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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自述四十二我看试婚现象


  从理性的角度看,如果没有小孩,婚姻就不是什么大问题。一个没有生育的婚姻应该是比较好解除的,这是因为,只是有了子女,对于社会来说性关系才是重要的,才应该被法律承认为合法。欧洲大战以来,在美、英、德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地区的情况有了很大变化,许多出身正派人家的女性已经感到不应该再去保持什么"贞操",而年轻男性也较少去嫖娼,而是跟这些"良家妇女"发生性关系,如果有足够的财力,他们还会跟这样的女性结婚。这种现象在美国比英国普遍,我想,这很可能跟美国的禁酒令和汽车有关。由于颁布了禁酒令,人们在聚会中往往要喝个一醉方休。由于多数女性都有汽车,她们就很容易跟情人一起驾车出游,从而逃过父母和周围人的注意。莱德生法官在他的书中已经描述过这种情况。那些年纪大的人认为书中的描述夸大其词,年轻人则大都认可该书的说法。我在美国时曾问过许多年轻男性,他们都承认莱德生所说是真实情况。在美国,多数女子结婚后都成了贤妻良母,而她们在婚前都有过性体验,而且是跟几个情人发生关系。即使其中有些关系还没有发展到性交那一步,也有许多拥抱接吻等行为;一旦这样的行为多了,到最后没有发展到做爱的情况反而是较为少见的。
  我并不认为美国的这种情况很令人满意。这里仍然有着传统道德习俗的某些印记,如果这些习俗不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印记也难以消除。这种在违法的情况下偷着发生的性关系,就跟禁酒令之下偷偷卖的酒一样质量很差。美国比较富裕,同禁酒令颁布之前相比,年轻男性喝醉酒的人数大为增加,而醉酒的年轻女子就增加得更多了,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在跟法令对着干并战而胜之的过程中,人们感到刺激,感到自己有本事;他们对禁酒令是这样,对传统性习俗也是这样。后者就使得他们在发生的性关系中加进了一些愚蠢无聊的东西,因为这种关系往往并非由于爱情而发生,而是出于一种自我炫耀的心理,有时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发生的。在我看来,美国婚外性关系很少是有尊严的,有理性的,与对方合作的,全身心投入的。在这一点上,那些道德家可以说是获得成功。他们并没有防止通奸,情况正相反,正是由于他们的作用,通奸才会吸引那么多的人去尝试。他们的成功之处在于,由于他们的作用,通奸变得确实像他们所说的那样不好。美国年轻人中流行的那种性刺激还有一个缺点,由于这些活动大都是在夜间聚会期间进行的,往往影响其睡眠乃至白天的工作。
  如果社会传统性道德仍然没有改变,对年轻人的影响是很大的,有时会带来灾难性后果。例如某个年轻人违背旧道德的行为被那些道德家知晓了,他们自以为出于好心,要给他种种忠告,结果弄得满城风雨,人人皆知。而且美国许多年轻人都不具有节制生育的知识,因此并非自愿的怀孕经常发生,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靠堕胎,这是一个危险、痛苦、非法的办法,而且难以保密。在美国,年轻人同老年人在道德上普遍存在着隔阂。这一现象导致的后果是,在父母和子女之间缺乏真正的亲密和友情:父母不知道怎样向子女表达自己的忠告和关怀;而子女也无法把自己的难处向父母申诉;搞不好就会争执起来,彼此的关系遭到破裂。
  尽管美国年轻人的性解放有着我们谈到的那些缺点,尽管这一解放不够全面和彻底,跟他们的前辈比起来,仍然有着其优点:他们在性问题上不再躲躲藏藏,不愿忍受任何束缚,不再盲从所谓的权威。在我看来,他们不像其前辈那样粗暴残忍、富于兽性。
