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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的思考


  近年来,不时有媒体爆出某某学校学生遭遇该校老师性侵害,某某幼儿园教师掌掴幼儿等众多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情节也越来越恶劣。遭遇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其成长道路上或多或少会留下心理阴影,因此如何预防该类案件的发生就变得尤为急迫。本文通过对笔者所在单位办理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的浅要分析,从该类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特点以及提出的对策等方面进行归纳,希望能给未成年人一些警示、指导,能预防与减少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的发生,让未成年人在更安全舒适的环境下茁壮成长。
  一、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笔者所在单位办理的未成年人被侵犯案件中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其中故意伤害罪占17.6%,寻衅滋事罪占11.8%,强奸罪占41.2%,猥亵儿童罪占29.4%。本文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为伤害类(包括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致人受伤)以及性侵害类(包括强奸、猥亵儿童)两大类进行分析。
  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
  1.伤害类案件特点
  (1)从年龄角度看,该类案件的被害人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而犯罪嫌疑人年龄分布在14至21岁之间,其中未成年人占61.5%,均属于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
  (2)从身份角度看,不论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均为男性,且多为社会闲散人员,但是也不乏在校学生。其中被害的在校生占未成年被害人40%,而实施犯罪的嫌疑人为在校生的占15.4%。
  (3)从案发地点看,此类案件多发生在溜冰场、网吧等一些人员聚集较多、易发生摩擦的娱乐场所,这些场所通常鱼龙混杂、管理制度较差。
  (4)从犯罪手段看,案件参与人员大多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鲜少涉及运用管制刀具等凶器进行伤害。虽然手段不是及其凶残,但是由于该类案件中80%的被害人是以寡敌众,因此遭受的损伤程度也为比较大,其中造成重伤类案件占了所有案件的40%。
  2.性侵害类案件特点
  (1)从被害人角度看,该类案件的被害人年龄分布于4至14岁之间,均为女性,尚处于自我防范能力较弱阶段,容易被陌生人或熟识的人诱惑、欺骗。
  (2)从犯罪嫌疑人角度看,强奸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年龄多为20岁左右,与被害人之间的年龄差距不大。而猥亵儿童案件的嫌疑人年龄偏大,均为30岁以上的中年男子,与被害人年龄之间的差距甚远且案件的嫌疑人也均为单身、无固定伴侣、无正常上下班的工作。
  (3)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性侵害案件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该类案件多为熟人作案。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的案件占了71.4%。在猥亵儿童的案件中,老师作案占了40%,剩余的均是邻居作案。
  (4)从案件发生地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宾馆,另一种就是荒郊野外或者废弃小屋等一些较为偏僻、无人的场所。这两个地方的特点均是,不容易被人发现,作案时比较容易得手。
  三、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发生的原因
  1.伤害类案件
  (1)该类案件发生一种起因是现场临时起冲突。双方当事人在公众场合,因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发生争吵,例如互看不顺眼、对话时语气不佳,为争一口气,遂纠结一帮"好兄弟",共同殴打被害人,从而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更甚至造成两败俱伤。如被害人陈某某被故意伤害案,该案发生的地点就是在溜冰场内,起因仅因为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认为陈某某一直无故盯着他看,上前质问,又因陈某某回答时语气表现相当不友善,遂纠集了一帮兄弟,采用拳打脚踢、皮带抽等方式,将陈某某打倒在地,造成陈重伤的后果。这就是一例典型的年轻人之间的逞凶斗狠的伤害案件。
  (2)另外一种起因是积怨报复。犯罪嫌疑人因与被害人争夺女友、或因被害人欺负过其朋友等事情而对被害人埋恨在心,欲打击报复被害人,故与被害人约架至指定地点,从而将被害人打伤。
  2.性侵害类案件
  性侵害案件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
  (1)发生在青少年男女之间案件,男女生之间多为前男女朋友或者暧昧关系,女生对犯罪嫌疑人多沒有防范意识,自愿跟着犯罪嫌疑人到了宾馆房间,但之发生的事情,就不在女生的控制范围之内,有的是被自己的前男友强奸,有的是前男友纠结其他人员一起到对该女生实施强奸。
  (2)发生在成年嫌疑人与幼童之间的案件,成年嫌疑人利用幼童的年幼无知,将其诱骗至无人之境后,下手,轻易使自己的犯罪意图得逞。发生这些案件另外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被害人家长的疏于照顾,使得年幼的被害人处于单独一人的状况,从而给了嫌疑人可乘之机。
