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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研究


  摘 要:隨着我国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基础建设目标。但是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立法相对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为此就必须要结合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的权利不断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从而有效保证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合法使用。鉴于此,本文就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做一些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供参考,希望能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提供有效参考价值。
  关键词: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
  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指具有知名度的商标没有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这种商标通过图像、文字等形式使用在商品上的时候是不具备专用权限的,所以也就无法根据《商标法》对其进行保护,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与其他已经注册商标存在相似,甚至会遭遇恶意抢注等状况,继而直接损害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背景下,许多国外企业入驻我国,然而各个国家都有其相应的商标法律制度,受到语言、文化和习惯的影响很容易导致侵权纠纷和商标争议等不良事件。鉴于这些商标使用的不良问题,未注册驰名商标如何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成为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研究目标,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
  1.《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根据现状来看,我国《商标法》对于一些具体范围内容的未注册商标设置了相应的保护条例,例如在《商标法》的第十三条规定中,对于一些没有在中国注册申请的相似商标,明确禁止了容易导致混淆、存在模仿和复制的未注册商标的注册申请;例如在《商标法》的第十五条规定中,明确禁止了未经授权的未注册商标的注册申请和使用,对于商标代表人和代理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同样禁止注册和使用;例如在《商标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中,明确禁止了以损害他人的商标权利进行的商标注册,更不得通过违法手段抢注已经使用的未注册驰名商标[1]。由此可以得出,我国《商标法》对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局限于有一定知名度和未在国内注册的商标。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在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企业经营者必须遵循平等、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在这条规定中,其主要目的就是禁止经营者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实现企业发展,而未注册商标的仿冒和恶意抢注已经直接影响到商标持有人的基本权益,这明显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第二条的基本准则,所以在未注册商标的权益保护中可以将其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2]。同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若是经营者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商标和名称,通过伪造品牌标志使产品质量受到社会误解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国人名共和国商标法》对其进行惩罚,对伪造商品的不正当收益进行没收和产品销毁,在情况较为恶劣的情况下也会根据影响程度,吊销营业执照和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构建
  1.明确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范围
  想要保证未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就必须要通过多种渠道明确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范围,使法律保护条例得到有效落实[3]。首先,相关部门应积极参考德国、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保护模式,使《商标法》能够正面规定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使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得到有效强化,并结合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和隐患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对未注册商标设置科学合理的法律保护范围。但是政府部门也要充分掌握未注册商标的识别性,确保未注册商标的商业标志具有良好的识别性,才能有效利用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保护。同时,应保证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这主要是因为没有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并不具备提高经济利益的效果,也就不具备商标抢注和商标假冒的动机,以此确保未注册商标保护法律的合理性及科学性。
  2.完善未注册商标权利者的权利
  根据现状来看,我国《商标法》仅仅赋予了未注册商标权力者的撤销权,这是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意义相对不高,也无法充分体现未注册商标权利者的归属权,为此就需要采取多种方法确保未注册商标权利者的基本权益。首先,可以赋予未注册商标权利者一定期限的优先注册权,优先注册权的期限应根据未注册商标的影响力合理设置。例如在葡萄牙的《工业产权法》中就规定了未注册商标从申请日期开始,未注册商标权利者拥有六个月的优先注册权,在优先注册权的规定期限内可以有效遏制第三人的注册申请[4]。这条法律规定能够有效避免商标抢注的现象发生,相关部门应积极考虑优先注册权的设置。其次,可以赋予未注册商标权利者一定范围的继续使用权,也就是在未注册商标存在第三人注册之后,未注册商标权利者在行驶撤销权之前,保留未注册商标的继续使用权,但使用范围应限制在已经具备知名度的经营区域,从而有效确保未注册商标的经济效益。同时,对于未注册商标的继续使用也要限制在商品范围和服务范围,不能将未注册商标使用在新的服务和商品上,以此避免未注册商标的争议扩大化。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一些法律条文,但是这些法律条文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过于模糊化,无法正面体现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因此,为确保未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相关部门应积极明确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范围、完善未注册商标权利者的权利,从而有效确保未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
  参考文献:
  [1]李卓.论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从IPAD商标纠纷切入[J].才智,2016,18:200.
  [2]冯晓青,罗宗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研究——以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保护为视角[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6,04:95-103.
  [3]王敏,杨丽晨.浅析未注册驰名商标[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2014,07:180.
  [4]张桐.浅析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的具体内容[J].法制博览,2017,04:264.
  作者简介:
  戴伏娟(1982.7~),女,汉族,湖南株洲人,本科,商标代理人,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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