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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拘未报捕案件监督机制分析研究


  摘 要: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审查逮捕阶段公安机关移送卷宗材料进行审查的过程,导致对实践中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的监督缺乏实质性监督手段,由于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及案件处理环节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法律漏洞,极可能导致徇私枉法,损害犯罪嫌疑人权利情况的出现。因此分析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后未提请批准案件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及对策,对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拘未报捕;调查分析;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未报捕案件的监督缺乏必要的制度性保障,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这类案件存在违法立案、立案后被降格处理、久侦不结、以保代侦等问题。因此为防止公安机关权力的滥用,对该类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确保检察机关职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一、公安机关刑拘未报捕案件存在的问题
  1.刑拘对象任意扩大化
  公安机关未能严格遵循刑拘的法定条件,对明显不够罪的犯罪嫌疑人、轻微盗窃、轻微伤害等治安中的一般违法行为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甚至对涉案的证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刑事拘留措施的任意扩大化,导致不该刑拘的被刑拘。
  2.延长刑拘的期限不符合法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在刑拘未报捕案件中,公安机关不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延长拘留期限,具有极大的随意性,这种权力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3.刑拘后变更强制措施不当或者变更后未依法处理
  一是有的案件符合逮捕条件而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二是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没有及时移送审查起诉。三是有的案件因公安机关怠于侦查导致无法处理。
  4.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
  一是拘留后未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二是未在拘留24小时内送至看守所羁押。
  二、公安机关刑拘未报捕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公安机关部分侦查人员执法观念落后,业务素质能力不足
  侦查人员重打击、缺人权保障。部分侦查人员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办案时对刑法条文掌握不足、对司法解释不了解,在定性方面不能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区别,在侦查取证方面不能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2.执法导向有偏差,部分考评机不合理
  出于維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地方党委更多考虑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而公安机关为了服务大局,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因此,在考评标准设置时多有量化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质量。
  3.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机制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并执行的,同时自行延长、自行变更的一种行政职能,整个流程都在公安机关内部运行。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刑拘未报捕案件,检察机关缺乏跟踪渠道,监督渠道不畅,且多为事后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力度。
  三、完善公安机关刑拘未报捕案件监督机制的对策
  1.提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业务素质
  完善机关管理体制,切实保障刑拘案件质量。通过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更新执法办案理念。
  2.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刑拘措施监督机制,同时改革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促进依法办案
  建立科学、完善的工作考评考核机制,将数字考评变为质量考评,客观、全面地评价执法办案行为。
  3.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健全对公安机关刑拘措施的长效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规范和改进公安机关刑拘措施的适用是职责所在。必须通过有效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举,实体、程序监督同步,从刑拘的起点、全覆盖的构筑侦查监督平台。强化事前监督,建立公、检两机关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设立派驻检察室,确保对公安机关刑拘起点进行全方位跟踪监督。强化事中监督,建立刑拘未报捕案件专项备案审查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将案件处理变化情况报检察机关备案审查。强化事后监督,每年定期开展刑拘未报捕案件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集中通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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