  (3)被害人对于性知识的缺乏。被害人在被侵害时,根本没有意识到该行为是对其的一种伤害,毫无自我保护能力。在被侵害后,被害人无法准确、及时地向家长表达其所受的伤害,致使嫌疑人逍遥法外。
  四、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1.完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制度
  现在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是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制度,但是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救济制度就显得相对缺少,因此需完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济。
  (1)完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现在法律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求偿的部分是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因此,对于伤害类案件中被害人受伤的医疗费、护工费等损失还可以得到部分的赔偿,但是针对于性侵害类的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通常很少,但是对于被害人的精神损伤是极大的,而精神损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大部分是得不到支持,因此对被害人的救济就显得相对较弱。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扩大性侵害类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求偿范围。
  (2)加大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每一个阶段都会由承办人提请法律援助机构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在案件办理中,遇到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时,就鲜少提供法律援助,因此要加大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力度。当遇到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未成年被害人,应及时告知其申请援助的机构、方式、需要办理的手续等步骤,最大限度的帮助被害人使其可以得到法律帮助。endprint
  (3)建立专门的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办理机制。对于處理未成被害人的案件,需要有更多的耐心、观察力以及与被害人之间的沟通能力,特别是年幼的或者叛逆的被害人。一些年幼的未成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会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恐吓,而不敢将事情告知家长,或因为太小而无法准确地揭穿犯罪嫌疑人罪行。有些叛逆型的青少年,可能会为了所谓的"义气",而不将事实的真相告知案件承办人。这些状况下会给取证造成一定的困难,一是报警时间与案发时间已相隔一段时间,一些遗留的证据已消失;二是被害人无法准确说出案件的完整发生过程、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无法还原事情真相;三是有些家长不愿意孩子再回忆这样伤心的往事,在做完一次笔录后,不愿让孩子重新做笔录,导致案件的关键细节部分不能完全掌控。如果有专门的案件办理制度,配备相当了解未成年被害人、善于与其交流、有丰富的办理该类案件承办人,就能在做第一次笔录时,打开未成年被害人的内心,充分地抓到案件所有细节,利于今后的案件办理过程。
  (4)设立专门的未成年被害人心理辅导机构。有些未成年人在受到侵害后,不愿意与家长进行沟通,将伤痛憋在心里,长此以往,渐渐从"被害"变成了"加害",造成了二次伤害。因此,设立专门的未成年被害人心理辅导机构,可以缓解他们心中的伤痛,及时排除隐藏在其内心的不安定因素,更利于其今后的成长。
  2.未成年人家长加强监护责任
  首先,对于年龄较小的子女,尽量避免其一人单独玩乐,上下学的过程中尽量有成年人的陪同。对处于青春期的子女,要多给予一些关爱,多关注子女的心理变化,尤其是在叛逆时期,多进行交流,灌输其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避免其与他人因无端小事而发生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其次,中国式家长在子女的成长道路上谈性色变,因而导致子女对性知识的缺乏,导致孩子在被性侵害时毫无察觉,毫无抵抗。因此,未成年家长除了加强监护责任,还应在正确的时间点告知孩子正确的性防御知识,教育孩子要保护自己的身体隐私,增加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
  3.学校扩大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范围
  首先,学校在除了进行文化教育,还应加强对学生的价值观、爱情观等观念的思想教育,增设法制课堂、法制讲座等教育内容,用真实的案例来教育学生,让学生可以直观的了解哪些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自己的哪些权利是不可被侵犯的。其次,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与约束,避免一些不法的教师做出对学生的伤害事件,也可在学校内设置心理辅导师,让学生在发生问题时,可以有诉说的渠道。学校还应增多与家长之间的交流,可以在学生发生问题或可能发生问题时,及时的解决,避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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