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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作用的思考


  摘 要: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中的一种新型权利,它是人们在创造劳动成果后所专有的权利。而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公证制度显得特别重要,因为其能够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是其他的证实数据来更好的展现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这篇文章便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公证服务的重要作用展开了探讨,并且简析了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进一步凸显出公证服务的显著作用。
  关键词:公证;知识产权保护;作用
  知识产权能够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发明创造和拥有的可识别性标记,这一权利是在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制定出来的,其通过国家机关,可以使权利人所发明创造出来的物質或者是拥有的可识别性标记受到良好的保护,而且,这其实是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激励。另外,就知识产权来看,其具有很鲜明的特征,可识别性较高。但是,知识产权的表现是较为抽象的,也正是因为这一问题,所以经常会出现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此,还需要保护好知识产权。在保护人们劳动成果的多种服务类型中,公证服务具有很强的效力。公证可以通过证实文书,以此来将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凸显出来。一般情况下,这些文书都是具有法律保障的。所以,在进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文书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一、公正服务和知识产权保护
  公证的证明力度是非常大的,它可以在公证的侵权案件中发挥着很强的证据效力。当前情况下,面对社会及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中有越来越多地方会使用到法律公证工作,法律公证工作的渗透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关于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公证之后,其中有法律认定的文书和相关事实都可以成为有价值的法律证据。当公证服务存在法律意义后,对于知识产权中主体的资格,其便可以进行更加准确地辨别,并使其他争议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促使知识产权纠纷得到更好的解决[1]。不仅如此,其对于公证双方在知识产权转让上的权利和义务等也有很好的明确作用,这样一来,知识产权的转让问题便可以更加顺利地展开。另外,公证的执行效力也是非常强的,它所提供的公证书也有着很强的执行效力,基于这一条件,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审判执行程序的速度便可以得到大大的提升,同时,这也可以省去诉讼环节,从而直接切入到法院审理的环节中去,在这一情况下,公证便可以更加快速和有效地进行,进而便利的保障公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作用的途径
  (一)市场调查行为保全公证
  一般情况下,在进行市场调查的过程中,经常会触及到有关公众验证的事项。如果调查报告缺乏公正性,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认为其存在仿造问卷的行为,这样一来,调查报告显然不具有一定的证明力。比如说,就"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张小泉剪刀总店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来看,其中正因为杭州张小泉集团没有在公正程序下委托零点公司制作两份调查报告,所以导致最后的民意调查不具有真实性。但是就国外的商标侵权诉讼案件来看,其中原被告方都会提供出调查报告,原告调查报告会致力于用回收的问卷来证明,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们都会因为被告的商标而出现认识混淆的问题。相反的,被告为了有效证实自己的调查报告,所以同样会去进行对问卷的回收,以此来证实并且说明消费者的混乱不会是因为商标而导致的。在我国,有关商标侵权的诉讼案件中,面对消费者是否会因为商标的使用而出现混淆的现象,被告鲜少会采用消费者的调查问卷,而是凭借其他的证据,以此来让法院做出判断[2]。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有公证机构的参加,那么当事人所提供出来的调查问卷就更有可能会被法院所采用,同时也有利于法院的审理结果的合理性。
  (二)数据记录的保全公证
  有时候,在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案件中,被控钱权人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会持肯定的态度,但是要求公正地给出赔偿的金额,与此同时,其也会将侵权行为损伤结果的证据全盘地提供出来。但是,在线上交易频繁出现的情况下,大多数被控侵权人所提供的交易数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呈现出来的,但是尽管这些电子交易数据与侵权后果有着很大的关系,但仍然缺乏可信度,不足以成为可靠的证据。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法院认为这些数据是可以改动的,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并不充分。面对这一问题,如果有公正程序的接入,那么困难便可以得到有效的缓解。如苹果公司这样潜在的被控侵权人主体,便可以与公证机构签订协议,然后将每个月的后台下载记录进行公证,这样一来,因为侵权纠纷而出现的无法证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问题便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开展对公正保护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
  在诉讼活动中,保全证据公正以其自身固定证据的优势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一般来说,因为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文书都是规范化的,所以法院会采纳其所提供的公证数据。但是就目前形势来看,因为学界还没有深入且成熟的研究有关保全证据公证方面的理论内容。所以,因为保全证据公正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且其中涵盖的内容十分丰富[3]。所以,笔者认为探究和分析这方面的业务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其也可以有效推动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发展。
