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使得民商法在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民商法是一部专门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法律,以平等自由的经济理念作为法律核心。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与局限性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意见,旨在促进我国民商法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民商法文化;先进;局限性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我国现代民商法中存在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无法均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保护个人主义之间的关系,充分体现出了现代民商法自身的局限性。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与局限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为今后的相关工作提供宝贵经验。 一、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表现 1.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性 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市场竞争环境也变的日益激烈,一些企业公司为了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并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严重影响到了市场秩序,使得市场竞争逐渐朝着复杂化方向发展。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点以及主要目标,良好的竞争环境有助于促进企业公司不断优化推出产品,从而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以带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恶性的竞争环境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打破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平衡,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现代民商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环境恶化这一消极现象,并对各行各业的营销方式、营销人员的行为,以及商人、公民、不法人员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依据,而现代民商法作为一部专门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法律,在维护市场经济体系平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 2.现代民商法在文化上的先进性 现代民商法用解早文化中主要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方面可以平衡两种文化之间的关系,并根据这一特点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为在最终目标,使得民商法的目的性更加明确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而达到在今后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更好为公民的个人权利提供充分保障,而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在制定现代民商法时应以科学严谨为主要依据,使得现代民商法具有极高的准确性,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因此,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离不开现代民商法的支持,普及民商法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首要前提条件。 3.现代民商法在社会文化性方向方面的先进性 随着我国社会文化的不断进步,使得民商法在自身独特的文化历史基础上得以形成[2]。自18世纪开始,社会资源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被重新分配,而社会上的各种人力资源也被重新分工,而民商法应时而生并用于解决人与人直之间的关系,以保证社会生产可以有效进行。因此民商法诞生的意义就在于保证个人的权利及利益,并维护人与人之间公平竞争的关系。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民商法在社会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公民的个人权利提供有力保障,同时积极提倡合作责任精神,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民商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内容,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充分体现出了社会的进步性特点,是构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念,与较早的民商法相比具有较强的先进性。 二、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双面性特点,现代民商法文化也不例外,虽然在现代民商法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有助于维护公民权益以及社会经济体系的和谐稳定,但是现代民商法同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在维护公民权利时,无法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进行有效的保护,而对于在保护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不确定的客观因素也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致使一些连锁反应或消极后果的出现,使得市场利益的划分出现不均衡现象,导致现代民商法在维护公民权利的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市场经济的风险,极容易造成市场失控、难以管理的消极影响。其次,维护市场竞争中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制定民商法的主要目的,同时也是现代民商法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在保护个人经济利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然而在庞大的市场经济体下面前,个人的经济利益极其容易被忽视,造成堆积现象,加剧我国现阶段的贫富差距,并造成了社会财富主要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这一消极现象,使得适合会注意经济市场容易出现垄断现象[3]。与此同时,现代民商法主要是将保护个人自由财产作为当前的主要责任,并没有将如何分配社会财产纳入民商法的保护范围,若是在分配社会财产这一环节出现分配不均的现象,将会严重影响现代民商法树立起的公平公正理念,不利于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使得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且不受现代民商法的掌控,对维护弱势群体自身的各项权利带来严重阻碍。 三、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产生的原因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讲,井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商法诞生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是上层建筑长期发展的产物,并逐渐开始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并充分发挥其职能。因此现代民商法中存在的局限性是社会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充分表现,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的不足也正是现代民商法文化产生局限性的关键因素。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使得法律成为捍卫公民权利、保护公民个人利益吧、维护公民之间平等关系的重要武器,且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权益,并以政府干预作为辅助现代民商法履行保护职能的工具。因此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个人的诉求程度会直接影响到现代民商法的所保护公民权益的程度,而个人的诉求能里又取决于个人接受的教育、成长环境、维权意识等多方面因素,因此会出现不同的诉求结果。从法律层面讲,民商法主要是作为实现保护、维护私权为目的,保护公民基本权益及经营权利,以法律自治为基本原则、国家干预为例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现代法将牺牲弱势群体为代价满足大多数公民的权益,使得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普遍存在。为了解决个人法律意识薄弱、诉求能里不足的情况,我国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代理诉求的合法性,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诉求结果通常会由代理人诉求高低来决定,致使一些缺乏法律意识的社会弱势群体在遇到合法权益被人侵犯时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个人权利。此外,由于我国现阶段实用的现代民商法存在局限性的影响,使得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群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认为界定。 2.改善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有效措施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政府在重视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应该重视社会的稳定和谐,而为了充分做到上述两点,政府部门在充分弘扬现代民商法先进性的基础上,突破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限制。现代民商法主要具有保护个人利益和竞争自由两方面内容表现,然而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疏忽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而在维护社会公共财产方面也存在一定不足,这些状况的出现说明现阶段的现代民商法已经不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因此,随着发展新时期的到来,我国政府机关应及时完善现代民商法,同时加强社会化立法并将保护社会群众的基础利益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充分做好创新社会经济体制、完善相关管理方法等工作,为社会各个阶层公民的基本权益提供有利条件,使得社会公民处于法制监督、保护下,从事各项生产活动,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同时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得企业公司直接可以形成良性的竞争关系,共同促进我国的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并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此外,针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应在现代民商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从实际出发,突破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使得民商法可以在今后的发展中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使得其自身具有的先进性可以更加充分的发挥出来,为构建稳定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如何在建设的过程中协调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保护个人主义之间成为相关部门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在工业化进程中,部分不良商家为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添加违规添加剂、虚假宣传等,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将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害作为发展的前提条件,从而为今后的发展奠定有力基础。 参考文献: [1]黄清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進性与局限性[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5-54. [2]胡晓宪.试论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才智,2015(15):257-257. [3]王政.浅析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7(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