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前,国内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保证我们生活的环境更好的美好,呈现良性发展,常理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就相当我们上面说的规矩,不管我么要做什么样的事情都要遵循这个规律。然而国内的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出现一些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文章就这个问题进行相应的研究。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关系互补 文章以利益是视角作为切入点,对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只是为了证明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存在一种互补的关系。同时这两部法律之间也具有一定的差异,如民商法的主要作用就是为更好的保证个人的合法利益,其侧重点是提升个人的经济效益。经济法主要针对企业或集体,侧重点就是为了保证集体的利益。经济法可以解决民商法中无法解决的问题,有利于提升提我国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升。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一)在权利、保护点不同 民商法的保护对象范围较广,如自然人(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以及在其他组织中的公民,上述这些人都受到民商法的保护,没有人能够随意的侵犯他们的权利。除此之外,在民商法中人与人之间都是平等的,因此受保护的公民都具有一样的权利与责任。经济法与民商法在保护人群以及权利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经济法会根据保护人群的不同,赋予他们不同的权益与义务,因此在经济法中会将受保护的人群划分成为三类,第一类是国家,第二类是企业,第三类是个人。同时我国的经济法还会依据市场中主体地位、环境以及经济进行权利与义务的划分。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垄断行业中的消费者以经营者身上。 (二)主体表现出的限度不同 在民商法中相对的关系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相应的改变,可以重新设定,甚至还可以将其废除。随着我国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大部分人会取得上方共同的意见,将法律中存在的限制一一排除,这样才能够让双方都满意。但是,经济是由政府制定出台的公法,不管是什么人都要遵循法律中的规章制度,需要企业与个人牺牲自身的利益保证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这样就能够保证我国经济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我国出台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狠罚权益,不管是从立法角度上说,还是从实行后的效果上说,都是民商法无法达到的高度,同时民商法也无法与经济法一样不断的提升我国产品的质量,进而增强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保证产品的优势。 (三)内容、目标存在差异 民商法是根据个人的观念以及方法论形成了一种特性,这也就是我们常常说到的个人本位特性。该特性表明民商法更侧重个人在短期内的经济利益。除此之外,民商法中还鼓励个人经济利益朝最大化发展,在个人主义的观念中已经形成了人属于高级动物的观念,面对经济利益时自己可以做出决定,社会是有每个个体组成。由此可见,民商法侧重是个人利益。然而,经济法则侧重于社会整体的利益,经济法中层级提出:每个人都与社会具有非常密切的来呢西,个人呢利益主要是从社会的发展中创造出来的。因此,在经济法中提出每个公民都必须为社会的发展承担其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经济法的侧重点是不但促进我国的经济、社会以及环境共同发展,最终实现人类全面发展的目的。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互相联系 有很多个人总是以自我为中心,他们为了能使自己的利益能够获得的最多、最大,运用一些违法的行为,他们的很多做法违背了我国市场的经济竞争方式,我国市场经济中要求企业或是个人要公平的竞争,他们的违法和自私的行为间接地使经济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遭到破坏,除此之外,他们的行为会使很多人产生不满的心态,致使更多的人开始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造成了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的紊乱。 经济法与民商法有共同扎根在市场经济中共同发展,同时经济法与民商法又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经济进行微观、宏观调控。经济法与商法之间相互配合,互补并存,民商法的基础是经济法。除此之外,经济法还会对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矫正。由此可将,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呈现出统一辩证的关系。 (一)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关系 尽管民商法与经济法在调整对象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有促成了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互补的关系。由于民商法中侧重的是自治,在法律中属于私法。因此民商法中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主要是凭借个人的思想决定个人的行为活动,不会出现对个人的意志进行强制行为,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个人通过自己的意志对多种情况下的法律进行相应的排除。另外一种情况是只有当事人主动行使诉讼权利时才能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反应了法律中新生资产的要求,同时也是顺应了资产阶级的要求,简单来说,只要政府的干预越少越好。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也发生了改变,,民商法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民商法已经无法解决经济宏观调控带来的问题。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中的调控对象的前提是国家权利对经济关系日趋完备,然后在确立市场经济主体的基础上,建立宏观调控系统,并对经济活动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取向关系 法对于社会而言是为了突出社会的正义,无论是经济法还是民商法都具有这样的意义。在民商法中其不会受到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化的影响,因此在市场中的每个主体受到的保护力度都是相当的。然而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还是有所不同的,他会根据主体的强弱赋予其不同的权利与责任。尽管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主体分别是社会权利与个人权利,但是社会与个人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导致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有了交叉。其实经济法与民商法具有一致的目标——社会正义。 三、总结 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利益都与整体的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之间呈现互补的状态。然而国内的法律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这就需要外部的力量对我国的经济进行协调,这种外部力量就是公共权力。只有这样我国经济力量才能实现最大化,个人的利益也才能大都最大化。由此可见,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互补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徐海阳.民商法与经济法二者的区别与联系[J].经营管理者,2011(04). [2]罗江.试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比较[J].法制与社会,2010(26). [3]李铎.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J].法制与社会,2010(34). [4]余国祥.浅议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经营管理者,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