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保: 张某在一家饭店当厨师。一日,前堂食客李某因菜质量问题,与送菜小姐发生争吵。张某听到后即来前堂与李某理论,两人话不投机,发生争吵撕扯。之后,李某拿起桌上的空啤酒瓶,向张某头部砸去但没砸着。张某弯身拿起落在地上半截啤酒瓶,向李某脸上扎去,将李某的右眼扎瞎。事后张某被法院以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饭店和张某承担医疗、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饭店以张某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理由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对吗? 理 朋 理 朋同志: 饭店的理由,不能成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无论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伤害、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雇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这里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当然,"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李某也有过错,可以减轻饭店和张某的赔偿责任。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