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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疫苗安全监管的制度完善研究


  【摘 要】近几年疫苗事故频发,且案件都涉及了行政监管的诸多漏洞。发现这些行政监管的漏洞,探究其行政执法的主体职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责任的承担问题,对于站在行政法领域考虑疫苗领域,行政主体如何合法行政,高效行政,都十分有研究价值。
  本文通过分析完善现有疫苗相关行政法律问题,改善风险承担机制和更严格的信息公开制度,进而完善和建立疫苗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疫苗监管;行政立法
  一、选题背景
  2016年3月,山东警方所破获的疫苗非法经营案件,集中于二类疫苗,牵扯18个省市,在五年时间内共计涵盖二十余种疫苗存在问题,主要的差错环节是运输中没有按要求冷藏运输,致使疫苗活力的下降甚至失效。在2010年,山西百名儿童被披露因不明原因残疾甚至死亡,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事前都接受过疫苗接种。而该案的处置,最能体现的倒不是问题本身,而是社会的不同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不同反应,监管者对事件的处理态度,新闻媒体人的坚持不懈的报道,形成一种剑拔弩张之势。该案是以暴露在疫苗生产企业的问题,该公司承认其生产的4批次狂犬疫苗不合格。该疫苗的效价低于国家标准,会直接导致疫苗接种以后免疫抗体作用偏低,因而使之无法发挥预防的作用。
  从产业、社会和监管等角度剖析其反映的深层次问题,疫苗产业基础依然薄弱,社会舆论的非科学精神导致事件升级,监管体系存在制度性缺失是三个概括比较准确的方面。
  二、从具体案例看疫苗监管漏洞
  疫苗领域的监管乱象属于早已有之,漏洞百出的局面。当前,不论是完善立法,还是加强执法,都应系统梳理疫苗领域被曝光的各类违法案件,归纳其发生的原因,以期对症下药。
  (一)案件概述
  案例一:山东疫苗事件
  根据新闻报道,2016年3月,山东警方所破获的疫苗非法经营案件,集中于二类疫苗,主要的差错环节为运输中未按要求冷藏运输,导致疫苗活力下降甚至失效。在考虑违法者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时,主要是发现以下两点,一是无证经营,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72条的相关规定;二是不按规定储运相关药物,导致本应特定低温度保存的疫苗质量得不到保障。同时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订前第10条规定,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疫苗管理相关专业技能。而涉案的庞某以上三方面一无所有。
  案例二:山西疫苗事件
  2010年,山西百名儿童被披露因不明原因残疾甚至死亡,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事前都接受过疫苗接种。对该案的回顾和学术探讨,应该重点梳理出该案件背后所暴露的监管失责。最早王克勤在《中国经济时报》连续发文六篇报道山西疫苗问题,并冠以"山西疫苗乱象调查"之名。但从监管者的反应看,略显消极,3月17日,山西省省委书记批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责成市、县进行调查,并赴北京对《中国经济时报》和王克勤了解情况,但并未公布调查结果,最终处于不了了之的状态。而涉事的华卫公司,被曝光只是一个空壳公司,且根本没有疫苗的经营资格。
  (二)案件的共性因素
  疫苗作为药品的一种,有别于一般商品甚至是普通药品,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生产研制本身存在高度不确定和风险,运输环节要求全程冷链温度控制在有限区间内,接种环节牵扯以儿童为代表的需特殊保护的弱势人群。分析以上几例案例,本文认为疫苗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共性特征:
  1.运输环节的冷链要求难以达标
  疫苗较之一般药物,最大的特别之处是疫苗要求全程冷藏运输,且对冷藏温度亦有要求。而在山西事件中,华卫公司被披露一直在使用无法制冷的疫苗冷藏车进行运输。这家运营22个月即获利上亿元的企业,却对疫苗应该冷藏运输的规定视而不见。根据王克勤对涉事司机的采访看,这类现象并非偶尔,而可能是冷藏车一直是坏的,尤其是在夏季,这种运输方式能够大行其道,监管者却完全没有任何反应。
  2.监管者的反应态度冷漠与监管能力不足
  以山东疫苗案为例,药监部门并没有向任何的媒体公布过调查结果。这种表态方式,背后实际上是监管者缺乏被监管,信息缺乏公开透明导致的。从法治进步的角度看待监管问题,主要在于如何实现监管信息的公开透明,如何约束监管者,如何让监管者受到监管和问责等问题上。
  三、完善疫苗监管制度的措施
  (一)逐步统一疫苗采购安全等级
  在财政较为宽裕,管理相对完善的区域,以上海为代表的长三角地区,不明确区分一类和二类疫苗的监管区别,一视同仁的高标准要求,使其山东事件中得以幸免于难。
  该地区的做法,是对疫苗分级管理制度的一次反思。疫苗分为一级、二级进行管理,实质是对政府财力有限,实施难度大的一种立法妥协。该立法思路在其他很多领域都有表现,原因是立法者将疫苗视为一种普通的药物,并未加以特殊对待所致。我国机构普遍官僚化管理,科层制下更高级别机构被赋予更大责任和更高可信度,因此如果将二类疫苗又更高一级机构统一采购,由疾控中心统一从上级统一规定的目录中购买,减少中间商多次提价和反复倒运,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二)引入公开监督要求
  公开监督,应当包括信息公开和及时回应举报和社会质疑两个方面,前者是主動式的,而后者是被动式的,但缺一不可,都很重要。
  从很多案例看,疫苗本身出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主体并不是政府,但监管和信息披露的主体却始终与政府脱离不了联系。此处所重点探讨的疫苗出现问题后,政府应该如何应对的问题。从事前看,同其他一些问题不同,政府不具有主动制造疫苗问题的主观动机,而主要的就是如何处理危机,尤其是信任危机的问题。唯一的路径应该信息披露的及时和完整,引入多元主体进行监督上来。当前要做的是两件事: 一方面政府需要控制"疫苗恐慌症"的蔓延发展,另一个方面政府还要追究具体的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找回有问题的疫苗,给予受害者公道。
  【参考文献】
  [1]肖敏,李英英.浅议山东疫苗事件中存在的监管问题及建议[J].中国药房,2016,27(16):2161-2163.
  [2]佚名.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J]. 首都公共卫生,2016,10(3):5-16.
  [3]宋华琳. 推进我国疫苗监管制度的法律改革[J].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6(5):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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