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220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广东 广州) 摘 要: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快,金融资本成为世界流传范围最广的资本,而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逐渐进入网络金融时代,网络金融化的趋势不断增强,出现网络银行、网络债券等多种形式,而我国网络金融市场的扩大以及网络操作的便捷,促使现代金融业由传统支付变为移动支付,同时金融业务领域也不断进行扩展,但网络金融发展的过程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法律监管、安全保障等,这些因素都会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以网络金融法律监管为例,观察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法律监管的具体实施过程,全面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质量。 关键词:网络金融;法律监管;风险;机制 在瞬息万变的互联网时代,网络营销模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模式,网络消费的发展促使互联网金融得到迅速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程度也不断健身,互联网发展趋势不断加快,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不断成熟,其中电子技术的发展促使互联网金融业务不断扩展,也促使银行资本在更大范围、更快速率内快速运转,互联网金融特性深深烙印在现代企业的经济发展中。现今社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对传统金融市场产生影响的同时,法律监管风险也不断上升,因此在金融特许制下,要重视网络金融法律监管的调整工作。 一、网络金融的含义 网络金融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的金融活动的总和,具有互联网以及金融活动的属性,是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金融行业或金融活动的一种运行机制,随着世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络金融可以说是现代企业金融活动的重要发展方向。 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内涵可以从两方面展开叙述。 从狭义上讲,网络金融主要是指与网络技术或者是与Internet技术有关的金融经济活动,这种金融活动建立在信息通信基础上,应用现代信息通信软件进行金融交易活动。在网络金融的业务交易活动中,主要是应用数字化的网络技术来进行市场开发、产品生产以及应用信息技术提供产品信息,进行信息服务和交易活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主导产业为网络信息技术产业和服务产业,这些产业都离不开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通过信息技术进行经济活动即可看作是进行网络金融活动。 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是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金融活动的总称,这一含义将狭义的金融经济活动包含在内,同时还扩充了网络金融的范围,如网络金融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以及金融监管等多方面的内容,这种形式突破了传统金融模式的限制,以信息化、数字化的形式存在,可以说金融是金融活动的电子空间,具有网络的本质特性。网络金融活动以虚拟化的运行方式存在,利用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活动。网络金融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产生新型的营销模式,这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 二、網络金融发展的时代特征 网络金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随着信息技术的变化发展,网络金融的业务活动也不断得到更新。综合来说,网络时代的金融活动的开放性、透明性更强,金融机构的界限不断模糊,金融资本更加集中,金融活动更加频繁,且金融业务的种类不断扩充,金融经济的网络化趋势不断加强。 1.金融服务开放化、透明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活动的网络化趋势不断加强,网络金融突破传统金融模式的时间、空间条件的限制,将金融交易由面对面交易变为群体开放式、交流式的交易,最大限度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由此加大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开放性。而随着金融服务的开放性不断增强,金融交易要求实现信息对称,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市场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金融机构向市场客户提供金融信息,让客户自主选择是否交易,在尽量实现信息对称的基础上,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显著提高。 2.金融机构的界限模糊化 以最传统的金融机构银行为例,纵观现代银行的业务,可以看到银行逐渐传统的存款中介机构演变为投资理财中心,并且还出现电子银行,与支付宝、余额宝等建立联系,实现网络移动支付,极大的扩展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致使与非金融机构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显。 3.金融资本集中化 网络上时代的金融活动,资本更加集中,很多资本实现形成资本联盟,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即证券商、信托业、证券投资基金、保险业等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联系。在网络金融资本集中化的趋势下,我国金融企业为了占据金融市场,不断兼并、重组中小型金融机构,网络金融的发展伴随着金融组织的集中,而其资本基础是金融资本的集中,金融资本进一步联合起来。 4.金融业务多元化 互联网时代,金融业务的范围不断扩大,逐渐形成多元化的趋势。如当今金融市场中,形成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混业经营的大金融格局,这种金融模式为金融产品以及金融业务的拓宽开辟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有效解锁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促使金融产品以多元化的方式活跃在在网络平台上,为金融市场的受众提供多种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金融超市"的出现,以超市为载体,货架出售多种金融产品,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5.金融风险的加大 网络金融由于虚拟性的交易方式和资金的集中化,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金融风险。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国金融经济活动不断增加,国际金融资本的流动性不断增强,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金融活动的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资本的快速流动加快了现代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并且新兴起的金融市场会受到极大的冲击,金融资本的安全性减弱。我国由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活动的限制性增强,由此也增加了金融风险。 三、网络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我国2016年9月召开金融会议,主要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方案进行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中国面临的金融风险与挑战日益增多,金融监管体系的弊端逐渐显露,中央亟需推动金融监管框架改革,防范新时期的金融风险并维护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 1.网络金融法律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由于固有风险较大,容易出现一系列问题,因此需要法律监管。