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针对目前部分陪审员在实践生活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现象,我认为有必要加强陪审员队伍的建设,而陪审员的选任机制研究是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主要从我国陪审员的选任现状进行分析,从而找到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其成因,最后提出选任制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选任制问题;完善 陪审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它使得民主进入了司法活动当中,极大地推进了当代中国司法活动的进步。通过对选任机制具体内容的研究,找到存在的立法漏洞,对症下药,从根部切除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病态发展,使我国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公民监督司法审判、参与司法活动得到真正的实现。 一、中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于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的研究,我认为选任制度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参选人员范围较窄 目前我国立法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除了需要拥护我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外,还需要满足大专以上学历。该条立法限制了人民陪审员设立的目的,因为人民陪审员主要审查事实,而人民对事实的感知、判断是不以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为前提的。或许有的人虽然是初中毕业,但他们生活能力很强,描述案件事实一点都不逊于其他高学历者。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有利于吸收在当地影响力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来担任人民陪审员,减少知识分子思维的专向性和片面性。 2.选任程序缺乏合理性 理论上,人民陪審员有可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推荐,还可以自己主动申请两种参选方式,提交材料后由基层人民法院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最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不难看出,人民陪审员虽然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最终做出决定的,这看似很民主、公正,但其实在实践中,人民法院才是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直接决定做出者,法院作为资格审查的主体,更多的表现为形式主义,虽然由其选任可以提高选拨效率,便于法官开展工作,但事实上陪审员在资格审查问题上如同虚设一般,并没有起到陪审员监督法官断案的效果。 3.陪审期限较长 很多人民陪审员一旦被选任之后,就会出现连选连任的情形。法官可能会觉得经过长期的相处,已经熟悉有了默契感,其工作流程也都以掌握,不想换人重新适应。陪审员也觉得长期在法院担任陪审工作似乎是一个稳定的工作,工作环境好又不费神、费力,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呢?这样"陪审专业户"这一名词就诞生了。 4.公民参与审判的积极性不高 在审判台上,有很大一部分陪审员不敢发言,也许怕打断法官的思路,也许怕说错话引来非议,也许只想玩手机、看闲书,不管他们出于怎样的心理。总之一句话:参审的积极性不高,似乎整个庭审活动与自己无关,这样一种病态继续发展将践踏我国的庭审活动,容易对当事人心理产生阴影,从而不相信司法的公正权威。 二、以改革试点为基础分析选任制完善的措施 1.选任对象的改革 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他们对参审的国民资格并没有过多的限制,保障了其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因此,我们应扩大参选人群的范围,公民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辨别案情事实的能力,就可以胜任此工作,没有必要对种族、学历、职业、家庭条件进行限制。否则司法活动就不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情感诉求和社会主流价值体系,影响陪审制度功能的发挥。 2.选任机构的改革 人民法院为了"方便使用""省时省事",往往会选择学历高或者自己的亲朋好友担任陪审员,因为我们国家是一个注重人情社会的国度。这样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监督和抑制腐败作用就不能得到实现。故我认为法院不该过多的参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应该适时的削弱法院在陪审员选任中的权利。除此之外,人大常委会应更加注重发挥其监督权的作用,制约法院以及司法机关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的审核工作,这样才能更好的预防腐败滋生。 3.实行个案抽选制 世界上无论是英、美等国的陪审团制度还是欧洲大陆的参审制度,基本上都实行个案抽选制,我们应选用大数据建立初选陪审员人才库,使陪审员名册中的每一位陪审员,都可能被选为正式的陪审代表参与案件审理。法院从候选人名册中选出来陪审员之后,除非有一些法定的回避事由,法院应通知他们在指定的日期去法院接受选任,同时通知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在选任期到庭,合议庭的法官对陪审员进行询问,确认其是否能公正履行职责。然后法院以随机抽选方式从通知出席的候选陪审员中,选出与案件审理需要数量相同的陪审员。当案件审理完毕后,这些选出的陪审员职责则自动解除。 三、结语 文章虽然分析了人民陪审制选任概况,并提出改革的意见,但尚有很大的空间可以来完善,以后我会努力填补空缺来弥补这些方面的缺憾。 参考文献: [1]吴春峰.论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及其实现一一对于"陪而不审"批判观点的学理审思.学海,2013(5). [2]刘方勇.人民陪审员角色冲突与调试.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2). [3]付红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司法检视.职工法律天地,2016(6). 作者简介: 段丽清(1991~ ),女,山西长治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