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强调既要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要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目前,我国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腐败问题受到高度关注。腐败在社会各个领域迅速滋生蔓延,高官频频落马,涉案资金巨大,让人瞠目结舌,形势相当严峻,反腐败任重而道远。以腐败原因为分析重点,探求腐败产生的根源并探究如何去处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抑制、杜绝腐败的产生。 关键词:高压 公共权力 腐败 一、公共权力腐败的内涵及其特点 行政中的腐败常与公共权力联系在一起,而公共权力是公共管理活动中,由政府和其他公共组织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所享有的合法资格和强制力。腐败则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即由于官员作风不正、行为不当引发的政治、经济和作风方面的腐败。政治腐败表现为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官官相护、弄虚造假、压制民主等;经济腐败表现为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作风腐败表现为工作和生活作风上的腐败,工作上以权谋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生活上奢靡浪费、滥用公款、沉迷于情色等。近年来,尽管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反腐败的问题,但各种腐败案仍然不断涌现,且呈现新的特点,极大损坏了党员干部公正无私,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使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加剧,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腐败问题也愈演愈烈,治理难度变大,人民群众对贪污腐败深恶痛绝,虽然也有尝试揭发检举的案例,但都显得力不从心。当前,我国正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努力打击腐败犯罪,在这一高压态势下,公共权力腐败形成以下特点: 1.公共权力腐败范围越来越广 公共权力腐败问题已蔓延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可以说无处不在,不仅存在于民主选举等政治领域,存在于金融、工商、证券、保险、房地产开发等经济领域和铁路、邮电、民航和通信等垄断行业,甚至发生在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某些地区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军队等机构和部门也存在公共权力的腐败。 2.涉案腐败的官员层次偏高 近几年,各种腐败案件连续被曝光,除了挖掘低层的腐败分子,很多高官也因腐败而落马。2011年2月,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涉嫌徇私枉法且贪污受贿数十亿元,因而被中央免去了他铁道部党组书记的职务;2013年 8月8日,中央纪委对党的高层干部、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立案调查,确认了他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2014年2月23日,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因涉严重违纪,被国务院宣布免去职务。2014年6月,习近平在主持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做出了给予前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并对他贪污受贿的犯罪问题和各种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和追究。同年7月29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因贪污受贿腐败被立案审查。12月22日,令计划被媒体爆光涉嫌严重违反党组织纪律,已接受组织调查。 3.公共权力腐败有集体腐败的趋势 2011年10月11日人民网爆出湖南的耒阳市矿征办出现集体腐败事件,该部门每年征收税费超过4亿元,也因这次集体腐败案件而被称为"史上最肥科级单位",在770多名干部职工中超过百人有贪污受贿的嫌疑,其中已有55人被立案调查。其中腐败分子涉及几乎该矿征办的各个层次,成为一个小型的腐败集体。2014年11月18日,凤凰资讯网爆出深圳沙头角海关集体腐败案,在一次突击行动中,在办公室中反贪局办案人员当场查获现金108万元,海关关员对走私行为公然标价,以权谋私的行为成为公开的秘密。公共权力腐败"窝案"和"串案"日益增多,每查出一个贪污腐败分子,就有一大批腐败分子牵涉其中,这也成为查处腐败问题的重点,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这种集体腐败并不少见。 4.公共权力腐败趋于智能化和隐蔽化 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教育、科学技术在飞速发展的同时,腐败犯罪分子一般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文化水平,他们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和科学技术手段,欺上瞒下,试图掩盖腐败行为,从而逃避法律制裁。高学历高智能的腐败案件占相当比例,犯案人员有专科、本科生,也有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少高学历腐败分子被放在重要职位上,往往能熟练运用科学技术,通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隐形腐败手段从事"地下"腐败活动,从而逃避各种监督。 而在一些领域,腐败成为一种风气,成为众人皆知的制度,某些部门将公款挪作他用,或是办事必须请客送礼,出现了所谓的"潜规则",腐败问题已成为一种规范或是习惯,更加难以解决。 二、公共权力腐败产生的原因分析 1.主观原因 人本身是社会人,是一切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各种需求,公共权力行使的主体也不例外,往往以自己的私欲为目的实施相应的权力。思想道德素质的高低也是腐败滋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平参差不齐,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官僚主义、享乐之风和极端个人主义观念根深蒂固,缺乏自省自律,更容易滥用公共权力、以权谋私。