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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


  张少敏+黄悦+毛梦+谢海秋+朱倩怡
  摘 要:在我国,金融消费者这一新兴群体的权益所涉及的法律保护仍缺乏系统化深入化的研究。本文针对现今热点的金融消费问题,从金融消费者的独特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现存问题、国外研究成果以及对改进我国金融消费现存问题的意见等方面进行研究。通过前期的界定金融消费者人群、中期的厘清我国金融法律权益保护方向以及后期的深入研究国外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成功经验等工作的研究探讨如何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构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在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度被提到,但并未给出准确明晰的定义。目前主流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追溯至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高速发展,与此同时也面临深处所隐藏着危机,周期性的金融危机使得世界性金融波动。2008年次贷危机以来,列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高度重视。
  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自上个世纪的六十年代就已经开始,然而当时政府对于维持金融市场的繁荣更为重视,这不得不牺牲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目前,中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投资和出口增速回落,金融消费对GDP增长贡献率超过50%,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第一驱动力。
  二、研究内容
  首先就金融消费者定义及权益来说,由于国外在金融消费者定义上有所研究,所以借鉴国外金融消费者定义,再结合消费者定义和金融交易特点,考虑国情差异,提出我国的定义。其次就金融消费者的现状和问题来说,主要从立法角度和金融领域监管制度两个方面着手研究。
  再次就国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实例来说,主要探究一些国家的有关金融的法律体系、监管机关、金融消费者范围等角度。最后就对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提出的建议,主要从针对金融消费者本身教育方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以及金融机构监管制度三个方面进行探究讨论。至于监管方面,就金融机构属性地位来做出完善建议。
  三、现状与问题
  在立法方面,2013年,我国制定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了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购买金融产品消费者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保护。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协调支持作用,对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国内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亟需解决。在立法上,我国始终缺乏有一部完整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与权利义务,合理制裁对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机构设置上,"一行三会"的各个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各司其职,相互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也没有足够清晰的流程解决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争议。在教育上,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稍显薄弱,没有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权力受到侵害时难以诉诸有效手段及时维权。
  四、研究结论
  本次研究从我国金融消费现存问题的四个方面展开,得出了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金融消费者具有特殊性,他们不是一般的消费者,而是一切从事金融活动的人,但投资人除外。由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其隐私权应加以特别保护。
  其次,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主要是因信息不对称和法律存在漏洞使处于不平等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屡受侵害,而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立法保护混乱、救济制度缺失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分散等则导致消费者在出问题后难以找到维权的途径。
  再次,对国外金融保护的研究有所益。以美国为例,它从60年代到90年代不断加强立法,涉及大量关于隐私权、ATM服务、保险营销中的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条款,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各种义务,赋予了金融监管機构各种职权。
  五、建议与展望
  立法方面,由于金融消费者的独特性和金融消费活动的专业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适用度不高。现阶段,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出台相应法规,就现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专章规定。
  现今我国还未设有专门机构,这使许多金融机构"无忧"地进行违规操作。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成立专门机构,用机构强有力的监管对各金融机构形成隐形的约束力,形成一个有序的规范金融消费市场。
  现在我国人民的经济条件日益改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金融消费,只有一个有序的规范性的金融消费市场才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金融消费需求。而只有解决了现在存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才能促进我国金融消费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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