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律师分级执业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由于刑事辩护保护法益的特殊性、复杂性、专业性,以及辩护工作的风险性,刑事辩护工作进行分级尤为重要。加之,辩护律师进行分级出庭具有较大的可行性。因而,可以从辩护律师分级出庭角度出发,就级别分类、执业范围、评级标准、评级主体方面制定相对应的标准。 【关键词】改革;辩护;分级;风险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11月15日,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大学律师学院主办的新常态下法律服务创新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在会上提到"律师等级制度改革有可能在明年进行推进,届时可能对律师执业进行部分限制。"一时间,律师分级执业的话题立即引起了法律界的热议。律师界对此反应更为激烈,以致形成反对声音呈"一边倒"的态势。其实,在2015年8月20日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柱就已表示:"要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对新执业的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可以研究探索分级出庭制度。"此外,司法部研究室某研究员在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时也曾表示,律师行业应当建立分级制度,以便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由此,律师分级执业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环节中律师行业改革的热点,也成为学术研究的热门课题。因此,本文以辩护律师分级出庭制标准为题,希冀为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法治中国的有序进行,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二、辩护律师分级出庭制的必要性分析 尽管对于律师分级执业的问题尚无官方的正式而明确的说法,但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律师分级执业的话题难免不引起法律人关注。那么,是否有必要对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进行分级执业、分级出庭的规范呢?基于文章的研究视角,本文认为,辩护律师有必要建立分级出庭制度。 (一)刑事辩护所保护法益的特殊性 我们知道,刑罚是国家对被告人生命与人身自由的最严厉惩处。因而,刑事的公正裁决尤为象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刑事辩护所保护的法益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刑事裁决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将会造成被告人的自由乃至生命被剥夺的恶果,而且这种结果是不可挽回的,更是难以弥补的。不可否认,当前报道的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其主要原因可归责于司法机关。但也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暴露出辩护律师因刑事法律专业素养底下、辩护经验的欠缺、工作态度极不认真或勇气胆略上的不足,使他们在这些案件的辩护中未能充分发挥辩护律师作用。在三角形的刑事程序中,辩护律师的位置无疑是为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设立,同时也希望辩护律师以追求公平正义的信念与较高的刑事法律专业素养,无所畏惧地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所畏惧地为其争取公正的判决,从而尽可能避免刑事裁判错误的发生。因此,为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为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在公检法系统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逐步进行规范、受到约束的同时,在刑事辩护领域,基于其所保护的权益的特殊性,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刑辩律师分级出庭制度确有必要。 (二)刑事辩护的复杂性与辩护律师的专业性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犯罪形式越发多样化且表现出一定技术性与专业性。在刑事实体法方面,法网日趋严密。在刑事程序法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继引入。刑事案件从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到审判乃至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从涉案人员的传唤、拘留、逮捕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从涉案物品的查封、扣押、冻结到结案后物品的处理,在刑事实体法上或刑事程序上的变动可谓翻天覆地。辩护律师无不要求具备深厚的刑事理论基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广泛的社会知识积累,方能全面掌控刑事辩护动态发展,实现有效辩护。整个刑事案件从开始到结束,其过程的复杂、艰难无法预先设计、演练。因此,辩护律师的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而成为一名合格的辩护律师经历刑事辩护经验与教训的洗礼,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尽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法辩护方面的进行委托也是慎之又慎,但由于客观因素的限制,在很大比例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能委托到刑事专业素养高与辩护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辩护。诸如:因经济状况而委托年轻律师,因不知悉委托律师业务情况而委托民商业务甚至非诉业务的资深律师。因此,对辩护律师进行分级出庭的适当限制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利益。 (三)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居高不下 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恐怕是每一位立志成为辩护律师学习的第一堂课。《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存在,如同悬挂在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令每位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小心翼翼、如履薄冰。