另外,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薄弱,笃信权力至上,利用权利的普遍约束力和公信力假公济私,也很可能产生腐败现象。当公共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或是面对极大诱惑时,他们容易误入歧途,走上腐败犯罪的道路。公共权力是争取各种利益、达到目的特殊的工具。人们对权力的争夺,更多的是想通过获取公共权力而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它可能出于公共利益,也可能是为了满足私欲;独立性,公共权力与公共利益是分离的,既可以给社会带来益处,也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多元性,公共权力可以由不同主体行使,具有多种社会功能,产生多重社会效果。 2.客观原因 我国腐败问题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父母官"、"光耀门楣"、"礼尚往来"等腐朽思想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受腐朽文化的影响,民主观念淡薄,总认为求人办事,送礼等是人之常情。腐败之风形成了一种文化,甚至得到了人们赞同。法学博士后研究员陈雷做了如下分析:一是把"国家工作人员"直接界定为贪污贿赂等犯罪主体并不十分严谨,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即"从事公务人员",法律上的含义不符合现实也不确切,内容也抽象;二是在犯罪对象上强调物质利益,忽略其他非物质利益有成为犯罪对象的可能;三是以犯罪金额和数量作为量刑和定刑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打击腐败的范围,缺乏科学性与公平性,让腐败分子产生明确的犯罪预期。公务员薪资制度是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公务员日常工作,对公务员系统的稳定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不合理的薪资是诱发腐败的根源之一。尽管近年来我国公务员薪资管理水平有所上升,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公务员工作稳定,但实际工资却并不高。公务员腐败惩罚机制较轻,公共权力监控不到位,潜逃国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退路,这些都成为潜在的客观因素。 三、公共权力腐败问题的对策 1.加强依法治国,将反腐工作提升到法律层面 首先要抓紧落实建立《反腐败法》,将反腐工作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庆幸的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在向大会报告工作时指出,首先要推进立法工作,研究修改完善反腐败行政监察法。其次,要不断改进反腐败刑事法治。赵秉志从五方面分析了如何完善反腐败法制工作:一是不断发展和丰富反腐败法治理念;二是适当完善反腐败的刑事法网,增加相应的腐败罪行,腐败犯罪的行为的界定应该适当扩大,合理修订我国刑法典分则关于腐败犯罪的各个章节;三是合理调整腐败犯罪的各种定罪量刑标准,采用"概括数额加其他犯罪情节"的模式;四是严格限制或是废止腐败犯罪的死刑;五是要增设腐败犯罪的刑罚种类,如资格刑和罚金刑,建立、完善与预防腐败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政府组织法、程序法等,促使公共权力运行趋向于透明化、程序化、合理化。 2.加强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既要加强公共权力的党内监督,又要加强党外监督。对权力机关的监督要理顺人大、党委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调整人大代表中"一府两院"领导干部的比例,完善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等,切实实现各级人大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要改变司法机关对各级党委负责的现状,切实对人大负责,强化司法机关监督的独立性。对各民主党派的监督要完善监督制度,规范监督程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媒体舆论的监督,要制定明确的法规,对新闻工作者的调查权和报道权予以保护,不能封锁消息、拒绝配合,更不能压制和打击报复新闻工作者。 3.完善市场规则,增加官员腐败成本 增加腐败成本,对预防和抑制腐败有着重要作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加强对公共权力主体的道德教育,形成全民反腐的风气,增加腐败的精神成本,对腐败分子要严加惩处,提高腐败的物质成本。对于腐败犯罪的处理不仅仅要及时,更要严格严厉,使腐败产生巨大的精神成本和物质成本,且成本远在腐败利益所得之上,公共权力主体必定会慎重行事,不会选择走上腐败之路。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发挥薪酬正、负两方面的激励作用,还应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薪酬增长制度,对于我国公务员抗腐防变起着关键性作用。 4.加强区域性国际性反腐败合作 反腐败也是一项国际活动,离不开各个国家配合,加强区域性国际性反腐败工作对反腐的作用。2014年,我国加强区域性反腐合作力度,从17个国家分别抓获逃往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749人,通过各种方式抓捕劝返49人。为了切断外逃腐败分子的退路,我国对外共签订39项引渡条约和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还与国外建立了司法反腐败合作机制,开辟了各种反腐追逃追赃途径,加强区域化国际化反腐合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也是日后反腐败工作需要加强的重点。 参考文献 [1]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2 [2]陈雷.论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不足与完善[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21-23 [3]李和中.21世纪国家公务员制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88-195 [4]赵秉志.论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完善[J].当代法学,2013(3):4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