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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同人作品创作是一种较为新型的作品创作方式,其影响力从网络空间延伸到了实体的出版业。国内外与同人作品相关的争议亦是此起彼伏。由于同人作品的定义、类别以及合法性判断标准的不明晰状态,使得人们对于这类作品的合法性问题处于混乱状态。这种状态非常不利于产业的发展。本文试图通过梳理已有的同人作品类型,分析可能存在的各种权利冲突,最终得出判断同人作品合法性的初步标准。
  关键词:同人作品;分类;合法性判断
  近日金庸起诉网络作家江南著作权侵权,要求其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整个事件的起因还要从2002年风靡网络的作品《此间的少年》说起。江南所著的《此间的少年》是一部以金庸武侠小说人物为基础的同人小说,讲述了在一个架空背景下的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们的校园故事。这部作品在2010年由华文出版社出版,随后被买下版权进行进一步影视创作。其实在2006年就有学者注意到这部同人作品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并且提到一种支持同人作品创作者的论据,即至今还没有任何此类案件起诉到法院。[1]当年停留在假设层面的问题,在金庸提起诉讼后成为了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借此机会,我将就同人作品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梳理并希望提出些值得分享的想法。
  一、同人作品的概述
  (一)概念
  所谓的同人是一个外来词汇,是对日文的音译。主要是指同人作品创作者将借用、电子游戏、漫画、卡通等诸多领域里的人物等要素,创作出一部新的作品,主要在原作品追捧者的圈子里传播。在欧美国家存在着一个类似概念,即书迷仿作(Fanfiction),其定义是"凡是以畅销书、连续剧或者电影等为本所衍生出的短篇或者长篇小说[2]"其实同人作品最初主要是对漫画中的人物进行二次创作,随后同人作品突破漫画作品的局限,开始将各种领域中的人物作为二次创作的对象,甚至于存在没有原作品,仅是对公众视野里形象进行同人作品创作的情况。这种突破原作品情节、打破已有框架的衍生作品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为我国的年轻人所接受,随后又借着互联网发展之势头,使得同人文化在青少年网民群体中风靡至今。同人作品正是在这种影响力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不在仅仅满足于在特定主体爱好者的圈子里传播,而是以网络文学的形式进一步走进大众的视野里。以《此间的少年》为例,其作者江南无论是出版图书也好,还是许可转让其他经济权利也罢,所享有的分明是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此时,同人作品很有必要重新定义。
  笔者认为,同人作品是一种以原作品或者仅仅是形象为基础,主要流传于某一特定主题小圈子内,但或多或少存在着对原作品侵权的可能的作品或者形象再创作的产物。
  (二)同人作品的分类
  事实上同人作品是一种非常笼统的称谓。根据具不同的原则,可以有不同的更加具体的划分。
  1.根据原作品和同人作品内容上的关联做出的划分
  (1)对原作品的个性化解读。这一种同人作品体裁也是很多样的,包括随笔、书评、影评。虽然整个作品依然是在原作品的框架内,但是不同于原作的是同人写作更侧重于用自身的生活经验对原作品进行合理想象与剖析。[3]例如张爱玲的《红楼梦魇》,便是作者從自身创作经历中总结出来的看法。读者不易留意之处,张爱玲注意到了并提出了极有启示意义的见解,这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不失为一种"同人作品"。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同人作品创作者们将原作中并未作为重点描述对象的人物进行一番揣摩,描绘出一个超越原文本的人物形象。对原作品的个性化解读虽然在一般意义上不会被认为是"同人作品",作者的创作初衷也可能并不包含这层意思,但是其作品一旦突破了原作品的条条框框,便成为了对原作的导读或者二次创作,这显然已经进入到了同人写作的范围。
  (2)原作品的改写。这一种形式更像是场自发的"接龙"活动。原作品的读者或者观众对原作品的剧情或者设定不满意,或者是沉浸在原作的某一种情绪中难以自拔,难以接受原作的完结或者断裂,由此产生了提笔写作的冲动。作为我国第一部原创校园音乐体裁动画片,《我为歌狂》的各种同人作品在遍布网络,这就是一个真实的写照。笔者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我为歌狂同人作品"后,一共搜索到了三万六千多个词条,其中关于同人作品的内容占了很大一部分。这很好的体现了网络文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这些同人作品创作规模巨大,结局多样,其中有些还体现了较高的文学价值。对于原作的读者和观众来说,不失为一种另类的享受。总而言之,这一种同人文学追求的是故事情节的展开,多以小说的形式出现。
  (3)背景"架空"类作品。架空类同人作品是同人作品中最为主要的类型之一。它完全脱离了原作的文本环境,表现出了极大的自由性。原作中的人物移植到同人作品中,除了姓名、性格等要素外几乎看不到与原作的任何关系,有时候甚至仅仅是姓名相同。本文一开始提到的江南的《此间的少年》就属于典型的架空型同人小说。这部小说虽然是以宋代为背景,但是整个故事场景与现代无异,讲述的更是引发青少年读者共鸣的发生在大学校园的故事。在通篇作品中,除了金庸笔下人物的姓名,丝毫找不到原作内容的痕迹。
  2.根据是否以商业营利为目的所作的划分
  (1)非商业目的的同人作品。同人作品人类历史上有着很长的历史。诸如古代民间各种传奇演义、野史杂谈,无一不是对某一原型的二次创作。进入到知识经济时代后,著作权具有了很高的经济价值,这才引出了关于"同人作品"的一系列争议。所以,如果某一同人作品同知识经济前的传奇演义等一样,其价值仅仅是为满足特定群体的娱乐需要或精神享受而已。那么,这种同人作品就属于非商业目的的同人作品。遍布各个论坛、贴吧里的同人文便属于这种情形。
  (2)商业营利为目的的同人作品。网络同人作品刚刚出现的年代,起点中文、晋江原创网、小说阅读网、连城读书等各大网络文学门户网站首页同人小说的类别赫然在列。同人作品受到了网络读者的热烈追捧,随后网络作家靠着网络文学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此时人们开始思考同人作品是否存在攫取原作品作者利益的可能。事实上一些同人小说已经集册出版,其创作者亦被视为享有完全著作权的作者,例如《逆水寒同人小说集》、2001年的《动漫时代》出版的《将同人进行到底》等。可以说我国出版业市场中同人作品并不罕见,在以原作品的读者为目标的定位中取得了不俗的销售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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