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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股权转让之要件


  胡新华+林娴
  摘 要:股权的流转问题一直是实务处理中的重点难点,特别是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责任公司的不同性质,股权变动的效力也存在不同。本文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要件进行了分析,以厘清有限责任公司中内外出资转让的变动要件,股份责任公司中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股份转让的变动要件。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责任公司;转让
  物权转让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转让以适格主体有效合意的成立为生效要件,股权是集合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内容的综合权利,其转让的效力要件自然无法单纯按照物权或者债权转让要件进行确定。笔者认为,股权变动的生效首先需要符合民法上关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如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标的适当、意思表示真实,其次还应当符合公司法上的效力要件,效力要件成就后,股权变动即为生效,至于公司法上规定的股权转让的过户要求,只产生对抗效力,不影响股权转让本身的生效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要件
  有限责任公司人数较少,人合性较强,法律对其出资转让设定了相当的限制。
  1.内部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采取的是自由主义原则。股权转让应自双方转让合意成立时生效。
  2.内部股东与外部人员之间的出资转让
  相较于内部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受到较大限制。外部转让除双方形成有效的转让合意外,还需符合《公司法》第71条第2、4款的规定,该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规定以"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语言表述,确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条件。笔者认为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强烈的人合性,除合同双方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外,第71条第2、4款規定的限制条件也应为股权对外转让的生效条件之一。在最高法最新颁布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七条更是补充了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通知半数以上股东的方式除书面形式外,还可以采取其他能够确认股东收悉通知的合理方式。
  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转让,发生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出资证明书的变更只产生对抗效力,不影响股权转让本身的生效问题。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要件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是否公开对外发行股票可分为封闭式股份公司和开放式股份公司。封闭式股份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股份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持有,股份转让受到限制,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开放式股份公司是有权以公开认购的方式向市场发行股票并且依法自由转让股票的公司。对于这两类公司股权变动的要件,存在一定区别,论述如下。
  1.封闭式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
  对于封闭式股份公司的股权变动要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而对于封闭式股份公司的股权,其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其可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方式进行交易。同时封闭式股份公司只能发行记名股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因此,封闭式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除转让合同生效外,必须符合股票背书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形式,两个法律行为均成就后股权发生变动。
  2.开放式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
  开放式股份公司的股份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其余股份可向社会公开募集。对于开放式股份公司而言,既存在记名股票也存在不记名股票。对于记名股票的股份变动要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双方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同时要满足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的要件后,股权才能发生有效变动。对于不记名股票的股份变动要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交易双方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票交付后,无记名股票的股权转让即发生变动效力。
  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资本性是其本质特征,股东个人的身份特征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并不重要,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固有特征,因此无论是封闭式股份公司还是开放式股份公司,对内及对外的股份转让法律并无进行区分规定,只是对发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股份转让进行了统一限制,故对股份有限公司对内及对外的股份转让笔者并未予以特别说明,只以记名和不记名股票的变动要件进行了区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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