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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用航空公司租赁飞机涉及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


  【摘 要】2018年-2020年是我国完成通用航空十三五发展规划的攻坚时期,2016年修订后实施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降低了通用航空公司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对航空器配置的要求,明确只要购买或租赁两架民用航空器就可以,这将大幅降低通用航空公司筹建阶段的资金成本和风险,对行业是重大利好,笔者在判断通用航空公司租赁飞机机会将显著增加的基础上,梳理了我国飞机租赁现行法律和政策,提出了自己的若干改善建议。
  【关键词】通用航空;飞机租赁;经营租赁;融资租赁
  中国目前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航空运输市场,仅次于美国,但这是指公共运输航空业的成绩。公共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常被比作是民用航空的两翼,相对于我国公共运输航空在世界上的庞大规模,这些年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却一直不温不火,发展速度远逊于公共运输航空。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加之我国地大物博,对通用航空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因此国内外对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潜力都一直看好,未来我国通用航空公司租赁或购买飞机的机会将越来越多,笔者在本文中将阐述租赁飞机涉及法律和政策问题的研究结果。
  一、研究背景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45条是这样定义通用航空的: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作为民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用航空在国家建设、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具有独特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通用航空乘客数量每年均是以亿人次来计算,人们把它称之为人类交通的"第四次革命"。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通用航空也要发展。近年来,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企业个人,对发展通用航空的积极性很高。2010年11月1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我国通用航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国内各地区通用航空出现了爆发式发展。2010年至今,各路资本纷纷涉足通用航空,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2016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6年底,获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通用航空企业有320家,通用航空企业的在册航空器总数达到2096架。但现在行业整体经营状况不容乐观,相比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设立企业条件高、办证难、通用机场少、低空空域开放仍只是试点、飞行审批繁琐等因素制约了通用航空的发展。
  2012年7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通用航空。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对通用航空业与经济融合发展做出总体谋划和系统部署。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释放出政府十分明确的政策信号:低空开放、支持通航发展。交通运输部发布修订后的于2016年6月1日实施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部),降低了通用航空公司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对航空器配置的要求,原来的规定是各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购置航空器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要达到人民币50万元至5000万元的6档最低要求,修改后要求简化为购买或租赁两架民用航空器就可以,这将大幅降低通用航空公司筹建阶段的资金成本和风险,对行业是重大利好,笔者相信通用航空公司租赁航空器的数量会激增,而面临的法律和政策问题也将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2018年-2020年将是完成通用航空十三五发展规划的攻坚时期,为了达成2020年我國要建成500个以上通用机场、通用航空器达到5000架以上、年飞行量200万小时以上、通用航空业经济规模超过1万亿元的战略目标,在我国低空空域放开政策即将落地之际,各类资本进入通用航空业、已设通用航空公司扩大规模将是必然结果,这些因素都会使飞机(为符合通俗理解,本文将通用航空业需配置的各类民用航空器统称为"飞机")的租赁成为常态,并在一段时期产生井喷之势。笔者通过研究通用航空公司飞机租赁业务的法律法规、实践经验,梳理出通用航空公司租赁飞机将面对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为通用航空业内的参与主体提供一些参考。
  二、飞机租赁现行法律和政策现状
  飞机租赁只是租赁行业的一种业务类型,但由于通用航空业作为资金密集、技术密集、风险密集产业所赋予租赁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飞机租赁是通用航空公司拓展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的重要手段。租赁飞机的优势有成本较低、灵活性较高、融资渠道多样等,是包括通用航空公司在内的所有航空公司的现实选择。
