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生活 - 生活常识大全

对新时代下家庭暴力的刍议


  胡余兵 胡余兵 林建
  【摘 要】家庭暴力一直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社会思潮出现,家庭暴力在形式、影响后果以及暴力对象上面都有了新的变化。在此,笔者将新时代的家庭暴力与传统的家庭暴力进行对比,针对产生的新的变化,试图寻找新的解决方案来解决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新时代;传统
  一、问题的提出
  据相关数据表明,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时常发生,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治安类案件以及悲剧逐渐增多。对此,笔者提出问题,家庭暴力到底是怎样产生的?为何在出台一些相关政策之后,此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二、家庭暴力的定义
  蓄意地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利,对自身、他人、群体或社会进行威胁或伤害,造成了或极有可能造成损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或权益的剥夺谓之暴力。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并不仅仅只是体现在力量或权利上,在新时代背景下,家庭暴力应分为两种:一种是作用于身体外表和利益上面的;一种是直接作用于心理的语言暴力和冷暴力。两类型的暴力应为因果关系,最先是语言暴力和冷暴力的产生,最后由于矛盾的激化,演变成了武力暴力。
  三、关于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
  当前具有代表性的对于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解释是通过了合法婚姻建立的家庭,其中发生的家庭暴力才为被法律所认可,其暴力发生范围可为夫妻之间、亲属之间,即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这里的家庭应理解为法律的概念,应以户籍登记为准。这里笔者反思,如果没有取得合法的婚姻或者亲属证明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了家庭暴力该如何界定?当今社会,有许多未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情侣以及共同生活的亲属,他们之间,暴力也会产生。所以针对当前事实情况,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扩大至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其包括情侣关系、伴侣关系、亲属关系等。
  四、当前家庭暴力类型的分类
  通常人们在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上简单地解释为武力暴力。笔者认为,结合现时思潮和时代发展,当今时代家庭暴力类型可大致分为武力暴力、财产控制、自由控制、语言暴力、冷暴力这五个方面。
  (一)武力暴力
  武力暴力是指運用物理外力对客观事物造成生理上的伤害,其程度可分为轻伤、重伤、致残、死亡。在以往的家庭暴力中,暴力的形式多以武力呈现,受害者在生理上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在调查中发现,施暴者多为男性,但也不乏有女性的施暴者。武力暴力是最为基础,也是最为恶劣的家庭暴力形式,严重的扰乱了家庭和谐,影响了社会治安。
  (二)财产控制
  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把金钱看得越来越重。在家庭中,财产问题往往源自夫妻之间的不信任,总认为财产才是结婚的目的。在一些家庭中,其中一方独揽整个家的经济大权,没有经济支配权的一方常常会感到被控制,产生挫败感,时间越久反抗意识就会产生、加剧,从而导致婚姻破裂。
  (三)自由控制
  在我国,人身权是一个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而自由权是人身权中的一个基本部分。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常常因为意见不同而闹矛盾或者吵架,这种意见不合往往是把自己的想法强加在对方身上,觉得对方没有按照自己的想法或者意愿来做事情。被控制的弱势一方,常常是不愿意的,感觉自己被控制,失去了提出自己的想法和看法的权利,生活处于被动状态。这种家庭暴力形式长此以往会导致被控制者生活麻木,变得随波逐流。在法律上,控制者违背了人身权的基本准则,在道义上来说也是对被控制者的不尊重。在这种长期的自由控制下,心理上往往会出现问题,例如患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或者心理问题。
  (四)语言暴力
  语言暴力是指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致使他人的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损害,属精神伤害的范畴。语言暴力可以说是一种"软暴力",正所谓"言者无心,听者有意"。在家庭中,一旦发生矛盾就在言语上进行人身攻击,然后双方恶言相对,口无遮拦,态势激化,最终的结果很可能导致武力暴力的产生。其实在很多情况下,语言暴力源自不平等的相互关系,受害者通常缺乏自卫的力量。
  (五)冷暴力
  冷暴力表现形式多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家庭中的冷暴力,多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务等行为。笔者认为,冷暴力也是一种"软暴力",冷暴力虽说不会产生什么生理上的影响,但是在心理上会产生不可忽视的伤害,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生理上的伤害还有办法治疗,但精神或者心理上的伤害是无法弥补和挽回的。
  五、传统家庭暴力与当前家庭暴力的比较
  (一)施暴对象
  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来说,人们单纯地认为受侵害的对象只有妇女。因为从古至今,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都比较低,而且很多家庭都认为男尊女卑是正确的,并一直将这个想法延续到下一代。
  但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据相关调查分析,当前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不仅局限为男性,女性施暴者也占取一部分比例。从施暴对象上来看,当前家庭暴力从施暴对象上发生转变,所以新时代应该用不同的眼光去看待家庭暴力问题。
  (二)暴力形式
