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在本质上就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官在个案审判中通过对法律的适用解决争端的过程就是一个执行民意的过程。从本质上说民意与司法独立是有机统一、互不矛盾的。但在实际的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网民的意见"干扰司法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民意"已经对审判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关键词】民意;司法独立;法治社会 一、有关民意与司法独立关系的相关理论 (一)民意的含义 所谓民意,简单根据其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人民的意愿或者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或者公众的意见。关于什么是民意,学界并没有达成一个一致的意見"公众意见"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由卢梭最早提出的,从字面上我们也可以看出,公众意见最起码也是一种一致的观念或者观点,这种观点绝对不是一种简单的个人观点相叠加。从广义上来说,民意是对公共事务形成的较为一致的观点或看法。 但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当我们在考虑民意的相关问题时,不可避免的要将民意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以及时代背景之中,每个时代的人都有着符合其时代特征的价值追求,所以我们不能笼统的去为民意去下一个定义,一定要结合当时的社会和历史情况。在我国最大的民意就是人民的民意。 (二)司法独立的含义及价值 1.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独立的理论其实最初是在西方权力分立理论中提出的,司法独立的概念最初主要是指司法权的独立,其内容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应该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按照法规规定和案件事实,独立的根据严格的法律推理去进行裁决而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 2.司法独立的价值 (1)司法独立能够促进正义价值的实现 人类社会从产生之初就不断追求价值目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价值观和价值追求。司法独立在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保障不同的国家部门之间能够独立运行互不干涉。 公正和效率是我国司法活动追求的两大目标,而司法独立则是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司法独立保障法官可以不受干扰的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依据独立公正的作出审判。程序正义对于实体正义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司法独立能够促进法律秩序价值的实现 法律的最大作用在于定纷止争,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和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法律就是一种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只有法律的有效运行才能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良好秩序。 二、通过于欢案件来分析我国当代民意与司法独立的现状 (一)于欢案件介绍 "辱母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山东高院查阅案卷。 2017年5月27日8时30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二)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作用 1.民意能够对权力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于欢案件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民意的反应。正是由于广大的网民对于于欢案件的强烈关注,才使得相关部门对于欢案件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的积极响应是值得赞扬的,这也加强我们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信心。权力是需要的监督的,习主席说过"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种民意监督对于权力的运行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2.听取民意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的价值追求之一就是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老百姓能够在个案的审判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是我们法律所追求的目标。通过让民众参与案件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对民众的普法教育的作用。这比让民众去教室去学习枯燥无味的法律的条文的效果要好的多。同时,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适当的听取民众的意见、兼顾社会价值也是法律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立起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在审判过程中参考民意,让民众能够完整的了解案件的始末,有助于提升其对判决的理解和接受,一方面依法裁判,另一方面及时疏导民意,从而实现司法活动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民意对司法的消极作用 1.民意妨碍司法公正 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大多数的民众是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学习的,他们对于法律中的逻辑和规则缺乏理解和认识。就像于欢案件中,有不少的网友呼吁于欢无罪释放,基于同理心我们可以理解,但不能完全听从。刑法作为一门学科有着自身的科学体系,犯罪构成的认定不仅仅是依靠着朴素的法感。"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该因为民众的一时激动就被打破。"罪行法定"原则的目的也恰恰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防止因为民众的一时"同情"而对罪犯放弃处罚,也防止由于"群情激奋"而对罪犯处以极刑。这也是法律确定性的要求。 我们不得不承认,民意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司法独立产生了影响。在于欢案件中,相关部门回应迅速,这是值得赞赏的。但是我们换个角度考虑一下,由于广泛的社会关注,所以司法机关加强重视。可是,还有千千万万的案件并没有于欢案件这么幸运,他们没有被报道,没有被广大公众所关注。那这些案件能够受到同样的"待遇"吗? 我们不得不承认,民意已经干涉到了司法部门的工作,现在的情况是,本来应该是法律的审判,过度的参考民意就使得法律的审判逐渐演变为"道德的审判"。 三、于欢案件对我国司法独立进程的启示 (一)全民同上一堂法治社会的"公开课"。 建设法治社会,"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一方面从法典学起,更重要的是从案件讨论做起的。人们所评论的绝不只是那个仅有11个字的裁判要旨,其中还有更深层次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包括民间借贷、正当防卫、非法拘禁、玩忽职守等复杂、多义的专业术语等。尽管民众讨论的深度、角度与法律职业者很不相同,但这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所期待的。 (二)评论的理性与成熟彰显了法治建设成就。 如果是在几年前遇到此类事件,在自媒体上骂大街的有,侮辱、威胁法官的有,挑头闹事的有,发狠话的也有……而看今天的评论,绝大多数评论者都态度平和,有理有据,引经据典,具有建设性。值得欣慰的是人人都在说自己的道理,评别人的不足,而且对法律程序给予了基本的尊重。 四、小结 法制建任重而道远,经过不懈的努力我们惊喜的发现国人的法治观念已经有了一个很大的提升,但是这些远远不够,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立法者完善立法,执法者严格文明执法,民众守法用法,这样我们的法治社会才会越来越健全。 【参考文献】 [1]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5):5-10. [2]潘同人.从法院独立到法官独立:浅论我国的司法独立原则[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5):56-57;60. [3]裘陈.群体性涉法事件的法律对策思考[J].经济与法,2008(03):102-103. [4]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9(0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