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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探析


  摘 要: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探讨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并针对当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异化;司法认定
  一、我国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2001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对驰名商标进行定义,但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这一作法与主要国际公约和各主要国家的作法是一致的。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将驰名商标定义为:"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虽然实定法上鲜有驰名商标的准确定义,但学者们对驰名商标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阐述。法国学者Y·st-Gal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广为广大公众所共知且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日本学者纹谷畅男认为,驰名商标是作为特定人业务有关的标志,已在交易者或消费者中间为公众所知悉的商标。张俊浩先生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指公众所知的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高卢麟先生认为,驰名商标是指某商标经过在贸易中长期使用,为广大公众所知晓,知名度高,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可见,虽然目前对驰名商标还未有统一而权威的定义,但无论从判例的积分、实定法的规定、国际公约的约定,还是学者的研究的角度,驰名商标均应具备两个基本内涵,一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二是具有较高的声誉。司法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理解可参照《驰名商标认定保护规定》给出的定义。
  二、被异化的中国驰名商标
  1.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
  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在于为驰名商标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而不在于授予某商标"驰名商标"的荣誉称号。从严格意义上说,商标法上并不存在"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这样的分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驰名商标并不是商标法上的一种特殊商标,而是法律为所有商标提供的一种可能的保护"。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起始于工商行政部门,从驰名商标制度构建的开始就产生一种误导,无论是企业还是一般公众都认为驰名商标是政府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一旦某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使用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瞬间剧增,一些地方政府从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被评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高额奖励,并在税收等方面予以照顾。保护驰名商标不是评定驰名商标,不是授予称号。因为我们现在保护的是正在创立中的驰名商标,是初级阶段的驰名商标。准确的说是保护创立驰名商标的环境和程序,不可以将一些商标由于被侵权的"低门槛"而认定的驰名商标捧到不适当的位置,更不能已政府名義向消费者发布不恰当的"官方信息"。这样,政府就在帮助某个企业促销。参与企业间不正当竞争,也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而在目前,驰名商标无疑是每个品牌经营者孜孜以求的目标。可见,驰名商标在我国已经广泛的被认为是一种荣誉称号,这种对驰名商标的误读既不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也直不利于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2.驰名商标是推销产品或服务的工具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制度放弃了由商标局主动认定的体制,转而采纳了"被动认定"、"个案有效"的国际通行的作法。目前,无论是经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认定,还是经人民法院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其效力仅对该个案有效,并不必然对其后的案件自动具有拘束力。但是目前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广大企业似乎对"被动认定、个案有效"无动于衷,纷纷对所获得的驰名商标进行大力宣传,其形式有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报纸、电视上作广告。而且,在宣传驰名商标时,有些企业并不标明其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而是笼统的标明"某某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这些企业似乎不知驰名商标是一动态事实,而想当然的认为一旦驰名商标被认定,那么当然可以对其商标以"驰名商标"的标签进行大力的宣传。
  三、当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必须注意的问题
  1.准确把握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一定要切实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坚决避免降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使不具备驰名商标法定条件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客观存在的,商标驰名与否同该商标是否经过法律程序认定无关。一个实际上已经驰名的商标,即使未经法律认定,也丝毫不损害它的驰名程度。相反,一个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相距甚远的商标,即使勉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它的声誉也不会有多大的提高,反而有拔苗助长的之嫌,甚至损害自身的信誉。当前,个别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不被消费者所认可的现状就是例证。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与认定驰名商标有关的案件时,应该严格把握认定标准,既不降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门槛,也不刻意鼓励认定或者任意扩大认定范围,从而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严格审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坚决避免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或"虚构诉讼"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商标通过司法认定的方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一时间,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成为了企业界的热点话题。与此同时,人们也对其中可能出现的"设局"行为提出了担忧,认为有可能导致认定的"驰名商标"名不符实,降低驰名商标的"含金量"。民事诉讼中的驰名商标认定与普通民事诉讼有不同之处,普通民事诉讼中较少涉及案外人乃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基本上只涉及涉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于驰名商标具有强大的保护力,驰名商标的认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同行业的竞争者。因此通过原被告合谋而导致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仅对同业竞争者是不公平的,也将最终影响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进而从根本上危害市场秩序,也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创立的目的,即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实践中,法院必须加强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的审查,坚决避免有关当事人通过"虚构诉讼"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四、结语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在我国已走过了近五年的历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近百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工作在健康而有序的开展,广大公众也逐渐认可人民法院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
  参考文献:
  [1]高映.论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驰名"的界限[J].《河北法学》,2008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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