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物权法定缓和原则对于物权法定来说,不是对其进行完全的否定,而是对物权法定的不足进行缓和,物权法定缓和原则要旨就是为了适应这个日益复杂的社会需要而生成的物权,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纳入到现行法的体系中。在适应社会的各种需求的同时,又能够保证法的稳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的性质,可以很好的解决物权种类立法不足,以及物权法原则之间的关系[1]。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缓和原则;物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所提供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处于一个比较滞后的状态,在这个新时代已经不能很好的适用,出现了很多不适应的症状,必须要针对于物权法定原则的不适应性进行很好的改善,由于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结构之一,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是处于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在对物权的种类上发挥着直接的作用[2],在物权的内容上也是有着确定的作用,并且在我国的《物权法》、《民法通则》上均有着明显的规定。为了更好的对一些好的新型物权进行及时的保障,能够使物权法很好的跟上新时代社会的脚步,以及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型的财产权的秩序进行很好的维护等,都需要采取一定的对策来进行缓和,使其发挥出更好的价值。 一、物权法定缓和原则适用的合理性 我国近几年在各方面的发展都是比较迅速的,导致物权法定原则在应用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僵化等问题,由于相关的立法人员在对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定的时候,只是适用当时的时代,而相关立法人员不可能达到很好的预见性,对于时代的转变,很多东西都会发生改变,物权法定原则也必须随着时代的转变而有所改变。物权法定缓和原则会更加适合于当今社会,以一种比较柔和的方式来对这种比较僵化的困境进行很好的处理,还有一种是物权法定忽视原则,这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对于出现的困境是将其否定而不是进行很好的处理,相比较而言采取物权法定缓和原则会更加的合适,可以将这个僵局更好的打破,这是一种在物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扩大解释,也可以理解为新种类的物权。 首先,物权法定缓和原则是要处于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在价值取向上是处于正常的物权制度上,不能有所偏离,对法律的权威的维护也要保持,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在近两年发展相对而言还是比较迅速的,从而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这都需要对其进行物权制度的规范化,对于这种多元化的呈现在物权制度上同样也要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很多时候物权法定原则都不能对一些民间制度进行及时调整以及进行有效的创新,但是通过采取物权法定缓和原则可以很好的为这类问题提供一定的解决思路[3]。其次,物权法定缓和原则还具有着一定的包容性,对于一些自发的制度创新有着很好的包容性,并且在对于民间制度创新的机制也会承认,最后,物权法定缓和原则还可以对物权种类立法不足,以及物权法定原则不足之间的矛盾进行很好的解决,可以很好的界定一些成熟的非法定物权。 二、物权法定中"法"的缓和 在以往的一些理论中,物权法定的"法"是由国家的相关的立法机构,通过法定程序来对相应的文件进行规范性的组合,但是从物权法定缓和原则的角度来看,将"法"的内涵可以擴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就可以很好的克服物权法定僵化的问题。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方面可以看出,将行政法规作为物权法定中"法"的属性,可以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僵硬性进行很好的缓和;根据我国的立法程序来看,要将某一种新型的权利经过法律的正常的程序,才将其确定为物权,会花费非常长的时间以及非常繁琐的过程,而司法解释就是属于一种相对而言比较成熟的补救方式,特别是对于法律上的一些漏洞可以进行很好的补救,在我国的应用范围还是比较广的。虽然这不是属于一种法律,但是在我国实践中是一种承认度比较高的司法解释法律效力,并且我国有很大一部分司法解释不是属于个案解释,其所作出的解释不仅具有普遍性以及确定性,而且还有着非常明显的公知性,以及很好的双重约束力。 三、物权法定的缓和对物权种类与内容的扩张 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会使市场经济也在不断的进行转变和发展,由于目前物权法定中有很多的种类以及内容都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新,在面对目前的很多交易习惯中出现的一些新型的物权种类以及新型的物权内容,不能够及时的应对处理,会使司法实践处于一个比较不良的环境中。首先在非典型担保上,《物权法》中主要是规定了抵押权、留置权以及质权这三种类型,而对于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典型担保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非典型担保中的让与担保在社会中适用的范围相对而言会比较宽广,但是却一直没有正式纳入法律中,在学界对于这种类型也有着一定的争议,在法律上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学界也没有进行完全的统一,因此这种制度理论的模糊性,而导致在司法的判决中的结果也不是特别统一。 其次,是在典权方面,有部分学者认为这种制度的功能随着时代的变迁均已丧失,再加上这种制度本身还是具有一定的不足,所以在现代的法律中不需要对此进行什么规定,但是典权是我国古代特有的一种传统文化,即使在现阶段还是会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因此这类观点还是会存在一定的极端。在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典当就是指通过双方的交易,将货物放置典当行,典当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发放一定的现金,并根据交易内容拟好相关的票据,一般有两种,其中一种是典当货物的一方支付给典当行相应的费用以及利息,在一定时间内将货物取回,还有一种是典当货物的一方放弃将货物赎回的绝当。但是在这一方面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常就会出现被当成一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类型,从而在很多时候都会视为无效,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保障,对于这类情况可以通过物权法定缓和原则对物权的内容和类型进行扩充,对于新型以及一些传统的行业在物权上进行及时的改善,可以采取行政法规将一些非法定物权界定为物权法定下的物权,可以很好的对这类矛盾进行解释,并可以进行很好的处理,如果出现一些司法无法进行正确解释的处理案件,可以将这类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后,在立法上对其进行改善使其规范化。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现象日新月异,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已经在很多方面出现了缺口,对于这类现象不能无视或者是忽略,必须要正面面对去解决问题,而通过物权法定缓和原则可以对法律进行一定的完善,并且也不会脱离主旨。 参考文献: [1]林思歆.浅议物权法定缓和原则[J].法制博览,2017(18) [2]蔡玉千卉.浅析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法定"[J].青年科学:教师版,2013,34(10) [3]杨立新.民法分则物权编应当规定物权法定缓和原则[J].清华法学,2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