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反映商品重要特征,由于不规范或者存在瑕疵的商品标签引发争议,那么商品标签瑕疵属于欺诈行为吗?我们先看一下一下两个例子: 进口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应当用中文准确标识产品信息 【基本案情】 苏某某在重庆某超市购买了 1 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产品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 到货日期:2015年5月1日 ",产品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1日"。后苏某某再次在同一家超市购买了4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7日",价格标签标示 :"生产日期:2015年5月9日"。苏某某遂以超市未用中文正确标识产品生产日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案产品系经装箱包装进行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外包装上用规范的中文准确、清晰的标识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等法定内容。但涉案商品标识的到货日期早于生产日期,或者与生产日期相同,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属于未明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该超市作为销售者虽然对涉案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手续进行了查验,但未能对存在明显遗漏中文标识的情形予以审查。同时,该超市在应当知晓产品生产日期的情况下,仍然在价格标签上错误标识生产日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人民法院遂判决该超市向苏某某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生产者对"复原果汁"既可标注"复原果汁",又可标注"100%果汁"、"果汁"【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1日,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XXX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250ML装的橙汁96瓶及1ML装的24盒,共计719.16元。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了"配料:水、浓缩橙汁;产品标准号:GB/T21731"等内容。张某以该橙汁未标注"复原果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退还货款,并给予5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 根据《饮料通则》(GB10789-2007)、《橙汁及橙汁饮料》(GB/T21731-2008)的相关规定,果汁分为"非复原果汁"和"复原果汁"。其中,"复原果汁"系在浓缩果汁(浆)或浓缩蔬菜汁(浆)中加入果汁(浆)或蔬菜汁(浆)浓缩时失去的等量的水,复原而成的制品。通过复原而成的果汁或蔬菜汁,实质上仍为水果(蔬菜)原汁,行业内也通称为100%果汁。《饮料通则》(GB10789-2007)对果汁类产品的标签规定"果汁饮料产品应标明(原)果汁含量",而并未规定必须标明"复原果汁"。故对于复原果汁,生产者既可标注"复原果汁",又可以标注"果汁"或者"100%果汁",而并非必须标注"复原果汁"。 生产者未在此类果汁的包装上标注"复原果汁"的,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由以上的案例说明,商品标签瑕疵不是都属于欺诈。本站时刻为大家提供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尤其是商品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等也可以有所了解。感谢大家对我们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