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竞争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扰乱了社会公平秩序。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有序性和规范性,一方面,市场具备自主纠错和调节的能力;另一方面,政府采取的干预政策及司法条例的落实,都能够实现对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规制。如果政府采取的政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干预过度,从而导致干预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那么司法将会为这一行为的规制提供更加可靠地保障。文章首先概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从司法的角度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必要条件,最后提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完善措施。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规制;政府干预 司法对法律秩序的维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主要表现为法院对正义的判决结果和司法程度对相关当事人的保障。对于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司法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公平竞争环境,维护经营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 与正当竞争行为相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全不符合以法律为基础所制定的公平竞争规范,而且违背了社会生活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相关道德准则。各个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看法保持一致,都认为它是一种违背社会基本商业道德规范的竞争方式。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各个国家都采取立法的方式,加强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上来讲,它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而且还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民事责任;第二,行政责任;第三,刑事责任。基于司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主要的渠道依旧是民事诉讼,而且民事责任是维权人采取的的主要手段。 (一)民事责任 以民事法律为基础,划分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而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该行为的民事法律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责任形式,例如: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方式。此外,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还可以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民事制裁的处罚。如果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导致他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赔偿损失等。但是对于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进行衡量和判定,那么侵权人需要赔偿利用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此外被侵害人在配合调查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定的支出,那么侵权方需要补偿一定的费用。根据相关规定,这一部分赔偿应该由被侵权方提出,而且赔偿金额的确定应该以实际的损失为依据,但是鉴于损失难以明确衡量,侵权人则需要赔偿这一段时间内的利润收入。另外,配合调查过程中侵权方所支付的赔偿费用,也应该包括在赔偿范围内。详细来讲,基于司法对不正当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侵权方需要赔偿的具体金额,并且划分赔偿的实际范围。对于具体赔偿金额的划分,必须严格按照被侵权方在这一时间段内所遭受到的实际损失;而对于实际损失无法进行准确衡量的,则需要按照这一段时间内被侵权方所获得全部利润收入为标准。对于被侵权方在配合调查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也应该包括在赔偿的范围内。而对于被侵权方的实际损失与侵权方的实际利润收入都不能够明确的情况下,则需要采取定额赔偿的方式。划定侵权方法律责任的准则和民事制裁结果,通常情况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没有法律特殊规定外,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应该划分为侵权行为。而且划定侵权方法律责任的准则通常是《民法通则》。弥补被侵权方的损失是民事责任的基本性质之一。但是在部分情况下,还包括对被侵权方的民事制裁惩罚。 (二)行政责任 基于司法对行政责任的划分和认定,是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实现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中的关系主体,由于违背或者是不遵守行政法律的相关条例和义务,所以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完善措施 (一)加强对竞争立法理论依据的思考 以竞争规律的层面上来讲,最理想的竞争结果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行为的公平性难以实现,而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竞争规律的正常运作。因此,社会资源难以得到合理的分配。竞争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立法过程中所受到的不可预见的风险。但是超前立法的弊端在于不能够正确衡量法律的适用性。但是竞争法具有极强的灵活性,能够避免我国在立法中出现风险的概率,而且还能够为我国竞争政策的实现提供更加可靠的法律依据。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竞争法所具有的灵活性和原则性,会使该法律应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显著提升,而且社会难以正确了解到该法律的内容。对于该问题,可以通过创建竞争执法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方式,增强竞争法的适用性。 (二)重视对法律条款和法律责任的完善 针对当前现存的一般条款,立法过程中还存在较大的漏洞,因此对不正当行为竞争法的完善与修订应该充分考虑到条例的适用性,增强一般条款的实际意义。另外,立法中还应该加强对侵权人法律责任的判定,包括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类型的完善,并将侵权人的赔偿金额作为依据,把单一标准变为双重标准,从而增强对侵权人责任追究的可实现性。 四、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正处于攻坚环节,规范当前的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而且我国理论界对竞争秩序的构建与维护给予高度重视,但是该方面的司法实践还比较欠缺,今后还应该加强司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中的实践和应用,从而维护公平与和谐的社会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侯佳敏.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7. [2]王丹阳. 论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7. [3]焦海涛.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实用主义批判[J].中国法学,2017(01):15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