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为方便职工,特设食堂提供午餐,但今年4月20日,一职工肖红梅午餐时间自己回家吃饭,不慎在家门口爬楼梯时摔伤骨折。在肖红梅住院治疗期间,单位按照病假处理。现肖红梅出院,要求单位为她申请工伤。请问她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 浙江李工 李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肖红梅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肖红梅中午回家吃饭,已离开工作场所,到家爬楼梯时跌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