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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安置帮教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 要:本文重在总结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目前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面临的挑战,在重新犯罪原因实证调研和中外安置帮教工作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创新、完善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理念和制度的对策和建议,推进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安置帮教;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是确保刑释解教人员顺利溶入社会,预防其重新犯罪,进行社会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目前社会处于剧烈的转型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和社会机制都发生深刻的变化,安置帮教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由于种种原因,安置帮教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澄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政府和部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大课题。
  本文在总结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目前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面临的挑战,在重新犯罪原因实证调研和中外安置帮教工作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创新、完善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理念和制度的对策和建议,推进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关于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定义:"以人为本",改变"刑释解教人员"的歧视性称谓,实现安置帮教对象的去污名化,以利于其顺利融入社会
  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是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是指刑满释放5年以内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称谓。随着学界以人为本思想和人权理论的发展,很多学者认为刑释解教人员、两劳人员等称谓带有"标签"色彩,将导致其自我形象认同的偏差以及社会成员的排斥,不利于他们顺利回归社会。2002年10月1日生效的《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将沿用了几十年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这种特殊的称谓,用"归正人员"所取代,这种称谓体现了对那些曾因违法犯罪而被司法机关或矫正机构处理后重回社会者的人格尊重和人文关怀。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一种重新定义或标定的过程来使那些原来被认为是有问题的人恢复为"正常人"。2013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因此,"解除劳教人员"的称谓更失去其存在意义。刑释解教人员经过国家规范的约束和改造,重新走向社会,在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今天,如果继续给他们以标签色彩浓厚的"刑释解教人员"称谓,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不仅与我国的社会进步和法治文明水平相悖,而且他们的权利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极有可能诱发他们再一次犯错甚至犯罪,对社会稳定也埋下隐患。建议推广浙江省的做法,在全国将刑释解教人员统一更正为归正人员为宜。
  二、关于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范围:原有的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过于狭窄,应当扩大安置帮教对象的范围
  (1)通常认为,安置帮教工作的对仅限于是刑释解教人员,随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在我国完善违法行为矫治措施之前,原有的劳动教养对象其中一部分属于特殊主体,主要是吸毒成瘾者和卖淫嫖娼者,在强制隔离戒毒和收容教育之后,不能放任不管,因为这两种人在没有安置帮教的干预下是极其容易"重操旧业"的,应当将这两种人也纳入安置幫教的范围。
  (2)我国目前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收容教养制度。在我国,大量犯罪调查结果显示,初次犯罪的年龄越低,重新犯罪(本文所说的重新犯罪是犯罪学意义上的,与刑法学意义上的累犯、惯犯概念不同。)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就越大。并且,初犯以青少年为主,重新犯罪则以壮年和中年人为主。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1999年至2009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犯罪总数年均递增率为12.87%。且青少年犯罪不仅在初犯罪率中的比重不断加大,重新违法犯罪率也较高,成为社会治安一大重症。因此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尤其是解除收容教养后的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对社会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3)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是近年来社会变革中逐渐衍生出的一个特殊群体,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是典型的弱势青少年群体,他们在社会上由于家长服刑遭受社会歧视,如果对这一群体没有及时进行干预和帮助,他们极易心理扭曲、敌视社会。社会变迁使得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发生了改变,三代及三代以上的传统家庭明显减少。到20世纪90年代,住房条件的改善为亲代和子代提供了各自独立生活的可能,导致家庭小型化趋势更加明显,无法指望其他家庭成员来帮助,生活的困难、亲情的缺失极易导致他们迫于生计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极端的话,甚至酿成如去年震惊全国的"南京幼女饿死事件"[1]的人寰惨剧,造成极大的社会伤害。这两个女童的母亲是吸毒女,曾被治安处罚、父亲则正在监狱服刑。因此,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应当纳入安置帮教的范围,对于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帮扶工作应当属于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这一群体的帮扶将造成极大的社会良性循环效益。此外,对于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及学习问题的帮扶活动,防止服刑人员因被监禁而隔断与家庭的联系,对促进服刑在教人员在监所真心悔改、安心改造具有重要意义,许多地方如福州市、珠海市已经认识到对这一群体的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已经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排查帮扶活动。
  三、应当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危害风险评估体系,并根据其风险评估级别分类帮教,进行有针对性的安置帮教措施,分配安置帮教资源,预防其重新犯罪
  60年代以来,人们普遍意识到导致服刑人员犯罪的原因,除了内心的"恶",还有其家庭问题、受教育问题、就业问题,等种种原因。如果仅关注服刑人员内心的"恶",仅对服刑人员实施监禁,忽略其他等方面的问题,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不可能得到有效控制。因此帮助服刑人员解决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有助于控制重新犯罪。在这一前提下,安置帮教工作被理解为主要是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扶和安置工作,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生活保障、就业安置、进行文化教育,甚至心理治疗等方面的工作。这种对于安置帮教工作的理解过于片面。据调查,刑释解教人员尤其是刑期长的刑释解教人员具有犯罪易感性,所谓犯罪易感,是指已有违法犯罪经历所形成的心理与行为习惯使刑释解教人员的心理与行为结构具有再犯罪的内在可能性,相对于一般社会人群更容易滋生犯罪心理以及认同和选择犯罪的行为方式。据对天津市2005年当年入狱罪犯的问卷普查,33.5%的重新犯罪人员认为重新犯罪的最主要原因是,认为改造几年不合算而应加以补偿或发泄,21.1%的重新犯罪人员认为是一时冲动,此二者比重分别为第一和第二位。[2]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04年底对在押重新犯罪人的一项调查显示,有16.6%的重新犯罪人属于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他们没有社会责任感,没有后悔心和内疚感,没有道德感和做人的良心,极端自私,自我为中心达到病态程度,只要是对个人不利就会想方设法实行报复。[3]安置帮教工作不仅是指对于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扶、安置、对于有危险犯罪人格、具有反社会心理、敌视心理、报复心理、亏本心理和侥幸心理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当进行管理和监督。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危害风险评估体系,并根据其风险评估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分类帮教,采取有针对性的安置帮教措施,分配安置帮教资源,预防其重新犯罪。毕竟预防重新犯罪是安置帮教工作所追求的目标。endprint
