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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平被判死缓惩处害群之马给官员敲响警钟


  陈弘平被判死缓,2017年6月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揭阳市原书记陈弘平受贿、行贿、滥用职权一案,被告人陈弘平判死缓,消息一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这些害群之马的惩处也给广大官员敲响了一记警钟,下面让我们一起去看看详情。
  陈弘平被判死缓:
  2017年6月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受贿、行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陈弘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弘平利用担任揭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揭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约13991.678万元。2011年,被告人陈弘平为了按照其意愿进行人事调整,向他人贿送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83.5万元)。2010年,被告人陈弘平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350万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弘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弘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 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弘平个人简介:
  陈弘平,男,汉族,广东揭阳人,1954年9月生,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广东省揭阳市委书记,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农业委员会主任等职务。2015年7月7日上午,许秋琳的前夫吴松光涉入广东揭阳官商腐败窝案,检方指控被告人吴松光单独或伙同许秋琳为了获得公路工程向揭阳市公路局原局长郑松标等人行贿。吴松光当庭认罪,但一改侦查期间的口供表示行贿受许秋琳指使,具体情况并不清楚。
  陈弘平履历:
  1974.12——1976.12,广东省揭阳县渔湖公社凤南大队团总支书记、生产队长;
  1976.12——1987.12,广东省揭阳县渔湖公社(区、镇)凤南大队(村)党总支副书记、民兵营长、村长兼陈厝村党支部书记;
  1987.12——1991.12,广东省揭阳县渔湖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镇党委委员兼党政办主任;
  1991.12——1993.05,广东省揭阳县龙尾镇委副书记、白塔镇委书记(其间:1992.09—1995.07参加福州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1993.05——1993.12,广东省揭东县委常委兼白塔镇委书记;
  1993.12——1994.04,广东省揭东县委常委兼县试验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1994.04——1998.04,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副书记、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
  1998.04——1998.08,广东省揭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
  1998.08——2003.06,广东省揭阳市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其间:1999.09—2002.07 参加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学专业学习);
  2003.06——2003.08,广东省揭阳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3.08——2004.10,广东省揭阳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2004.10——2005.03,广东省揭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党组书记;
  2005.03——2007.01,广东省揭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党组书记;
  2007.01——2008.03,广东省揭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党组书记。
  2008.03——2008.04,广东省揭阳市委书记;
  2008.04——2011.10,广东省揭阳市委书记、揭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后任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农业委员会主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013年2月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中共广东省委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中共揭阳市二、三届委员会委员,揭阳市二、三、四届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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