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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摘 要】对于公民物权的保护一直是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的重点。对于物权法中"关于不同类型的所有权是否应当区别对待或者平等保护"这一观点,仍旧存在着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物权法在立草案的过程中仍旧坚持了"对待不同类型的所有权应当平等保护"这一原则。这一立法原则切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直观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立法原则,具有鲜明的立法方向和很强的可实践性。本文从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概念与外延出发,结合到物权法的司法实践,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探究。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司法实践
  众所周知,物权法的制定旨在保障国家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我国的法理和国情,物权法中明确了重要的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在法理上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公开,在实践中,平等保护原则则有效地提高了物权法的可操作性。
  一、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
  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这是一个相对于物权主体的概念。物权主体在享有平等的、无差别的法律地位,物权主体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受到物权法的平等、无差别保护。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看作是民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我国民法的制定旨在调节公民主体相互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平等原则(公民主体平等)成为了民法发挥价值的重要基础。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则具体表现为物权法对于公民主体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于部分学者持有的"应当区别对于不同类型物权的保护"的观点,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如果物权法放弃了平等保护原则,那么其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就相互背离,这不仅脱离了物权法之于民法的基本属性,同时也与我国社会制度和国情不符。
  关于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性。物权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复杂的,但所有的物权主体都包含在民事主体的范围之内。我国民法一贯坚持注重平等原则,即公民主体在法律上的人格是平等的,法律对待不同的民事主体应当以予平等对待。表现在物权法中即是:不论物权主体的年龄、性别、种族、财富、性格等方面的差异,他们在享有物权的过程中都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物权主体所享有物权的范围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土地资源属于公有,私人无权享有),但物权主体仍旧具有平等性。这种平等性有两种具体表现:一是在设定转移物权时,物权主体需要遵守共同的规则;二是不同物权主体在行使物权的时候,也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则,例如行使物权要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在自身行使物權的时候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物权存在纠纷时,各个物权主体应当使用平等的原则妥善处理、解决纠纷。例如,在行使物权的过程中,国家与其他主体也可能存在物权上的纠纷,当事人(即其他主体)有权利向法院提出明晰物权。物权主体在法律上一律享有平等的请求权,在这当中,任何一方的物权主体不得享有优于、超过他方的相关权利。我国过去的法律中规定国有资产与个人资产存在争议时,资产的划分和归属应当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来负责。显然,这种规定不论是在法理或公知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如果继续沿用这种规定,国家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则优于公民主体,这与物权法所坚持的平等保护原则相背离。
  第三,物权主体依法享有的物权在受到他方侵害时,物权主体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的核心精神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物权法要保护所有物权主体合法所得财产;二是物权法要保护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三是不同物权主体的物权在遭受他方侵害时,物权主体享有各种请求权(例如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特指出一点,物权主体通过行使各种请求权,其能够使得自身合法财产在遭受侵害时得到救助和保护,或取得补偿以将物权损失降至最低。物权法对于不同物权主体的物权保护力度是一致的,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应当得到共同的保护,"共有财产遭受损失要多赔、私有财产遭受损失可少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二、司法实践中确立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经济繁荣
  物权法以平等保护为基本原则,物权法中的所有法律规定均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笔者认为,确立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仍处于社会初级阶段,在形态上仍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主。市场逐渐形成了一种多元化的经济发展态势,我们要在坚持国有经济是市场经济主导的基础之上,大力维护、保障和促进其他经济形态的发展。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形态,我们在政策可能有所偏倚或倾斜,但是在法律上,我们坚持对待所有经济形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因此,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有利于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经济繁荣。
  (二)有利于强化对于公民财产的保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
  物权法不仅强调对于共有财产的保护,其同时也注重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社会财富的总和是由每个公民辛勤耕耘所得,充分发挥每个公民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积极性是把经济"搞活、搞好"的重要前提。古人曾经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为了切实发挥每个公民创造财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们必须要加强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试想,如果物权法放弃了平等保护原则,那么公民的私有财产将难以得到平等保护,那些财富较多、社会地位较高的公民所享有的权益将远远多于其他阶层的公民,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整体的财富创造积极性将会遭受打击。因此,坚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于强化公民财产(提别是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三)平等保护原则响应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仅是一句口号,更已经成为了一种深入人心的理念。在物权法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毫无疑问这是对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积极响应:公民主体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公民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充分彰显了法律对于公民权利平等保护的决心。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6, 21(3):1-5.
  【2】杨玉良. 试论《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J].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0(4):18-19.
  【3】马凡. 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问题及其完善[J].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25(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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