  莱德生法官在美国丹佛少年法庭长期任职,有很多机会了解以上事实。为解决年轻人性方面的问题,他提出了一种"伴侣婚姻"的解决办法,却为此丢掉了饭碗,被三K党和教会联合起来将其驱逐。其实伴侣婚姻的建议是很明智的,也不完全违背旧道德。其目的在于稳定年轻人的性关系,不至于像现在这样一片混乱。莱德生法官指出,年轻人之所以不能结婚,是因为没钱,而婚姻之所以需要钱,部分原因是有孩子要抚养,部分原因是妻子不能独立谋生。他认为,年轻人应该实行一种新式婚姻,它与传统婚姻有三点不同:一、暂时不要孩子,因此社会应该告知年轻夫妻最好的节制生育知识;二、在没有孩子、妻子又未怀孕的情况下,只要夫妻双方同意,就可以离婚;三、如果离婚,妻子不应获得赡养费。在他看来,如果能在法律上确立这种伴侣婚姻,就会让许多年轻人,特别是大学生去寻求关系较为持久的伴侣,过着比较正常的生活,而消除那种与醉酒联系在一起的性关系。我是同意他的观点的。他举了一些例子说明,已婚的年轻学生要比未婚的功课好。如果性关系较为持久,年轻人在工作和性两方面兼顾的情况,要比在聚会狂醉情况下的性关系好得多。而且两人同居要比分居花费小,因此由于经济原因而不能结婚的问题也就解决了。我丝毫不怀疑,如果莱德生法官的建议被法律采纳,一定会对年轻人性问题的解决起到很好的作用,而且在性道德上也会前进一步。
  然而实际情况是,美国几乎所有中年以上的人和绝大部分报刊媒体都对莱德生法官的建议极为反感,对他大肆声讨。他们斥责他侵害了神圣的家庭,斥责他提出不要孩子的婚姻是为那些淫荡者大开方便之门;他们认为莱德生所指出的美国人婚外性关系之普遍性是夸大其词的说法,对于美国贞洁女性的人格是一种侮辱。在他们看来,美国多数成功人士直到三十岁甚至三十五岁都能够做到节制性欲而不胡来。我认为这些人的话才是言过其实,不过他们有些人确实相信自己所说的。我分析过许多责骂莱德生的言语,集中起来有两个意思:一、莱德生的建议不会得到基督的赞许;二、莱德生的建议即使在那些具有自由主义立场的教士那里也不会得到赞同。这第二个反对的理由似乎更有力量,因为第一个理由是无法得到证实的。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反对莱德生的理由,竟没有一条是该建议会破坏人类的幸福。因此,我可以得出结论说,那些维护传统道德的人对于人类的幸福问题是漠不关心的。
  我个人认为,这种伴侣婚姻是对人类幸福有益的,其方向是正确的,不过它还不是很完善。我认为,所有不涉及子女的性关系都纯粹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如果男女双方自愿同居而不要孩子,那完全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别人是不应该干涉的。在我看来,如果男女双方都没有性经验,却要建立以生孩子为目的的婚姻,这是很不好的。有许多例子可以说明,一个人首次性关系应该同另一个有性经验的人发生,因为自从人类不再像其它动物从背后进行性交以来,性行为就不是纯粹本能的。即使不说这一条,让两个彼此并不太了解的人确立一种终生厮守的关系,这也是很荒唐的事。这正像一个人要买房子,但在交钱买下它之前却不允许他进去看一看一样。我们应该认识到,婚姻的目的在于传宗接代,那么,在妻子第一次怀孕之前,男女双方都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任何约束。现在法律规定,如果不能发生性交,那么婚姻是无效的,然而婚姻的真正目的是要小孩,而不是性交,因此,直到有了小孩时,婚姻才算最后完成了。这种观点是立足于将生育与纯粹的性关系区别开来。避孕方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性关系和婚姻,使得人们不得不开始考虑两者的区别。人们可以只为性关系而交媾,例如嫖妓,例如同性伴侣做爱,后者正是莱德生法官所建议的伴侣婚姻;人们也可以为了要孩子而结婚组成一个家庭。这些情况都不相同,因此不可能用同一个道德标准来要求它们,而此前的问题正在于将它们混为一谈。
  ——婚姻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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