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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乃治国之本兴邦之器


  在当今国人的生活中,人们最痛恨的无疑是腐败,这在多年前中国大地掀起的《包青天》热和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反腐电视剧所引起的广泛社会关注中都可见一斑。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碰到具体事情时,又常常不得不"接受"腐败,尽管这种"接受"是很有保留的,很不心甘情愿的。痛恨腐败,是因为人们深深地感受和意识到腐败对社会基本秩序的践踏,对社会风气的严重破坏,在特定环境下,"接受"腐败,则是因为许多人认为在腐败已使公正失衡,规范失效的客观情况下,是很难按常理常规来处理事务的,必须接受"歪理歪道"。社会大众痛恨腐败,是反对和根除腐败的重要基础与动力;而人们在具体活动中,出于一时一地的考虑与需要而认可或接受腐败,则又使腐败在实际上获得了滋生和蔓延的"气候",于是,国民对腐败所持的这种矛盾的、不健康的心态,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腐败与反腐败的拉锯。这种情况的出现,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在于腐败的蔓延和反腐败还不够深入。各国反腐败成功的经验表明,要冲开国民心态中的这种"怪圈",结束腐败与反腐败的拉锯,并走上阳光大道,别无他路,唯一的道路就是彻底根治腐败。
  腐败,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的最基本表现形式就是利用权力与职务之便,谋取本单位或个人的私利。因而,它既表现为权力的腐败,也表现为种种行业不正之风。对社会危害最大,影响最深的自然是权力腐败。具体而言,就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俗话说,上行下效,行业不正之风的主要源头就在于权力的腐败。
  腐败,并非一个国家的特产,它可以说是世界性的现象,只不过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社会、历史、文化和制度条件下,它的表现形式和发展程度不同而已。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讲,腐败是很难避免的,原因在于世界上没有一种法律与制度体系是天衣无缝、十全十美的,也没有一种伦理道德是能够彻底"征服"人心,"调节"欲望的。
  然而,并非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也就是说,腐败的普通性与难免性,并不意味着腐败也因此具有其合理性,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腐败对一个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和道德的侵蚀,都给该社会带来了无穷的危害,因为,它不仅可能使一个社会秩序解体,规范失效,甚至可能使一个民族衰败、灭亡。在历史上,罗马为帝国的衰败和大清帝国的灭亡等一系列中外血的历史教训都昭示腐败与国家、社会、民族衰败之间存在的必然逻辑关系。
  就当今中国现实社会发展而言,腐败给中国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有以下三大方面:
  第一它损害了中国共产党的形象和领导能力。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的领导核心。中国的历史与现实都表明,在中国社会,除了中国共产党这外,没有第二个政治力量有能力领导中国走向现代化。因此,中国能否迅速趱现代化的关键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的组织和有效领导是通过其所拥有的广大党员和干部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现的;是通过其正确的纲领、优良的党风和崇高的理想所确立起的广泛社会认同和支持实现的。因此,党员和党员干部的腐败对党制定的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破坏,对党在人民群众中形象的损害,都必然影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力。
  第二它将阻碍体制的转型和新体制的成长。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中体制建设的核心任务,关系到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大局。一种新体制要顺利而健康地取代旧体制,除要从根本上使旧体制解体外,还要积极培育和发展新体制。然而,往往正是在这种体制转型和更替中,腐败最容易借体制转型中出现的某些真空和种种不完善之处得以滋生、蔓延。中国当前的腐败就与这种体制转型有密切关系。由于这种腐败往往是借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的权力关系在新的市场经济中"浑水摸鱼",所以,它一方面使旧体制"垂而不死";另一方面严重破坏了新体制建立与发展所需的政治、经济、法律和道德文化环境,从而阻碍了体制转型和新体制的发育和成长。
  第三它将影响中华民族精神重建与发展。
