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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评判中的事实认定


  梁艳 沈敏洁
  【摘 要】首先分析了创造性评判中事实认定所概括的两个方面:对本申请事实的认定以及对所引入证据的事实认定;接着引入经典司法判例进行分析,挖掘司法阶段与行政审批阶段对事实认定所体现出的差异;最后对于事实认定所涉及的要点进行总结和归纳,为审查实践的事实认定提供指导和借鉴。
  【关键词】创造性评判;事实认定
  一、关于事实认定
  事实认定清楚、准确是进行创造性评判的前提,其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本申请事实的认定。在创造性评判中主要体现为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亦即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其中权利要求书是考虑的重点。权利要求书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进一步的,在授予专利权之后产生的专利侵权纠纷中,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以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1]。
  另一方面则是对所引入的证据的事实认定。在创造性评判中包括例如对作为证据的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认定,对证据的时间有效性的认定,这直接影响到作为证据的对比文件是否能够构成现有技术或构成抵触申请等。
  其中对本申请事实的认定是创造性评判中最基础的环节,下面借助一个司法判例,对于在审申请权利要求的事实认定,在创造性评判中进行具体的分析,以供日后审查实践中予以借鉴。
  二、案例的分析与启示
  [案例名称]最高院行政判决书(2012)行提字第29号[2],申请再审人东莞佳畅玩具有限公司、许楚华与被申请人新利达电池实业(德庆)有限公司、肇庆新利达电池实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四会永利五金电池有限公司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涉案权利要求1]一种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包括正极片、负极盖、负极锌膏、密封胶圈、正极外壳和隔膜,其特征在于,在电池负极片上电镀上一层铟或錫原料,并在锌膏中加入金属铟以代替水银。
  [争议焦点]本案涉及对本申请的事实认定,具体为如何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电池负极片"的含义。
  [案情简介]在一、二审判决及第13560号决定中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池负极片解释为特指已镀镍或铜的金属片。最高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未对电池负极片的结构及成型方法进行具体的限定。根据通常的理解,电池负极片是指用作电池负极的片状物,其不仅覆盖了单层的片状物,也覆盖了多层的片状物;不仅覆盖通过电镀方式形成的多层片状物,也覆盖了通过诸如层压的其它方式形成的多层片状物。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首先,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必须加入水银,防止‘锌与其它原料或金属接触时,产生气体而膨胀。"可看出,涉案专利的申请人认为解决钮形电池无汞化问题旨在找到一种能够代替汞的材料,而未认识到要对电池负极片本身的结构作出专门的改进。其次,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在负极片上进行镀金、镀银、铜、锡、铟等实验,最后发现在负极片上镀铟或锡成功地控制了电池负极锌膏与负极片接触时产生的气体,……"可见,涉案专利的申请人在探索涉案专利的过程中,所做的工作主要是探索在负极片上电镀哪种金属能够成功地控制电池负极锌膏和负极片的接触,而并未针对电池负极片本身的结构变化进行任何尝试性的探索。再次,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还记载:"本实用新型是在电池的负极片上镀上一层铟稀有金属或锡,镀上铟或锡后的负极片,可以防止‘锌因与负极片接触时所产生的气体膨胀。"可见,涉案专利的申请人认为在电池的负极片上镀上铟或锡,就可防止锌与负极片接触而产生气体膨胀,就已经完成其发明任务,而没有认识到其已经完成的该项发明是否还有待进一步的改进。最后,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还记载:"电镀方法是(1)可将金属片(铁片或不锈钢片)制成负极片,……(2)……再镀上一层铟或锡"",……然后制成负极片"。可见,制成的负极片既可以是未镀镍或铜之前的金属裸片也可以是镀完铟或锡的最终产物。故涉案专利的申请人即使在申请专利之时亦未想到要对负极片的概念加以区分以体现其针对电池负极片的结构作出过改进。综上,涉案专利并非针对电池负极片的结构作出的改进,新利达德庆公司和肇庆新利达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池负极片特指是电镀结构的主张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及第13560号决定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池负极片解释为特指已镀镍或铜的金属片不当。
  [案例分析]从复审、各级法院和最高院的判决情况可以看出,"电池负极片"本身文字记载是清楚的,但因为不同审批主体对技术理解的不同,导致当事各方认定的具体含义不同,在一、二审判决及第13560号决定中将"电池负极片"理解为特指已镀镍或铜的金属片,而申请再审人则认为电池负极片是一个上位概念,泛指实现电池负极功能的片状物,不应将其解释为已镀镍或铜的金属片。因为对"电池负极片"的理解不同,则对其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认定必然也不相同,从而导致创造性评判的结果出现争议。
  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并未明确限定"电池负极片"的具体含义,则应先根据通常的理解。然后以说明书为依据,利用说明书和附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并应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最高院在判决中从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发明内容部分找出涉及电池负极片的相关技术内容;涉案专利的申请人在探索涉案专利的过程中,所做的工作主要是探索在负极片上电镀哪种金属能够成功地控制电池负极锌膏和负极片的接触,而并未针对电池负极片本身的结构变化进行任何尝试性的探索,没有认识到其已经完成的该项发明是否还有待进一步的改进,诸如要对电池负极片本身的结构作进一步的改进并为此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并且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还记载了制成的负极片既可以是未镀镍或铜之前的金属裸片也可以是镀完铟或锡的最终产物的相关内容,从而通过全面细致地分析上述说明书中对"电池负极片"的相关记载,最终明确了权利要求中"电池负极片"的含义。
  三、总结与思考
  在创造性评判中,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申请人的权利主张,是最终能否获得专利保护的对象,虽然创造性评判的对象是针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但对技术方案的认定并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本身,还涉及到说明书中的内容。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审查实践中,审查员是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根据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认定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之作为创造性评价的对象。在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应当避免过于强调权利要求文字记载本身所体现的技术方案,以及割裂地选取对比文件中与本申请技术方案相对应的特征,准确客观的综合认定所涉及的事实。
  【参考文献】
  [1]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2012-01-31.
  [2]最高院行政判决书(2012)行提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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