  传统家庭暴力被认为只有武力暴力,当前家庭暴力形式呈现多样化,语言暴力、冷暴力、自由控制、财产控制等新的暴力形式出现。传统上的家庭暴力形式单一,范围窄,多为肉体上的伤害,当前家庭暴力从肉体的伤害到精神、自由、财产等的控制,这种演变扩大了家庭暴力的范围,使得法制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认定问题上要进行重新的判定。
  (三)影响后果
  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多为武力暴力,病理上对被施暴者造成伤害。现如今由于新的暴力形式的出现,对被施暴者除了生理,在精神上也受到巨大伤害。笔者认为,肉体的伤害可以进行治疗,但心理上的创伤是永远没有办法弥补的,心理上创伤比起肉体上的伤害更严重。
  六、为何忍受家庭暴力
  (一)历史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虽封建婚姻制度被废除,指腹为婚、童养媳、一夫多妻等现象有所改善,但女性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依然不容乐观,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促使女性形成了"丈夫为天"的惯性思维。
  (二)社会原因
  固守自我的思想,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受害者对于家暴不敢也不愿意张扬,亲戚和邻居也认为"闲事少管",这种消极的社会环境迫使许多受害者放弃求助,宁愿咬牙忍受侵害也不声张。
  (三)自身素质原因
  据调查,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男性,这也是正是由于封建"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男女两性文化程度的差异,造成男性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往往多于女性,其社会地位也普遍高于女性,而女性享有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地位大多不如男性,致使不少的妇女不得不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由于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女性的法律意识弱于男性,对于法律援助的了解程度也低于男性,且由于社会舆论更倾向于"男性的观点",女性很容易招致负面的评价,以至于女性受害者不敢求助于公力救济。
  七、当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缺陷
  (一)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且《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家庭暴力只有禁止性规定,没有严格的界定及惩戒标准,导致司法人员及社会各界对于家暴都没有准确的认定,这一行为在大众眼中仍停留在"家事"阶段,导致被侵害人没有意识来根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加剧了侵害人的有恃無恐。
  (二)社会关注度不够
  社会公众缺乏性别平等视觉,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女性难以理解,新闻媒介更往往以"丑闻"来报道家暴。女性的求助,被很多网友斥责"活该"。这种消极的社会环境,让本想求助的女性缩回传统"家暴观念"的躯壳,让她们不敢说出自己的需求。
  (三)惩戒力度小
  当前我国出台的关于家庭暴力或者关于婚姻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地规定惩戒标准,在违反规定之后也没有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相应惩罚来执行,让这些法律成为了摆设。此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人有恃无恐的侵害,然而被害人却没有办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针对当前反家庭暴力工作缺陷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
  增强群众反家庭暴力意识,是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基础。基层组织可以抓住"三八"妇女节、法制宣传月、国际除暴日等有利时机,通过联合开展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图片展览、地方文艺演出等形式,将反家庭暴力的理念、知识、方法、救助途径等进行广泛的宣传。通过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妇女的有效宣传,增强群众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让妇女了解自身应享有的权利,自觉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将事后维权变成事前维权。
  (二)社会关注
  对关于家庭暴力的纠纷进行跟踪报道,引起群众的重视与关注,全程了解纠纷的处理情况,让妇女明白他们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运用社会舆论来打压家庭暴力这股不正之风。
  (三)法律救济
  以我国目前的实践看,已较过去有长足的进步,但是,仍有不足。从现行法的规定来看,法律救济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救济。行政救济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和具体情况,予以行政处罚。民事救济则是指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准予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施暴者给予损害赔偿。至于刑事救济,则是指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形式责任。就这些救济内容看,不仅救济方式单一,粗放,而且保护和制止暴力的力度有限。这里笔者认为各种法律救济应该充实和细化,明确自身职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除了依法对施暴者进行制裁外,还应当赋予法官对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针对老人和儿童的家庭暴力,更应考虑起自身的救济特点。
  【参考文献】
  [1].陈苇.我国农村家庭暴力调查研究[J].2007.06.01
  [2].王凤仙. 妇女研究论丛[M]. 北京:北京社会科学院. 2001年第五期. 18-25
  [3].金眉. 法学家[M]. 2006年第六期. 132-137
  [4].崔铁.洪炜.苏英.刘晓柳. [J]. 2012.03.02
  [5].杜芳琴. 妇女研究的历史语境:父权制、现代性与性别关系[M]. 浙江学刊. 2001年第一期
网站目录投稿:冷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