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300 浙江省文成縣人民法院 浙江 文成) 摘 要:ACTA,即《反假冒贸易协议》,其允许各缔约方对国境货物采取中止放行、扣押等措施,将对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压力。本文将比较ACTA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及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 关键词:ACTA;国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 一、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一)"过境货物"的定义探讨 关于"过境货物"的定义,最早可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中推导得出。本文所讨论的"过境货物",是指从一国境外启运,经过该国领土,处于该国海关监管下,不进入该国市场,并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二)ACTA关于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1.实体性保护措施 第一,主体范围。在实践中,大多数缔约方指派海关为主管机关。权利主体即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包括商标注册人、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许可人等,还包括具有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的联盟或协会。 第二,保护对象。除专利和未经披露的信息,ACTA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其他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 第三,启动程序。ACTA规定了两种对过境货物启动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一种是依职权启动,另一种是依申请启动。 2.程序性保护措施 首先,在担保制度方面,分为申请人的担保与被申请人的担保。一方面,权利持有人在申请主管机关中止放行、扣押有嫌疑的货物时,须提供保证金、保函或等同担保,以防止权利滥用;另一方面,在例外情况下或依据司法命令,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请求取回被扣押的货物。 其次,在救济措施方面,被裁定侵权的货物应及时销毁,未销毁的,除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应保证该货物被清除出商业渠道。而对于假冒商标的产品,ACTA规定,仅仅清除货物上非法贴附的商标是不足够的。 再次,在信息披露方面,主管机关可以向权利持有人提供涉嫌货物的相关信息。主管机关在侵权发现阶段、侵权裁定阶段和货物被裁定侵权后都可进行信息披露。 二、ACTA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我国造成压迫性的原因 ACTA虽然没有直接涉及我国,但必将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我国产生影响,造成压迫性。造成这种压迫性的原因主要有: (一)缔约方根据ACTA条款,在过境环节对我国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执法,给我国造成直接压力 ACTA允许对过境货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虽为授权性条款,但如果ACTA任一或全部缔约方授权主管机关在本国实施该条款,那么我国出口到外国的货物将受到直接挑战,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二)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ACTA一旦生效,原先在缔约方内适用的ACTA标准将扩展适用于WTO全体成员 一旦ACTA生效,任一缔约方对过境货物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那么依据最惠国待遇,我国过境他国的货物也将会被适用ACTA标准,给我国经济贸易带来巨大的压力。 三、ACTA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我国的负面影响 ACTA目前协议尚未生效,我们可以从理论上对潜在的负面影响进行合理的预测和分析: (一)增加我国过境货物被扣押的风险,阻碍自由贸易,影响我国国际形象 我国是ACTA主要缔约国海关扣押商品的主要来源国,出口货物侵权频发,必然使得相关国家加大对我国过境货物的检查力度,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时,频繁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必然会降低我国对外经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度,进而影响我国在国际贸易上的国家形象。 (二)增加贸易运输成本,降低贸易便利化程度 为避免在过境国出现中止放行、扣押的情形,我国相关企业可能会选择绕开对其不利的国家,转向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国家过境。这将极大地增加合法生产经营者的时间成本和运输成本,影响交易效率,降低贸易便利化程度。 (三)产生新的国际贸易壁垒 在信息披露条款上,ACTA提前了信息披露的时间,增加了披露的信息内容。但一旦该条款使用不当或被竞争对手滥用,就可能会给商品的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产生新的国际贸易壁垒。 四、ACTA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虽然目前ACTA尚未生效,但反映出发达国家提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意图与决心。ACTA是发达国家在提高知识产权国际执法标准过程中的一块垫脚石,无论其生效与否,都将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发展产生影响。 ACTA允许缔约方对过境货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虽然仅为授权性规定,不是必须遵守的义务,但其影响力和警示作用是我国必须考虑和预防的。基于上述判断,我国应当重视ACTA并审慎应对。 (一)密切关注ACTA并组织专门研究 开展ACTA与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与TRIPS协议等当前多边条约的比较分析,跟踪ACTA缔约方在过境货物方面的新动态、新政策,为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同时开展应对研究,深入研究ACTA可能对我国经济贸易产生的影响,研究过境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案例。并且密切关注我国过境货物在各国海关是否出现被调查、中止放行、扣押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寻找适合我国对外经贸企业的应对方针。 (二)联合发展中国家,将ACTA问题拉回到WTO、WIPO框架中来 在ACTA问题上,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我国应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以共同立场重申对ACTA的质疑和担忧。 首先,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对话,在发展中国家内部达成共识,形成统一力量。其次,充分利用WTO、WIPO这些优势场所,对ACTA透明性、超TRIPs标准等问题表达质疑,为发展中国家赢得过渡的时间。 (三)坚持TRIPs协议为底线,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通过前文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比ACTA相比,还有着很大的差距,存在保护范围狭窄、权利主体范围不够完整等问题。ACTA的制定表现出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在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的决心,更高强度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是大势所趋,我国应积极应对,掌握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的主动权,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更大强度地保护知识产权。 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立法标准偏低,不能有效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现行法律法规分布松散,缺乏统一而有效的法典。完善国内立法,要以TRIPs协议为基础。再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