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002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福建 福州) 摘 要:学术界一般对证据法上的推定的研究局限在推定与法律拟制的关系,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区分上做文章,并未从特殊侵权的证明责任的关系中切入,去探讨二者的独特的逻辑联系。本文就从二者内在张力的逻辑角度切入,给予学术界新的启发。 关键词:特殊侵权;推定;证明责任 一、特殊侵权的证明责任 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相同分为四要件,一为加害行为,这种加害行为常常体现一种不法性,二有损害后果,三是损害后果与侵权结果之间的有因果关系,在特殊侵权中往往无需又受害者证明,一般认定为"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对方提出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这个要素才能不构成。特殊侵权与一般的侵权责任的区别就是中最重要的就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边证明责任原则一般采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这就意味着特殊侵权的证明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具有特殊性。特殊侵权的证明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要推定前三者存在,对方无过错或者不能证明无过错,那么特殊侵权就构成了。 二、证据法上的推定與特殊侵权证明责任之逻辑联系 推定的定义,推断从而得出定论的意思。推定的分类,按照推定所根据的依据,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无事实根据的推定,法律推定是否需要前提事实的存在,分为推论推定和直接推定。而对于侵权责任的证明责任,需要用推定去分配。A事实处于待证状态,为了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防止因举证不能或者举证困难,从而去证明B事实,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A事实不存在,那么证明B事实便能推定A事实的存在。这是法律推定,要注意法律推定的适用,因为法律推定是因为前提事实和推论事实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那么法官就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这就是法律推定的实质意义,防止因为裁判者的过于主观或者因为其裁判的专业储备或者知识技能不足,从而使得推定事实认识错误。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法律推定也有其高度盖然性的一面,当一方为了待证事实的存在提出了反驳,这时候,待证事实出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也只有在法官的心证,就是达到高度确信的程度,推翻这种模糊状态,否则,法官无法认定待证事实不存在。无论在法理中或者在实践中,从演变过程到性质上。显然法律推定优于事实推定,凡是法律规定,法院必须适用。事实推定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经验主义,一种经验法则,经验法则是事实推定的这里的推定中的心证与证明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便是逻辑联系。 三、推定是特殊侵权证明责任的逻辑工具,后者是实质目的 推定是特殊侵权证明责任的逻辑节点,也是灵魂,是大前提,主要从三个层面认知和感受,一,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生活经验,这种常见是指反复出现;其二,正常人能够体会到,感知到这种生活经验,最后,这种生活经验具有还原性。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具有很高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为了防止在审判活动中的,对事实认定不清或者造成事实错误的从而做出错误的判决,对于事实认定的适用,也做出了相关的严格的限制,两者的前提事实和推论事实存在逻辑联系,这种逻辑联系体现为他的必然性,前提事实是待证事实的基础,而且待证事实无法直接证明,前提事实还得到法律规范的承认,最后,对方当事人具有推翻这种事实的缺口的机会。虽然是无过错责任,但是也有免责事由,这时候也需要运用推定的逻辑关系。 推定的价值目标是确定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认定并非真正的推定,而是缺乏前提事实的一种状态,如果只有前提事实,那么这种推定只能叫法定证据。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有一座"必然的逻辑之桥",如果没有这座桥,缺少了大前提,那么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的法律推定。推定是一座桥,这座桥的名字,两端是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叫做必然的逻辑联系,必然的逻辑联系又分为:一般和个别,常规和例外。是常态具有高度盖然性,她的产生符合日常生活中的通常概率。推定应当允许反驳,应尽量给予因推定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以反驳的机会。推定一定要给予因推定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对方以救济举证的机会。 参考文献: [1]郑世保.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从"彭宇案"切入[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03:98-105. [2]张云鹏.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之契合[J].法学,2013,11:99-106 [3]刘广三,庄乾龙.对犯罪构成刑事推定功能的质疑——兼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证明责任分配[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7:26-33. [4]金新贵.论推定与证明责任[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09:61-62+73. [5]俞琳璐,李茂平.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承担——对因果关系推定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之区别的厘清[J].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2012,03:121-124. [6]陈志兴.论无罪推定与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J].学术探索,2005,05:6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