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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办案职权内部配置的优化完善


  (541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
  摘 要:我国现行的检察职权配置模式,是按照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对检察职权配置的内在要求,在借鉴其他国家检察职权配置模式和我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逐步形成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我国一元分立的权力架构模式下的国家权力配置形态,各项检察职权的配置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了权力监督与制衡的一般原理。但要实现我国检察权所担负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发挥检察权对国家刑罚权和行政权的规制职能,就必须按照检察活动内在规律的要求,为检察机关配置如下职权。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优化;完善
  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行使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检察权。因此,检察改革必然涉及检察职权的配置和调整的问题。从检察改革十年来走过的历程看,检察改革的绝大部分任务,都与检察职权的配置和行使有关。检察改革之所以始终是围绕着检察职权配置进行的,是因为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是检察改革始终不变的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为落实中央部署,《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为重点,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作为检察权运行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检察办案组织的科学构建和内部职权配置,成为检察权能够依法公正行使的关键,成为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基础。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职责权限,是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重点,也是改革的一个难点。因此,在检察机关内部,界定检察官助理、检察官、主任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及检委会的办案职责,明确检察官司法办案主体地位,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
  一、建立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保护机制
  办案组织是办案职权优化配置和运行机制的载体,但是,在长期实践中,办案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清晰、管理方式行政化、与司法属性之间不相适应成为制约办案职权优化配置的主要障碍。根据办案责任制的内涵,检察官只是对于自己决定的部分负责,主要表现为检察长、检委会改变检察官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服从,但是改变后的部分由检察长、检委会负责,检察官只对证据部分负责,不过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面尚需更加细化的规定。
  本次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要逐步推行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制度设计。而这就在经济上基本解除了地方政府对检察机关的钳制,更利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此外,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审理跨区域的案件也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检察机关的地方化,使检察机关在地位上真正实现独立。
  建立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保护机制,检察官基于法律见解而发表的意见和作出的决定,不受法律追究。从司法权运行规律的角度来说,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司法判断局限性的必然要求,毕竟司法决策只能根据当时案件的证据情况所证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而作出。在我国目前的执法环境和司法决策体制下,造成司法判断错误的原因更加复杂。检察官也是凡人,总会有犯错的可能,为防止他们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法律有必要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职务豁免权。
  二、制定权力清单突出办案主体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其實施关键是"放权检察官",或者说是"还权检察官"。这种制度是对过去办理案件实行"三级审批制"的一种改变和完善。这项改革,要求检察官从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的案件承办人员成为有职有权的检察权行使主体。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并保证追诉权行使的统一性,检察官有必要服从上级的指令,也就是说检察权及其行使还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特征,但不能以检察官具有一定程度的行政性而抹杀其司法独立性,如使检察官完全成为听命于上司指令而没有独立权限因而在业务活动中谨小慎微的公务员,就违背了检察活动的规律。
  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做实检察官的权力,与之相应的司法责任才能落到实处。但是,在目前条件下,检察官权力尚难以有统一标准规范,要因事制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权力清单是办案职权优化配置的规范基础,我院在长期检察改革实践中,科学界定内部各级办案权力,在严格遵循授权法定的前提下,将办案权力逐步下放至检察官,在清单适用范围、清单形式、权力配置比例等方面均形成了自身特色。
  "正面+负面清单"规范职权。既规定检察长、检委会的职责权限,又明确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职责权限,调整细化检察长或检委会、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职权,最大限度下放办案权力。同时,根据检察长授权,侦监等业务部门助理检察员行使办案职责,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对人员分类改革的压力。在办理"上提一级"报捕职务犯罪案件、书面请示案件、报送审查起诉案件、刑事抗诉案件、拟不起诉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发挥分院具有指导和监督性质的业务职能。对审批或决定涉及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意见分歧、社会影响大、敏感度高,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明确一律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和高检院的要求,又加大对个案指导的力度。
  三、实施分类管理明确责任主体
  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础性配套措施。在新的分类管理体制下,入额检察官是办案组织的主体,在办案职权优化配置中居于中心地位。本轮司法改革启动以来,积极推行以检察官为核心的分类管理新机制,以培育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官队伍为目标,着力夯实办案职权优化配置的主体基础。
  发挥行政属性职权配置的效率优势。针对职务犯罪侦查特点,主要由检察官办案组行使承办权,强化检察长或检委会的集中统一指挥,遵循上级领导下级原则,确保办案统一高效。发挥司法属性职权配置的程序优势。完善相关诉讼化办案程序,如落实逮捕公开审查程序、落实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听取律师意见常态化机制等,为准确定案提供参考,确保客观公正行使职权。发挥两者结合的监督优势。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体现检察官独立决定的原则,但对涉及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影响重大的办案职权,仍需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既尊重司法规律,又提高内部监督实效。
  四、健全检察管理与完善监督机制相统一
  发挥案管流程管理作用,把案件在检察阶段的整个诉讼进程纳入监督范围。一是案件全程网络化监控。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流转中的各个环节实行节点监控,同步跟踪审查办案程序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二是办案期限即时预警。通过案管平台,实时审查案件办理进度,对临界到期的案件即时发布期限预警,防止超期羁押、超期结案。定期通报办案流程监控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通报全院案件办理、管理情况,对流程监控中发现检察官在程序上的执法不规范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三是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部门负责人承担行政负责人和检察官的双重角色,在带头办案的同时,注意部门内部案件风险评估,合理调配办案力量,优化工作流程,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四是协助检察长督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主任检察官授权范围内的重大、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部门负责人可以调阅案卷材料,了解办案进度和相关处理情况,必要时听取主任检察官对案件进展的专项汇报。审核案件处理决定文书。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由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相关文书进行备查并提出意见,主任检察官、检察官不接受的,可提请检察长决定,但备查不影响案件进程。五是完善逐案定期通报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機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等情况登记报告制度,定期对受理检察官举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向检察官通报,从源头上预防自身腐败。建立检察官廉政档案。将检察官办案过程中的检风检纪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并为评优表彰、职级职务晋升以及绩效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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