  四、根据重新犯罪的高发期规律,明确安置帮教的工作重点,同时应当延长安置帮教工作的期限
  所谓重新犯罪周期是指刑释解教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解除劳动教养到再次犯罪的时间间隔。重新犯罪周期可以测量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速度。通过当前重新犯罪的周期状况揭示了重新犯罪的两个现象:一是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一年内是重新犯罪的危险期;二是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五年后有可能出现重新犯罪的反弹。2005年至2007年对天津市当年入狱罪犯的调查中,被释放五年后重新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占所有重新犯罪人员的20%以上。根据以上实证调查研究,安置帮教工作重点应当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一年内,安置帮教机构应当在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之前尽早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在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强制措施前一个月将其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通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系统传递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安置帮教机构,最大限度地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脱管、漏管,动员全社会力量,促进其及时地融入社会。国外的出狱人保护期间一般从出狱人出狱前一段时期开始,直至出狱后获得独立生存能力为止。而我国的管理期间一般是从刑释解教人员获得释放之日起直至其落户就业为止。目前,安置帮教工作对象为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的刑释解教人员。也就是说刑满释放5年后就不再对其进行安置帮教工作,但是通过实证调查发现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五年后有可能出现重新犯罪的反弹,因此有必要在对刑释解教人员终止安置帮教工作时进行帮教效果的综合评估,对于帮教效果差,回归社会比较困难,不能就业以及重新犯罪概率比较大的性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延长对其安置帮教的期限,以防安置帮教工作终止后又重新犯罪。
  五、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立法建设,促进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相较于国外一些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建立出狱人保护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关于安置帮教工作除了监狱法等法律中零星涉及刑释解教人员的个别原则性条款外,至今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系统规范刑释解教人员保护和管理的法律,主要依靠国务院、综治委及其协调下发的政策性文件来指导这方面工作,这种主要靠政策调整的方式在实践中使得各地工作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和严格的执行力和制度性保障。迫切需要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规范和保障安置帮教工作。同时,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各地都相应地制定了一些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安置帮教工作理念思路、方法措施、工作体制、机制方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宝贵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因此,安置帮教工作的立法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安置帮教工作应当逐步去政策化而实现法治化。立法要全面规定安置帮教的机构设置、机构性质、职权划分、人员组成、安置帮教对象及其权利义务、工作形式、工作任务、工作程序、经费保障、考核奖惩等内容。同时,应尽快对《监狱法》、《社会保障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并与规划中的《社区矫正法》或《违法行为矫治法》相配套、协调、吻合,为安置帮教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六、安置帮教工作虽然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但是安置帮教工作更是全社会的责任,因此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应当采取政府引导、社会支持等方式,实现安置帮教主体的社会化
  英美国家的出狱人保护制度主要是吸纳民间力量参与,政府只对民间出狱人保护组织给予资助和指导监督,因此,该制度获得了社会力量的支撑,有较好的思想和社会基础。毕竟安置帮教工作的本质是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特殊的社会保障,因此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广州市司法局学习香港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社工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设立了广州市尚善社会服务中心,组建了市、区、司法所三级社区矫正社工网络,工作效果显著。在安置帮教工作方面也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建立安置帮教社工网络。为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还可以組织公安、司法院校相关专业的优秀学警参与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工作,学警一方面得到实习演练的机会,学以致用,为今后工作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原因是交友不慎,具有专业知识、品学兼优的学警可以给予未成年人正面的影响。
  七、重视和加强农村基层安置帮教工作,保障农村刑释解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适当的生产技能培训
  重新犯罪人员一半以上是农业人口,务农农民和城市无业人员是重新犯罪的高发群体。由于各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政府对安置帮教工作重视不足,物质投入存在一定差距。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安置帮教工作没有及时接衔,没有及时对刑释人员进行监督、帮助和扶持。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对于刑释解教人员歧视现象严重,刑释人员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加入了"流动大军"的行列,离开原居住地到城市打工或寻找就业机会,造成帮教工作脱节,刑释人员失控,为重新犯罪埋下了隐患,增加了流入地的安置帮教工作的负担,如广东省为此专门出台了《广东省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暂行办法》。但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重视和加强农村基层的安置帮教工作,保障农村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原有责任田(林)的,落实责任田(林);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对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继续让其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适当的生产技能培训,使其自食其力。
  参考文献:
  [1]王志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状态的分析[J].江西警官学院学报,2004,11.
  [2]叢梅.重新犯罪具有极高社会危害性.
  [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重新犯罪"课题组.北京市在押犯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J].中国司法,2005,6.
  作者简介:
  雷绍玲(1972~ ),女,安徽铜陵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宪法研究与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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