  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渐完善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深入推入,整个人类社会在国家知识产权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水平得到了提升,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完整的国家知识财产权保护法,各项制度逐渐实现与发达国家的有效相互对接,识产权的投入产出保护能力不断提升,识产权保护数量也位居世界前列,成为世界公认的2012年世界十大知识财产权保护大国。
  四、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不足
  这主要原因表现在公民权利保护意识薄弱。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我国中小企业每年申请获得的科技成果技术项目累计数量可以过万,可是实际申请专利或者保护的技术项目不到企业总数的十分之一,这种重要的企业往往被忽视,使很多宝贵的自主研发知识产权被国外专利组织禁止注册,对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此外,很多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对商标专利的权益保护意识也更为迫切需要不断提高,虽然中国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的企业非常多、但其中相当一部分都忽略了一些影响自身事业发展的实际应用问题。比如,有的食品企业只仅仅注册了主要生产品牌的一个商标,却完全忽视了对相近品牌商标的主要注册,或者企业忽视了对新一代产品的主要商标注册。这些都可能是导致中国企业在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类似的纠纷、诉讼中失去有利地位的一个关键因素。
  再者,我国目前缺乏一批专业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目前的高校中几乎没有专门用于培养专业知识方面的技术人才的课程,在实际处理工作中,专门的技术业务精湛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工作人员也相当大的缺乏,这与当今社会对此方面专业人才的不断需求状况形成强烈的反差,也是为何导致目前我国生产企业在处理相关侵权案件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的主要原因。
  五、公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
  (一)相关公众的验证
  市场经济调查报告信息保全法的公证程序市场经济调查通常都会涉及一些需要经过相关市场公众媒体验证的法律事项,如某一商品的注册商标国际知名度、某一代名词与特定产品商标之间的法律联系度较高等,缺乏公正的市场调查报告则可能会被相关法院部门认为是具有非法伪造调查问卷的违法嫌疑,不一定具有法律证明的效力。如"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张小泉剪刀总店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不被广泛认为可能是真实的一次民意调查。在国外的一个商标注册侵权案件诉讼中,原被告诉讼双方往往都会同时出具一份调查报告,原告的所有调查报告都是力图通过中国回收的市场问卷调查证明,多数中国消费者会因为是被告的注册商标而因此发生认识混淆。
  相反,被告的市场调查报告则同样指出,消费者应该不会因为自己的注册商标名而发生任何混淆。在我国,商标注册侵权民事诉讼中,被告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是否不当导致商标消费者的认识混淆,以往很少看到对商标消费者的市场调查公开问卷,仅由人民法院根据其他事实证据可以做出正确判断。如果此时能得到有相关公证代理机构的强力介入,无疑也将会大大度地增加当事一方相关当事人向其提供的相关调查结果问卷被人民法院予以采纳的受理可能性,并可以帮助人民法院对案做出公正性的审理。
  (二)数据记录的保全
  数据公证记录的真实保全数据公证在各类知识产权产品侵权案件诉讼中,被控产品侵权人有时并不要求否认被控侵权行为的真实发生,但不会要求对損害赔偿金的数额是否做出公正的事实认定,同时也尽力保证了其他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赔偿结果的真实证据。但是,在各类电子交易行为数据已经趋于电子化的实际情况下,被控行为侵权人向其提供的与被控侵权行为后果直接有关的各类电子交易数据很难被依法认定为可信的侵权证据。这其中很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民法院始终认为经由被告本人提供的数据后台系统记录下的数据信息是完全可以被随意篡改的,不需要具有数据真实性和数据证明的能力。针对这种困难现状,公证相关程序或机构可适当通过介入诉讼来有效缓解这一困境。潜在的侵权被控产品侵权人及其如果是苹果公司等侵权主体,可能会尝试与侵权公证代理机构及时签订定期公证协议,如每月对其侵权后台系统下载侵权记录数据进行定期公证,以此方式来有效应对在其陷入严重侵权债务纠纷时而又无法准确证明其从事侵权行为可能造成多少经济损失时的法律难题。
  (三)对公证知识产权保护
  公证受理机构没有依法行使职权、按程序依法出具的较为规范的司法公证办理文书也基本上不可能为人民法院提供采信。但就目前现有实际情况形势来看,学界对于如何保全合法证据进行公证处理方面的相关理论实践研究却稍微会有一些滞后。所以,鉴于我国保全相关证据司法公证工作涉及的业务领域庞大,内容丰富,情况多样复杂,我个人认为通过加强对这两个方面公证业务的相关理论基础探讨和实践研究,促进我国保全相关证据司法公证相关业务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将更加显得极为必要。进一步充分发挥对于公证在司法知识产权权益保护中重要作用的观点思考,经过司法公证代理程序的司法证据的事实证明及其效力在我国司法公证实践中向来较高,与此观点相匹配,公证在司法知识产权权益保护中对于可行性介入的作用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以便于解决公证中的问题,而非仅仅只局限于上述两种司法公证代理事项中。
  结束语:
  总而言之,基于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实践,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公证可以提供良好的保障。第一时间展开对知识产权的公正,可以使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出现,为此,对于知识产权公证的相关制度,国家应该要努力健全完善,这样一来,才可以让知识产权公证的进行得到有效的支持。
  参考文献:
  [1]王迁.进一步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作用的思考[J].中国公证,2017(11):23-24.
  [2]吴汉东.公证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作用应引起重视[J].中国公证,2015(07):39-40.
  [3]陈静静.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6(14):53.
  作者简介:周姿言,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二级公证员;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司法公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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