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企业名称权具有人格权、财产权双重属性,因此也可以说企业名称权是知识产权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的企业名称权和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很多企业由于自身缺乏一定的资金,而且缺乏一定的市场竞争力,这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使得很多的企业忽视了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就应不断提高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意识,通过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完善企业名称登记制度、企业名称评价标准、等方式,保护中小企业的名称权,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保持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名称权;法律保护;研究 一、我国中小企业名称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名称核准制度 现阶段,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悄然成立,然而企业的名称核准制度却并不完善,而且法律规定中的原则性内容较多,无法适应快速推进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从而就给制定我国的中小企业名称等级的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而且等级机关由于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极易在企业的名称登记过程当中产生争议、矛盾以及权力寻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就急需要一部科学、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且法律效力高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 (二)中小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体制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中小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体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仍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注重强调分级管理、地域管辖,这样的管理制度虽然将级别管辖的行政区划分的井井有条,但是并没有将市场本身无区域化的特性纳入到它的考虑范围之内,从而极易容易产生很多的矛盾、纠纷。《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出:企业名称权在行使过程中要受到严格的地域限制,超出区域范围或者在不同的行业领域旋即不享有该权利。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情况以及众多的登记机关让企业名称专用和排他权的效力黯然失色。更加严重的是,虽然我们拥有一套严格的登记管理体制,但是却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来避免企业名称的雷同,甚至在同一企业当中都会出现雷同的企业名称,这样一来,就使得公众极易对雷同的企业名称产生误解。尤其是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自身缺乏一定的法律保护意识,并没有及时的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时间一长,就极易产生商标或者企业名称被不法分子恶意抢注的狀况。此外,随着我国各个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企业的经营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在这一过程当中,企业的行业属性逐渐成为上级管理部门所"头疼"的问题,而作为普通大众的我们自然更是无法区分这其中的奥秘。 二、完善中小企业名称权的保护途径 (一)扩大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公示范围,预防侵权中小企业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充分的认识到企业自身加强对企业名称权的重要性。作为企业名称、商标的管理者,首先应全面提高自身的能力,加强对企业名称、地理名称、商标、商号等方面的认识,在进行企业名称登记的时候,应将四者进行相应的融合,从而在扩大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范围内,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冲突。如果中小企业能够这样来进行企业名称权注册登记的话,那么,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企业产品的广告费用,这一举措,对于正在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不仅有效节省了企业的宣传成本,而且还从根本上推动了企业的商标的知名度,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与竞争力,增强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使得企业的发展能够和企业名称的保护相得益彰。 (二)完善在先权法律救济途径,打击侵权 当前,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方面,仍存在一系列的不足。尤其是在企业的名称权保护方面,尚未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很多的中小企业大多忽视了对名称权的管理,从而就导致了很多的不法分子通常会钻法律的空子,恶意注册其他企业的企业名称、商标等等。破坏中小企业给我们积累下的企业名称以及企业利益,极大的阻碍着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不仅如此,恶意注册他人名称权、商标,还极大的扰乱了市场的和平竞争,进而影响到整个市场竞争秩序,中小企业也同样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应在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多种方式,来维护自身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的切断不法行为主导下的利益链条。同时,在我们进行维权的时候,还可以采用行政化的监管手段,在打击非法、假冒伪劣等不法行为的时候,应及时的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反映处理,同时,在遇到较为棘手的问题时,我们还应及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名称权作为企业民事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名称权保护力度是至关重要的。树立良好的经营理念和法律保护意识,树立良好的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晓尧,刘恒.论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中山大学学报,1997(3). [2]邹翠娟.对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制度的若干思考.工商行政管理,2004(5). [3]张鲁民,刘继祥.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北京审判,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