2011年7月1日以前核准建设、2011年12月31日建成投产、发改委尚未核定价格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统一核定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下同);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核准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核准但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除西藏仍执行每千瓦时1.15元的上网电价外,其余省(区、市)上网电价均按每千瓦时1元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对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2016年1月1日以后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2016年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安徽的光伏电站标杆电价为0.98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2017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2017年标杆上网电价。安徽的光伏电站2017年标杆电价为0.85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 通过以上政策梳理,可以得知分布式光伏政策变化频繁,因此各方需要熟悉光伏政策,以便更好地完成结算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