  腐败不仅对权力与体制具有很强的腐蚀性,而且对社会风气、国民性,甚至整个民族精神也具有很强的破坏性。因为,腐败所导致的权力的滥用主、法律的不公正、资源的浪费和道德的衰败,必然使一个社会逐渐丧失基本的价值理念和社会理想;使一个民族的心理和精神在失衡的社会和紊乱的秩序中走向畸形。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其未来发展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
  一是制度建设,二是民族精神的重建与发展。古往今来的无数思想家和政治家都一再表明这样一个基本道理,即优秀的民族精神是一定制度的灵魂之所在,是使该制度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之所在。正是基于这样的客观事实,当今中国在重视制度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十分重视中华民族精神的重建与发展,并为此发起了精神文明建设工程。可以说,中华民族要真正崛起于世界,不仅要有雄厚的国力,更重要的是要有优秀的民族精神。在这方面,腐败无疑是最大的负面因素。
  从以上三方面可看出,腐败对中国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是深层次的。它不仅可以使一个执政党失去执政能力,使一套好的制度失效和新的体制夭折,它甚至可能使一个民族走向衰败。因此,我们今天反腐败,不能就腐败反腐败,而应从治国兴邦的高度,从对整个中华民族的历史与未来负责的高度反对腐败。
  正像腐败是一种世界性现象一样,反腐败也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世界各国反腐败的经验表明:反腐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它的关键并不仅仅在于消除腐败本身,更主要在于消除腐败得以产生的基础与可能,换句话说,就是要标本兼治中,以治本为主。基于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的反腐败要能真正做到标本兼治,并最终根治腐败,就必须在反腐败中处理好以下几大关系:
  第一,治国、治党与反腐败的关系。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基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与制度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治国之本在于治党;而面对目前腐败对党的执政能力的影响,治党之本则在于反对腐败,尤其是反对和消除党员领导干部中的腐败现象。因此,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应把反腐败置于治党兴党、治国兴邦的战略高度。
  第二,党与政府反腐败与社会反腐败的关系。腐败之源主要在于权力,因而,直接掌握与行使权力的党与政府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反腐败力量。但是,事实证明,仅靠党与政府反腐败显然是不够的,反腐败还需依靠政权体制之外的广泛社会力量,即社会反腐败。社会反腐败,一方面在于社会各组织、单位和个人对腐败行为的自学抵制与反对;另一方面则在于社会各种力量对党和政府的权力行使进行积极而有效的监督。从反腐败的长期战略来看,社会反腐败力量发展对最终根治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党和政府在反腐败中,应积极推动社会各种反腐败力量的发展和各种反腐败机制的成熟,并积极与之配合,形成强大的反腐败合力。
  第三,近期打击与长期治理的关系。腐败一旦出现,若不加打击、控制,就会迅速蔓延。所以,在反腐败中,就腐败反腐败的打击是不可少的,它可以限制腐败的蔓延。但是,在任何社会,腐败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被彻底消除和根治的,因此,反腐败,无论是机构的设置、法律的制定,还是政策的出台,都不能拘于一时一地,要有长远打算。这不但有利于使现实中的反腐败运动走向制度化,而且也能对尚未发生的腐败产生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反腐败与社会综合变革的关系。从很大程度上讲,腐败的产生与蔓延是由一定社会的体制、法律和道德观念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制约力而出现的。因此,如果只是就腐败反腐败,而不重视对社会体制、法律、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变革,并尽快促其发展与完善,那么反腐败无论怎么反,都是不可能根治腐败的,从这意义上讲,我们应将反腐败与社会综合变革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把反腐败上升为一次系统的综合治理工程;另一方面在社会综合变革中把根治腐败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革与发展取向。
  历史与现实的无数事实表明,腐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反不了腐败;反腐败并不难,难的是根治腐败。但是,不论腐败多么猖獗,我们都能找到有效控制的手段和根治的途径。对于今天的中国人来说,形成反腐败决心,毅力和责任的关键就在于清醒地认识到这样一个基本道理----反腐败是治国兴邦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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