  通用航空飞机租赁是指通用航空公司(或承租人)从租赁公司(或直接从制造厂商)选择一定型号、数量的通用航空器,并与租赁公司(或出租人)签订有关租赁航空器的协议。在租期内,出租人将航空器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通用航空行业的飞机租赁具有以下特点:飞机价格高、租期长、租金高、交易结构复杂、种类繁多、租赁公司通常比通用航空公司实力雄厚、承租人可以获得购机优惠、以融资租赁为主。
  (一)租赁方式
  现行的通用航空租赁方式按租赁性质不同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其中针对公务机等价格昂贵的飞机比较常用的是保税区SPV租赁模式;按出租人资产来源不同可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等。其中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是最主要的租赁方式,且更以融资租赁为主。
  "飞机经营租赁"是指: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租赁公司或生产厂商)支付租金,获得租期内飞机的使用权,不以最终拥有飞机为目的,租赁到期后,将飞机退还出租人的一种交易行为。经营租赁租期较短,同时经营租赁合同是可撤销的。
  "飞机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置飞机给承租人使用,租期内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并承担飞机所有权以外的所有经营责任包括飞机交易过程的纳税、使用期间的维修、保养以及保险等,租赁到期后,承租人可利用优先购买权廉价购买飞机或直接获得飞机所有权的一种完全支付的长期飞机融资方式。飞机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撤销的。
  两种方式比较,经营租赁的特点是:租期较短;由出租人提供资产保养和维护;可提前撤销,灵活性好;租金较高;两个交易主体;租赁期满后飞机退还出租人。融资租赁的特点是:租期较长,接近飞机使用寿命;出租人一般不提供保养和维护及人员培训;不可提前撤销,灵活性差;租金较低;三个以上交易主体;租赁期满后可按约定利用优先购买权廉价购买飞机或直接获得飞机所有权。
  2010年1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确认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国内保税地区开展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融资租赁业务,该通知的下发激发了国内金融租赁公司逐步开展国内飞机租赁业务的热情。
  "飞机租赁保税区SPV模式"是指飞机租赁企业在国内保税区设立SPV,将欲出租的飞机转让给SPV,然后以SPV名义去进行租赁项目融资,并以SPV名义租出飞机并收取租金。实践中多采用的方式是按业务每架飞机或每个承租人对应一家SPV公司,在实现飞机租赁的同时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飞机租赁保税区SPV模式是基于传统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在飞机引进的税收、承租人的现金流及出租人的风险控制等方面利用SPV公司对业务结构进行特殊设计。操作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结构
  ⑴承租人将飞机购机权转让给出租人,并通知飞机供应商(包括飞机厂商、代理商、飞机所有权人等),或承租人同出租人、飞机供应商签订新的飞机购买合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确定是否签署三方"账户共管协议"。
  ⑵同时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如项目要求有担保方,则担保方与出租人、承租人共同签订保证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
  ⑶出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和购机权转让合同或新购机合同向飞机供应商分期或一次性支付全部购买价款,支付到三方确认的共管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
  ⑷飞机价款支付完成后,出租人根据需要可以将飞机交付接收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承租人,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人直接参与飞机交付接收的具体工作。
  ⑸飞机供应商交付飞机给承租人或出租人,并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证明文件、飞机交付接收证书和飞机权利登记证书等,如此前承租人有向飞机供应商支付预付款,则由飞机供应商退还或转换该预付款给承租人。
  ⑹租赁期末,在承租人按约支付完所有租赁款项、飞机末期购买价款和其他应付款后,出租人将飞机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名下,整个飞机租赁交易完成。
  2.飞机进关
  在飞机租赁SPV模式下,承租人作为航空公司根据政策规定具体实施飞机进关工作,包括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而飞机引进前向民用航空局和发改委申请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的批文;向飞机引进的主管海关(涉及SPV公司注册地主管海关和飞机引进时管辖的机场海关)报备;按主管海关要求进行飞机查验、引进,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缴纳飞机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出租人SPV应协助承租人申请享受海关优惠政策;飞机再按照国内政策办理完成引进手续后即可获准在国内运营。
  3.项目融资
  出租人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向境内或境外金融机构申请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融资,可以选择人民币或美元等外币融资,相应地申请外汇额度或进行人民币购汇操作。
  (二)政策导向
