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范本) 一、本谱为繁衍于□□省□□地区的□□林氏支谱。 二、本谱资料来源: 一参考□□□等主修《□□林氏□修族谱》编纂 一参考□□□等主修《□□林氏支谱》编纂 三、本谱世系上溯自□□□公,下限止于公元□□□□年,凡历约□□□□年。 四、本谱以"敬宗收族,弘扬祖德,正本清源,理顺脉络,教育后代,耀国荣族"为宗旨,运用历史唯物史观记述族情,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相统一,反映林氏风貌和支派特色。 五、续谱原则: 一旧谱照录,旧谱中的错误处不进行更改,设考证栏目详细罗列错误之处。 一遵循信以传信,疑以传疑的修谱原则,力求源流世系之衔接有序。其间有未尽明确者,暂存间断待考,不采纳无根据之推断,以尊重史实。 一客观反映家族的繁衍生息,迁徙分化、荣衰升沉的史实,不夸张、不溢美,注重史料稽考,力求资料丰富。 一各房人众,取字命名难免雷同,卑犯尊讳改卑不改尊,生犯死讳改生不改没,微犯显讳改微不改显,若房异支分 者不拘此例。凡改易者仍须记载其原名,以便今后查考。 六、本谱纪年原则: 一旧谱涉及之纪年,照谱不变,必要之处加公元纪年补注; 一新谱涉及之纪年,凡属清宣统三年(公元一九○九年)以前之纪年,沿用朝代年号纪年法,用括号加注公元纪年;凡属台湾省三十八年以前之纪年,以(中华)民国某年纪年;凡属公元一九四九年以后之纪年,以公元某年纪年。 七、本谱书写术语: 一妻书"娶"某姓某名,已故书"配"某姓某名,未婚书"聘",续玄书"继娶",妾书"副室";妻妾已出或改适者,例书"生卒不详"; 一女已嫁者书"适"某姓某名,许聘者书"字"某姓某名,未许聘者书"待字";改嫁者书前不书后。 一凡迁徙无定音,问久疏者,援例注"远出无考"; 一卒年六十以上者书"享寿",未及历史者书"享年";未满七岁者曰"殇" 一生卒年月日时未知者书"生卒未详",生卒时辰未知书"吉时",葬未詳者书"葬未详"或"空山名坐向" 八、本谱入谱人员范围: 一凡本族黄姓成员,不论男女,无论婚生、非婚生,均可入谱; 一本族男姓上异姓门的或本族女子在家招赘的,如果其子女姓黄则入谱;子女异姓不入谱。 一本族男姓娶入女子参与本族繁衍,入谱。本族女性夫婿入谱,以明确血脉流转。 一若黄姓男子亡故,其配偶在家招夫,子女又姓黄的,按本族支丁入谱;子女他姓的不入谱;配偶另嫁他人的,子女又姓黄的,按本族支丁入谱;子女他姓的不入谱。 一抚养异姓子女为后,改为黄姓的可入谱。 九、本谱瓜瓞图式规范: 一垂丝图八派一提,男妇身后无传者,下用黑圈,以杜冒充之弊。 一男女过继的,瓜瓞图上按过入的记载。如某甲,系某乙所生,过继给某丙,则在瓜瓞图上记为某丙所出。抚养异姓子女为后的仍可入谱,在瓜瓞图上不记载。 十、本谱世编书写规范: 一成年男姓:记载某公之子或女、名、曾用名、派名、字、号、出生公元年干支年月日时、居住地、供职处所、婚配日期、配偶姓名。已故的要载明卒于何年葬于何地。男姓上异姓门的,子女异姓的记载下一代详情,再下一代只记出生。 一男性配偶:记载姓、名、出生公元年干支年月日时、生育几子几女。何地何人之女。已故的要载明卒于何年葬于何地。夫在离婚或夫死再醮,书其生年不书没葬。 一成年女姓:记载某公之子或女、名、曾用名、派名、字、号、出生公元年干支年月日时、供职处所、婚配日期、配偶姓名,生育几子几女,记载下一代详情,再下一代只记出生。已故的要载明卒于何年葬于何地。 一女姓配偶:记载姓、名、出生公元年干支年月日时。何地何人之子。 一尚未成家的年轻人和孩子:某公之子或女、名、曾用名、字、别号、出生公元年干支年月日时、出生地、籍贯、最高学历、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或在读、若是中小学生就填某校毕业或在读即可。 一同族男女过继的,过出和过入均记载。抚养异姓子女为后的仍可入谱,在世编上记载,但本人拒绝入谱的除外。 十一、人物录及传记: 一历代进士、举人、贡生;近代、现代、当代研究生、硕士、博士;行政职务正副局长,乡镇长以上;军职校官以上,以及高级工程师、农艺师、经济师、会计师、律师、主治医师、高级及特级中学教师、教授、副教授、名记者、作家、艺术家,实业家、名人等,不论男女均列入人物录。 一本着生不立传的原则,历代先贤史籍有载者及当代已故名人对社会有重大贡献者、均予立传。 一劣迹昭彰者,应点明其过,以警后世。 十二、谱成册编定各房字号各宜珍藏,务宜小心谨守,不得贪财,私与他人。新谱告成,旧谱仍需妥善保存。 十三、修谱期限: 一族谱三十年为一世,宜十五年三服内各支修,三十年五服内小宗支修,六十年五服外大宗修,秉笔必举公正贤能,辑录方为无弊。 一小修可只收集支丁资料,不编印谱书,每六十年应予大修,编印谱书。 一凡有族人倡修者,同宗应予支持。 十四、本谱以"□□□□□......"为取名派语。 十五、因我宗世系源流追溯年代久远,支丁分布地域广泛,调查考证内容繁多,且编辑时间仓促,水平所限,本谱定有许多错遗缺漏之处,恳请族人见谅,并深望于后之继起者。 十六、此凡例未及者可参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