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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误拆行为


  摘 要: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暴力拆迁"的情形似乎在逐渐减少,但是"误拆"、"偷拆"等行为却渐渐出现。由于"误拆"的违法成本低,实践中不乏行政机关通过"误拆"强制拆除他人的房屋的情形。关于"误拆"行为的定性不够准确,导致诉讼中出现行民交叉的情形,在对责任主体的认定方面,法院也有不同的结果。
  关键词:交叉审理;举证责任;违法成本
  一、"误拆"的审判现状
  (一)行民交叉审理
  关于"误拆"这一行为究竟是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是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各审判法官有不同理解,因此往往导致对类似案件处理方式不统一。
  第一,提起民事诉讼,一般都予以受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审查后通常视为民事侵权案件,39个案例中尚未出现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认为不属于受案范围驳回起诉的情形。
  第二,提起行政诉讼。一是按照行政案件处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确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般予以受理。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可能还会存在附带行政赔偿的问题。二是法院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得以解决争议。
  (二)责任主体不明确
  从收集的案例来看,法院在认定责任主体时存在不同意见,有认定行政机关承担侵权责任,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行政机关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也有认定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的。
  (三)违法成本低
  在民事诉讼中,此类案件的案由一般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以填补损失为主。在行政诉讼中,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则一般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而《国家赔偿法》以赔偿直接损失为主,更是不能达到惩罚目的。即使不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法官的赔偿标准也只是参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价格。由此,拆迁人即使违法拆除了他人的房屋,所承担的责任也不会大于正常情况下本应支付的价款,可以说违法成本基本为零。
  二、"误拆"的案件性质及法律责任分析
  (一)"误拆"的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误拆"行为中,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被误拆人、行政机关、施工方,行政机关与施工方合称"拆迁方"。被误拆人是指属于征收范围内但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行政机关即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迁施工方是指具有市场准入资质和专业资格的房屋拆迁机构,它不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而是纯民事主体。
  (二)"误拆"的定性
  "误拆"实际上是"故意误拆",是行政机关为了尽快解决"钉子户",完成拆迁工作,而故意导演的"误拆",是为了避免被认定为强制拆迁的"另辟蹊径",是拆迁方规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手段。
  (三)"误拆"的责任主体
  从"误拆"的原因看,可能会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的故意;二是施工方为了尽快完成受托事项而故意"误拆"。
  第一种情况,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明示、暗示或以其他方式让施工方强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后以"误拆"作为抗辩理由。
  第二种情况,行政机关确实不知情,也没有给施工方任何方式任何形式的授意,而是施工方为了尽快完成受托事项,明知被误拆人的房屋不应拆除而制造各种"过失"进行拆除。
  三、举证责任的承担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故应由行政机关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原告提供的证据若可证明行政机关行为违法的证据,则可作为证据使用,若不能,也不能免除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关于被误拆人的房屋和物品损失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通常情况下,应由被误拆人自己举证证明损失的多少。在由于被误拆人损失往往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当事人可能来不及准备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房屋的损失,由于在拆迁前会有拆迁公告、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等,因此,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相对合理,但若被误拆人对评估报告本身有异议则可提出相反证据证明。
  对于物品的损失,由于被告不可能知悉原告屋内的具体物品及其价值,即使知悉物品,也可能会低估该物品的价值以减轻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则不科学,因此,在此情况下,可以由原告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损失的物品及其价值。只要原告提供的物品清单及其价值在一般人看来是合理,属于一个正常家庭的日常配置,则予以认可。若行政机关反对,则必须提供相反证据证明。
  四、责任的承担方式
  误拆中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施工方的违约责任,行政机关还有可能承担其他责任。
  (一)行政责任
  在诉讼中,原告可能会提出请求确认行政机关行为违法或者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行为,并要求其承担恢复原状、同地段补偿房屋或者赔偿一定数量价款等。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施工方的过错导致的"误拆",是其对行政机关承担的合同责任,此责任在本文不详述。但因明确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行政机关承担的补偿责任为限而不涉及行政赔偿责任部分。
  (三)其他责任
  其他责任主要是在行政机关主观故意下导致的"误拆"中。误拆中,不仅行政机关应承担责任,行政機关的工作人员作为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参照暴力拆迁时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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