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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堵疏结合增强非法证据排除的工作效果


  摘 要:近年来,我院在审查起诉刑事犯罪案件中,认真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坚持"堵疏结合",一方面,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把关,依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堵死"非法证据下行进入审判环节的"闸门";另一方面,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取证的引导与监督,"疏通"防范非法证据产生的"渠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探讨了其主要作法。
  关键词:堵疏结合;非法证据排除
  一、厘清三点区别,严格把握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
  我院在审查刑事案件犯罪证据时,注重厘清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内涵、诱因、应对这三者的区别,严格把握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从而使非法证据排除的"堵与疏"都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进行。
  (一)厘清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内涵之别
  与合法证据对应的并不是非法证据,而是不合法证据。在不合法证据之中,只有当一项证据的取得程序、方式和手段严重侵犯了公民权利,使该证据的真实性或相关性饱受质疑时,其才是非法证据,而其他如技术性违法等仅影响证明力问题的证据为瑕疵证据。
  (二)厘清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诱因之别
  非法证据如为非法言词证据则因为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产生,如为非法实物证据则多因为系以明显违法的方式取得并能影响犯罪构成的认定。但是瑕疵证据一般仅是因为取证行为轻违法、微危害而产生,且其违法性并不足以否定证据价值的存在。
  (三)厘清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应对之别
  非法证据否定的是该证据的资格,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启动、证明,而瑕疵证据则允许侦查机关或者人员予以补正或者解释。如较为常见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未调取的问题,只要能够补充证明该鉴定机构、鉴定人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便不会影响到该鉴定意见被采信。
  二、严审三类问题,"堵死"非法证据下行的"闸门"
  蔡甸区院在审查起诉环节坚持做到核实证据资格与把握证据证明力两不误,尤其是证据资格审查方面,严把关口,对不适格的证据坚决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除注意发现传统的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问题外,还突出审查以下三类问题,坚决堵死非法证据进入审判环节的通道。
  (一)严审实物证据来源不合法问题
  实物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作用不容小觑,该类证据的内容往往倍受重视,但获取的来源却时常处于关注真空。我院在审查证据过程中,注重审查实物证据的来源与提取、扣押以及保管等过程是否合法,杜绝来源不明的实物证据被采信。
  (二)严审侦查人员不作为、滥作为问题
  非法证据的出现除了侦查人员疏忽大意或者专业素能短缺外,也有部分原因是侦查人员有意而为。我院审查证据时,格外关注侦查环节的相关笔录是否与其他证据对应,侦查过程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表述相符,以此审查侦查人员行为是否合乎规范,是否有不作为或滥作为等违法情形存在。
  (三)严审证据间相互矛盾问题
  我院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了把握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外,还注重审查全案证据是否对应,严防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相互矛盾。如陈诗贵贩卖毒品案中,侦查人员扣押陈诗贵随身携带的毒品时,未清点被查获毒品数量,也未进行录音录像,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被扣押的毒品麻果数量记录为30颗,导致毒品送检检材鉴定意见中的93颗、8.73克与其他证据存在重大矛盾,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链条,最终该案鉴定意见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014年,该院在审查起诉中,共依法排除5件案件的5份非法证据,侦查机关有11名办案人员因此受到责任追究。
  三、督促把好"三关","疏通"防范非法证据的"渠道"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毕竟只是一种事后补救性措施,监督侦查行为依法有效行使,预防非法证据的出现,才是治本之道。我院2014年在该区公安机关集中纠正违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后,从预防的视角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侦查机关防范于未然。
  (一)建議公安机关把好信息沟通关
  针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该院公诉部门建议公安机关要加强两家在侦查办案上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案件信息,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可邀请检察院侦监、公诉部门人员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积极接受建议,表示将严格落实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检察院通报刑事发破案和侦查办案情况,必要时邀请检察院刑检部门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指导。并邀请公诉部门办案骨干对侦查人员进行一次专门的业务培训,就物证来源必须有提取笔录、搜查扣押必须核实实物并载明特征、分案侦查必须查证证据矛盾等要点进行答疑解惑。公安机关还表示,欢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的作用,及时沟通违法取证信息,并承诺定期监督落实情况,收集反馈意见。
  (二)建议公安机关把好内部审查关
  在相关劣质案件出现后,该院公诉部门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加强案件内部审查工作,严把案件质量关口。区公安分局及时采纳该院的建议,组织制定物证收集、管理的内部指引和规定,还准备充实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改变过去仅对移送案件进行形式审查的方式,建立预审制度,对待移送案件由法制部门进行预审。并将案件质量与单位、个人的绩效考核挂钩,从而强化内部审查监督,倒逼办案人员增强合法取证意识,规范取证行为。
  (三)建议公安机关把好部门协作关
  我院针对2014年办理的金芳非法持有毒品案和罗育红贩卖毒品案所反映出的关联案件因不同派出所办理,导致在移送审查起诉中遗漏了罗育红贩卖毒品麻果200颗给金芳的犯罪事实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内部沟通协作,防止不同办案单位在关联案件中出现重大证据矛盾。区公安机关积极接受建议,准备建立内部信息互通平台,实现内部办案信息资源的共享。
  四、接受三方监督,防止非法证据排除的扩大化
  我院公诉部门在审查涉及非法证据的案件上,除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核把关的同时,还注重接受三个方面的监督,防止排除非法证据失当。一是主动接受本院内部的监督。对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要求案管部门加强跟踪监督,并主动听取案管、控申部门在接待辩护人和接访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时所收集的有关证据方面的意见。同时,建议案管、纪检监察部门将此类案件作为重点案件进行质量评查、案件回访工作,并及时听取评查、回访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改进。二是主动接受侦查机关的监督。及时向侦查机关及原侦办人员通报情况,说明处理的依据与理由,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三是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充分利用案件调查、提审及参加社会走访活动等机会,听取案件当事人以及有关社会人士的意见。特别是对非法证据排除有意见分歧的案件,提请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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