  国务院办公厅已在2013年底出台《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文件,提出要给通航业不断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加强政府引导,大力支持飞机租赁企业发展,此意見明确了改进购租管理、加大融资力度、完善财税政策、开拓国际市场、加强风险防控、完善配套条件、支持先试先行等七项政策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还在2015年8月出台《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文件,专门提到鼓励民用飞机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租赁。
  通用航空产业是包括公务机、轻型飞机、直升机、运动飞机等飞机的研发、制造、销售、保险和运营服务等的庞大的集群产业链。飞机租赁是支撑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金融租赁处于整个通航产业链的上游,具有高附加值和产业带动性强的行业特点,运用金融租赁方式引进通用航空飞机是发展通用航空运营的基本条件,最终能促进中国通用航空全产业链的发展。我国政府对此已有清晰的认识,政策利好越来越多。
  (三)外资租赁公司占领先机,内资租赁公司迅速崛起
  目前全球航空运输业所用飞机三分之二以上是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中国也是如此。外国公司曾一度垄断我国的飞机租赁市场,目前中国市场已经崛起一批实力雄厚的企业,一类是有国内银行组建的具有雄厚金融产业背景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另一类是航空等制造业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2000年,中国首家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本土租赁公司——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银航空租赁公司、民生租赁公司等陆续成立并且发力,目前这些公司在亚洲航空租赁市场都已颇具影响力。但由于起步晚、内外部条件不完善,国内飞机租赁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具体表现为:
  1.企业核心竞争力不足;
  2.我国缺少系统、完整、高位阶的融资租赁法律规定,相关制度散见于若干文件中,不能有效处理融资租赁业务产生的问题;
  3.飞机租赁公司还不能直接购买飞机,无法与航空公司享受同等待遇;
  4.税负高于国外同行;
  5.金融配套还不够完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较窄;
  6.缺乏专业复合型人才。
  三、对我国通航飞机租赁行业涉及法律和政策的思考
  (一)飞机租赁相关立法层次低,没有体系,不完整,亟待完善。飞机租赁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合同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别是规章中,不能完整解决飞机租赁公司和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缺乏租赁物的登记和公示制度,监管政策缺乏统一标准,有必要专门出台《租赁法》,并对飞机租赁进行特殊规定。
  (二)飞机租赁SPV模式目前仅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和一部分外资租赁公司在国内保税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應当允许和支持各类飞机最难公司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三)应当允许和支持飞机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一样可以直接购买飞机,便于在业务模式上开展创新和对租赁公司的权利保护。
  (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飞机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有助于其在国际市场上与国外租赁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线,通过促进飞机租赁公司业务发展带动通用航空全产业链发展。
  (五)对飞机发动机等核心部件的单独租赁做出规定。发动机作为飞机上面最昂贵最复杂的部件,其价值保值能力是远超过飞机机身的,发动机单独租赁业务越来越成为航空租赁市场的重要订单,但我国对此的规定还非常不具体。
  (六)保护飞机租赁出租人的违约救济和破产救济制度缺失。《开普敦公约》和《航空器议定书》自2009年6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但我国的国内法在若干方面未与国际公约保持一致,包括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我国的《担保法》、《物权法》也规定债权人不得直接对抵押物行使权利,而是必须先通过司法程序,我国的《破产法》也没有明确已登记的国际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有优先权或特殊地位,这些都与国际公约赋予在承租人违约时可以采取自救措施收回航空器的规则不一致,有必要就此方面修改国内法律,创造一种有助于当事人公平有效竞争和博弈的环境,以此来完善我国的航空器租赁市场。
  (七)重视飞机租赁合同准据法选择。飞机租赁是典型的多边交易,且一直以来都是以航空发达国家特别是英美等国的法律文本来签约,所以往往在准据法选择上适用英美法律,由于交易价值大、周期长、结构复杂,而我国租赁公司等主体不熟悉国外法律,一旦发生纠纷容易造成巨大损失,所以重视飞机租赁合同准据法的选择非常有必要,对在我国国内履行的租赁业务最好约定适用中国法律,而与此相配套的是我国在飞机租赁立法、司法、执行层面的制度完善。
  综上,笔者在长期观察和研究的基础上,基于2016年新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降低通用航空公司关于航空器配置要求,及2018年-2020年通用航空十三五发展规划进入攻坚时期这样的背景,判断通用航空公司飞机租赁将产生爆发式增长,因此撰文梳理通用航空公司租赁飞机涉及法律和政策问题,并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以期为通用航空业内的参与主体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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