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到金融等相关内容的法律如《保险法》、《证券法》等在网络金融业务活动中都发挥一定的监督、规范作用,但实际上,这些法律都是以某方面的内容为主,缺乏全面、系统的规范指导,且部分法律规范的造作性、执行性较弱以及与现实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脱节,难以满足网络金融发展的需求。 还有我国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覆盖范围不断扩散,业务量持续增多,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被创新开发出来,而相应的产业以及业务规范没有配套产生,或者是产生的规范体系无法有效落实下去,这就导致法律监管机制无法发挥作用以及互联网金融活动的风险进一步增大,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程。 2.网络金融法律监管有效性较差 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互联网金融法规,但从整体上来说法律法规总量偏少,且法律的监管有效性较弱,在实际的金融业务活动中容易出现不及时监管的情况。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金融监管的信用风险加速暴露,金融信贷风险不断显现出来,而金融监管出现框架不适应体制性的矛盾,进一步加大了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难度。 互联网金融以信息技术和金融活动为基础,本身具有较强的虚拟性,而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监管过程患者,由于自身资源有限,无法最大程度落实监管有效性,虚拟性的金融交易环境,致使金融法律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大打折扣,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无法有效落实。 还有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来,金融监管的力度和要求都不断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严格的监管体制的限制下,互联网金融的發展受到很大的阻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联动性经常与法律的规范性产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不容乐观。 四、网络金融法律监管路径 网络金融相比较传统的金融活动,金融风险更大,因此需要更加强有力的网络金融监管体系,能够对网络资本极具、金融业务扩展、金融创新以及金融交易等具体监管,降低现代网络金融活动的风险。我国现阶段,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现场监管等手段无法发挥监管效果,难以对网络金融实施监管,在这种现实条件下,我国要重视互联网法律监管体系的构建,从监管体制、监管范围以及监管方式三个方面实施改进,提高网络金融自身的健康发展,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保障金融市场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大众的网络金融交易信息,以此来提高我国网络金融的市场竞争力。 1.监管体制的变革 网络时代的金融活动以网络技术为基础,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活动等,如银行由最初的存、放款以及结算业务扩展为综合型的业务,利用网上银行可以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为其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如支付宝等移动支付软件的开发,消费者可借助这一软件进行付款、收款以及购买理财产品等多样性的金融活动,而这些操作全部在网络平台上完成,金融监管的难度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重视监管体制的建设,规范网络支付行为,可以通过混业监管模式来对金融支付、贷款、投资等行为进行法律监管,重视且完善相关法律建设,明确金融活动规范,加强系统化的监管,全面提高监管质量。 2.监管范围的扩大 网络金融业务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并且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促使资本在快速流动中集中起来,由此加大了监管难度。我国传统金融活动层次分明,对于业务范围具有明确的规定,基本职能划分比较明确,而网络金融则模糊了各种业务之间的界限,业务种类较多,在这一过程中,要扩大法律监管的范围,突破等级限制,能够对网络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实现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的并行管理。 3.监管方式的改进 网络金融法律监管中,要改进监管方式,建立专业化的网络金融监管机构。针对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以及交易过程的不透明化,建立专业性的监管机构,明确分工,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监管,同时还注意监督机制的建设,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审计和监督,提高监管的速度与质量。针对我国法律监管现状,可以实施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主要是信息数据稽核)相结合、市场准入监管与市场退出监管相结合、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行业自律与金融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实现法律监管的要求。 五、结语 当前中国积极投身于世界经济市场中,重视金融交易等基本活动,而随着金融业务扩充以及金融交易范围的增大,在加上我国重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拓,金融经济面临的风险挑战不断增多,在金融业务交易中,逐渐将金融监管的系列问题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严重限制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我国互联网金融要想实现创新发展,就要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同时针对现实中相关法律滞后、确实的问题,要建设紧急应对机制,加强监管机构的宏观调控能力,要全面实现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的联动功能,减少不必要的监管机构,改革监管格局,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程序以及具体举措上发挥监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田姞妮.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D]. 南京财经大学, 2014. [2]杨鹏程. 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以P2P为视角[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 [3]宋书钰. 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研究[D]. 山东财经大学, 2015. [4]刘东阳. 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6. [5]陈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问题研究——以"余额宝"为例[J].知识经济,2015,(4):51. [6]毛玲玲. 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5):3-9. [7]王宝刚, 刘云昭, 张立先,等.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J]. 金融发展研究, 2014(10):45-50. [8]赵渊, 罗培新. 论互联网金融监管[J]. 法学评论, 2014(6):118-126. [9] 唐清利,关长宇,何真等.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生态与规范路径[J].科技与法律,2014,(3):440-448. [10]张少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分析——基于金融秩序与金融创新的利益衡平[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2(4):65-70. 作者简介: 翁德创,男,汉族,1984年生,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