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市场,对商业银行而言,银行账户反映了资金的运动和变化,对银行账户的规范有效管理也是衡量商业银行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被广泛认为是国际银行业规制和监管的新标尺的新《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管检查、市场纪律这三大要素很大程度上也是建立在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之上的。银行账户也日益成为金融监管赖以开展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银行监管部门不断推进银行账户体系建设,提高了市场监管水平,对银行账户管理也逐步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但在实践中,银行账户的管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以及我国金融秩序的规范。因此,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对于规范支付结算、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均具有重大的意义。 本文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入点,以银行账户的开立与使用为视角,对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对银行账户开立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银行账户开立与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在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方面的立法上,我国中央银行于1977年、1994年正式制定颁布过两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无法适应新的金融形势和环境的变化需求。因此,我国又制定了《办法》,并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 除了上述《办法》以外,自2003年以来,我国又有多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及银行对账户结算的管理做了规定,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在上海,还有《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6]69号)、《关于上海市银行系统进一步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6]2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银发[2009]169号)等,且主要的规范性文件《办法》适用也已有十年多。在这十多年中,国家宏观金融体制与微观金融环境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银行账户的管理上,也出现了新的问题。 二、银行账户开立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实务中,无论对银行账户开立与使用的法律性规定的适用,还是对于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等方面的管理,都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个人代理开户缺乏相关制度规定 个人代理开户的情况在银行的日常经营中时常发生,而由于目前的《办法》 仅对单位委托代理开户做了相关规定,对于个人代理开户,《办法》却缺乏相关制度规定,导致实务中各银行在个人代理开户业务的处理上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 目前,在大多数商业银行个人代理开户的实务操作中,对代理开户手续要求比较简单。代理人只需携带委托人与代理人两人的身份证明、填写并提交开户申请书等文件,银行依据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开户申请书为委托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对于特殊身份证明的开户审核,《办法》缺乏相应配套措施 《办法》规定了开立个人账户时,申请人出具开户证明文件并确保文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义务,银行则有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的义务。 个人开户资料提交中最常见的是居民身份证。目前,由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共同搭建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已上线,银行人员可将二代身份证进行联网检查并比对申请人来人相貌与所提供的二代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一致。而对于一些特殊身份证件,如《办法》规定的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中国公民护照、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事院校学员证、华侨的中国护照等特殊身份证件,《办法》及《实施细则》虽规定了该些种特殊身份证件的类型,但却无相应的审核配套措施,银行人员也无类似身份证的联网检查途径,只能通过形式审查辨别该些证件的真伪。对于此类特殊证件,由于颁发机构大多非公安机关,不法分子伪造此类证件成本较低,银行审查证件真实性的难度较大。 3.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出具税务证明的可操作性不强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登记证。实践中,存款人往往无法出具税务登记证,原因在于根据税务管理部门的规定,存款人必须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才同意为其办理单位税务登记证。这样的话,税务机关与银行在税务登记证与银行账户开立的两个环节,让单位存款人陷入了死循环。虽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但应出具税务部门的证明"。 实质上,该问题就成了银行在审查单位身份资料、信息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与税务机关在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前置条件的审查上,税务行政登记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博弈。实践中存在税务机关不先行发放税务登记证,银行在没有税务登记证或税务部门的证明的情况下,先为单位存款人办理了银行结算账户。事后,银行再让单位存款人补交税务登记证的情况。 三、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管理中的若干建议 1.将银行结算账户审核流程与复核制度吸收入未来出台或修订的人民币账户管理相关制度中 《办法》对银行的账户开立与使用中的实务审核并未做详细规定,而在银办发[2006]230号《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则对账户管理系统的人员配备与审核流程做了相应规定,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银发[2006]71号文的要求,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endprint 账户管理系统的一二级操作员可以由一人兼任,三级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也可以由一人兼任,但一二级操作员与三级操作员或高级业务主管不得由一人兼任。对于不再使用的操作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应及时进行删除。对于一定时期内不使用的操作员,应及时办理停用等规定。 这些规定对于银行账户的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在实务中,银行可按照此规定建立与完善银行结算账户审核流程与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提升银行对账户管理的合规性,也提高银行对账户管理的效率。因此,建议将上述银行结算账户审核流程与复核制度吸收入未来出台或修订的人民币账户管理相关制度中。 2.取消单位账户开户提供税务登记证的要求 为方便单位结算账户的业务办理,以及增加《办法》的可操作性,可取消单位结算账户开立时,企业法人提交税务登记证的要求。单位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出具的资料已经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已经可以证明该单位的真实、合法性,银行可据此为该单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可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后,让单位到税务登记机关取得税务登记证,并将3个工作日生效制度与单位提交税务登记证一并作为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相关业务的前提条件。亦即只有在同时符合提交税务登记证及3个工作日生效制度的情况下,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方可办理相关业务。否则,若不提交税务登记证,即使超过3个工作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仅仅形式上完成开立,并不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条件。这样,有效解决了银行与税务登记机关在出具税务登记证明资料问题上的矛盾,也符合银行对单位结算账户开立的管理上的要求。 3.加强与政府及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随着国家与政府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及市场主体诚信的重视及多项重要文件的出台 ,商业银行也需加强与政府及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充分利用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作为支撑,加强政府与第三方机构,如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工商部门、人民银行、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的信用信息的分享,完善客户的信用信息核查、信用等级评估、信用风险评估、授信流程等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制度和系统培养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提高社会整体诚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