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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诉讼模式争端解决机制创新研究


  摘 要:随着川南临港片区自贸区正式获批,其辐射影响不断扩大:已吸引投资465亿元;未来三年,川南临港片自贸区将实现新增注册企业10000家,注册资本1000亿元,新增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100家,集装箱吞吐量达100万标箱,与100个国(境)外城市建立贸易合作伙伴关系;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已入驻德国厨具中心、欧品会、瑞士拉沃红酒馆等5家主题馆;已与广州南沙、澳大利亚巴罗莎市、福建平潭、乐山、防城港等7个地区签订了战略合作关系;已复制推广第一、二批经验106项,推进实施改革事项87项;兴泸集团和郎酒集团合作设立了100亿元的自贸区川南临港基金。然而,川南临港片区的经济腾飞必将产生更多的经济纠纷,诉讼作为争端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有研究得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诉讼模式;争端;机制创新
  1设立川南临港片区派出法庭
  对于在川南临港片自贸区设立派出法庭,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一是级别较低的法庭无法保证在川南临港片区的司法效果,因为往往法院的级别越高,法官的业务水平也越高;二是派出法庭令司法措施在川南临港片区改革试验中发挥受限,与法院应当在自贸区履行的职责不相匹配;三是川南临港片区的行政、刑事、人身性质民事纠纷仍由基层法院管辖,因此专门在川南临港片区内设立派出法庭必要性不强;四是川南临港片区是省级行政区划的国家级自由贸易区,司法权的行使不应由级别较低的派出法庭享有。
  但笔者认为,首先,从法律上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根据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设立的依据是行政区划和行政级别,川南临港片区虽然有区域性,但其并不是一级行政区划,因此在川南临港片区设立专门法院并无法律依据。其次,从形势上分析,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成立自贸区法庭,上海市一中院设立专项合议庭,审理自贸区二审案件和重大一审案件。设置自贸试验区的初衷是为了推广已有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将改革创新成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改革试点经验产生实效。据此,川南临港片区所属的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和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推广、复制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和上海市一中院的做法,设立自贸片区法庭和专项合议庭,审理自贸区二审案件和重大的一审案件。泸州法院应当实现司法机关各类人员分类管理,促进法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筛选业务能力强、英语水平高、具有一定国际法背景的法官审理涉自贸片区案件。让审理涉自贸片区法官多做一些专业工作,少做一些行政工作,也是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响应。[1]
  2设立川南临港片区案件集中管轄制度
  如果当时人选择诉讼解决争端,首先要界定川南临港片区争端范围以及法院的管辖权。川南临港片区派出法庭集中受理自贸区内贸易、投资、物流、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等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即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二审案件或重大一审案件由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实际上川南临港片区派出法庭还是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受理案件,那么是否所有的川南临港片区内有关民商事案件都由自贸区派出法庭集中管辖呢?由于川南临港片区仅19.99平方公里,不可能同时满足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片区内注册及在片区内经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案件关联地都可能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即使案件与自贸区有关,也有可能由自贸片区派出法庭以外的其他法院或法庭管辖。为了对川南临港片区案件有高质量审理,川南临港片区案件亦由自贸片区派出法庭进行集中管辖,便于积累案件审理经验以及统一法律适用。诚然,试行川南临港片区案件集中管辖会打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问题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修改法律或作出特别授权,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明确川南临港片区派出法庭对自贸片区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以及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便于具体操作。
  3放宽川南临港片区适用法律选择
  我国目前法律对涉外争端的法律适用规定十分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有关涉外合同规定只能适用我国法律,不允许协议选择适用准据法,这些规定是由于我国对外商实行核准制,以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的产物。但是自贸区不再实行准入核准制,而是实行备案制和在负面清单以外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以体现自贸区中、外主体的平等。因此如果案件与自贸区有最密切联系,区内法院可以较区外法院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国际法或国际惯例,持更加开放的态度。[2]例如"河南益新实业有限公司与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虽然被告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在上海自贸区,但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且纠纷发生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之前,因此不能适用上海自贸区的特别法,同时,如果当事人在未违反我国法律及公序良俗的基础上选择了外国法或国际法,那么该案也不适用上海自贸区特别法。因此,川南临港片区派出法庭在审理有关合同纠纷时在法律适用选择上可以放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然,川南临港片区适用法律选择放宽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或作出特别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修改后的法律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以适用于自贸区包括川南临港片区等有关合同争端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张丽丽.《上海自贸区司法改革需求及改革创新思路》,载《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14年第15卷第4期,第31页.
  [2]黄洁.《上海自贸区争端解决机构的建立与相关国内法制度创新》,载《中山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第179页.
  作者简介:
  刘密(1990~ ),女,籍贯:重庆市梁平县,学历:法学学士,研究方向:综合法学,职称: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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