我们知道,刑事法网日益严密、刑事程序规则日益繁多。法律虽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越多,但辩护律师所承担的义务也相应增加。在《刑法》第306条等针对辩护律师的专属罪名依然存在的情况,辩护律师在进行辩护中执业风险始终存在,而且一步之错易造成难以毁灭性的打击。因此,若不建立完善的辩护律师分级辩护、出庭制度。刑事辩护业务极易使某些辩护经验尚浅、执业警惕性不高的律师特别是青年辩护律师随时可能坠入的万丈深渊。长此以往,最终将使得本已辩护率极低的刑事辩护持续低迷状态。 三、建立辩护律师分级出庭制的可行性 (一)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 司法体制改革,无疑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司法体制改革正在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随着公检法系统体制改革相继进入高潮,作为深化司法改革體制中一个重要环节的律师行业同样在改革的筹划之中。在去年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孟建柱书记就辩护律师分级出庭明确表示:"对新执业的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可以研究探索分级出庭制度。"紧接着,中央深改小组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提到"规范律师服务市场,提高律师执业能力",为律师行业的改革拉开了序幕。 (二)辩护律师分级出庭制阻力小、意义大 陈卫东教授的关于律师分级执业的一席言理论引发了热议,反对之声更是一浪高过一浪。不过,笔者发现,多数律师反对律师分级执业主要是反对除辩护律师以外的执业律师,而支持律师分级出庭、分级执业的多数是赞同辩护律师分级出庭、分级执业。因为相对刑事辩护而言,无论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考虑,还是为其他非长期从事、非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的律师考虑。辩护律师分级出庭均是对委托人与其他律师的最好保护。此外,刑事审判的过程是一场可视的象征公平正义的过程,其代表普通百姓心中朴素的公正与正义,其程序性与庄严性更可以传递法治中国的力量。因此,辩护律师分级出庭更易获得民众与律师同行的支持。 四、辩护律师分级出庭制标准的建议 在解决了辩护律师分级出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之后,辩护律师分级出庭制标准的问题才有"活着"的意义。因为法律服务行业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市场化。故而,对于辩护律师的分级出庭标准的设置,应当尽量减少行政干预,以避免权力寻租或其他负面影响。基于此考量,对于辩护律师分级出庭制标准,笔者结合自身参与刑事辩护的经验与教训,浅析一下个人见解。 (一)级别分类 关于辩护律师级别分类,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先初步按执业年限来作简单划分:实习律师及执业不满3年的,则为刑事辩护律师助理;执业3年以上而不满5年的,则为刑事辩护初级律师;执业5年以上而不满7年的,则为刑事辩护高级律师;执业7年以上的,则为刑事辩护大律师。另外,对于长期从事相关刑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途转入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其级别分类可依据从事刑事法律工作的关联性、工作年限等,并参照辩护律师的标准,由评审委员会评定。 (二)执业范围 1、刑事辩护律师助理 刑事辩护律师助理主要工作是协助更高级别的辩护律师办理相关业务,不得独立办理刑事辩护业务。每年度参与办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应为2件以上。否则,取消刑事辩护律师助理的级别。 2、刑事辩护初级律师 刑事辩护初级律师则可办理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事辩护业务,或协助更高级别辩护律师相关业务。不得独立办理本级别执业范围以上的刑事辩护业务。每年度办理法定刑在3年以下的刑事案件的数量应为2件以上。连续3年以上办理本级别的刑事案件未超过6件的,则降低一个级别。 3、刑事辩护高级律师 刑事辩护高级律师则可办理法定刑除无期徒刑与死刑在有期徒刑以外的刑事辩护业务,或协助更高级别辩护律师相关业务。不得独立无期徒刑与死刑的刑事辩护业务。每年度办理法定刑除无期徒刑与死刑在有期徒刑以外的刑事案件的数量应为2件以上。连续3年以上办理本级别的刑事案件未超过9件的,则降低一个级别。 4、刑事辩护大律师 刑事辩护大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不受法定刑限制,但每年度办理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刑事案件的数量应为2件以上。连续3年以上办理任何级别的刑事案件未超过9件的,则降低一个级别。 (三)评级标准 1、刑事辩护律师助理 刑事辩护律师助理应当以较低的门槛进入,凡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均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助理,以作为未来辩护律师的储备人员。 2、刑事辩护初级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助理在担任辩护律师助理期间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取得律师执业证书3年以上,且已协助更高级别的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9件以上。并由更高级别的律师推荐的,则可担任刑事辩护初级律师。 3、刑事辩护高级律师 刑事辩护初级律师在担任辩护初级律师之后且执业年满5年,独立办理本级别刑事案件9件以上,由更高级别的律师推荐,则可担任刑事高级律师。 4、刑事辩护大律师 刑事辩护高级律师在担任辩护高级律师之后且执业年满7年,独立办理本级别刑事案件12年件以上,由更高级别的律师推荐,则可担任刑事高级律师。 (四)评级主体 评级主体的独立性关系辩护律师分级出庭制能否达到预设目标的重要环节。因此,为保证辩护律师评级主体的独立性,在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与法律服务市场的行业特点基础之上,辩护律师等级的评定主体应由第三方进行。即全国律师协会之刑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之刑事委员会、刑法学界专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委托人组成的律师等级评审委员会。除了相关的形式审查外,主要审议: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辩护效果、审判结果等综合评价,最后将评审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备案。 【参考文献】 [1]陈卫东教授、王兆峰律師对话律师分级制度改革[EB/OL].[2015-11-24]. [2]魏徽徽.明年或推进律师等级制改革[N].信息时报,2015-11-17(A14). [3]任重远.激辩律师分级出庭[N].南方周未,2015-12-03(A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