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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 要: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能够让司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而这也必将使刑事诉讼领域发生重大改变,进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制建设起到一定促进作用。本文主要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健全证据规则、健全辩护制度、推动依法独立公正实行审判权的改革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审判作为诉讼的关键程序与核心环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整个刑事诉讼领域,而这也将成为司法理念与工作体系等各个方面的重大考验。因此,有关人员必须对此有一个明确认识,并采用有效策略推动此项改革,进而让审判在刑事诉讼当中的重要地位全面体现出来。
  一、健全证据规则
  1.对证据的收集制度进行规范
  适当加强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力度,将口供在案件侦查当中所发挥的作用弱化,此外还需要把取证程序加以规范,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与相关规定进行侦查活动,以此保证案件办理的所有环节均与程序规范的实际要求相符。
  2.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要求
  强调把证据当作事实认定的根本条件,需严格排除主观判断或是行政干预的认定形式。严格按照案件事实认定的主要依据,而这一定是通过法庭举证、质证与认证之后,再采纳的相关证据。实际上,也就是要求法官将证据裁判意识加以树立,全面把握利用证据法原理,对权利与义务争端进行解决的能力。此外,法官需要直接开庭审理,并亲自对判断证据进行审查,不可根据侦查案卷做出最终判决。
  3.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我国创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将事实真相查明。而经过司法实践证实,同步录音、录像便是一种非常积极且效果显著的证明形式。对侦查人员取证体制加以规范,让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定化得以真正实现。针对犯罪案件而言,不应当对其大小进行划分,同时也不可因为违法的大小与程度不同而受到不一样的对待,并且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无权对其是不是属于罪犯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当中,现存相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缺乏细致且具体的条文,司法解释太过保守,与实践需要不能适应,而且"两高"所做出的司法解释有不同看法的现象存在。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将统一的非法证据标准加以确立,在经过立法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还需进一步健全有关司法解释,依照相关法律合理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进行确定。此外,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被驳回的情况,还应当对此创设救济渠道,并严格规范被告方过度使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行为,将程序性规定加以细化,加强可操作性,从而让司法机关的权威得到有效维护。
  二、健全辩护制度
  1.在立法上授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刑事辩护豁免权主要指的是,在辩护律师依据法律实行辩护职能的过程中,所进行的辩护言论均具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即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律师所阐述的相关言论,不管任何司法机关、庭审内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只要此言论系是辩护律师根据案件而进行的阐述,那么相关法律都不应该对此进行追究。所以,建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对于辩护律师防御执业风险、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十分重要。
  2.确保律师的阅卷权
  在刑事辩护当中,律师阅卷属于开展工作的根本要求,经过阅卷才可以了解到公安机关所搜集的证据、以及嫌疑人有怎样的供述。不过在具体在实践中,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阅卷权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可将与我国司法实践需求相符的证据展示制度加以创建。证据展示时间主要从案件移交至审查起诉开始,一直到法院受理案件的时候,而并非在开庭审理之前。证据展示地点并非法院,这种方式不但能够保证法官在审判前无法接触案卷材料,防止產生预断,又能够确保辩护律师对案卷材料进行查看。通过证据展示,控诉方可以重新调查并核实有争议的证据,如若发现所收集的证据的确是虚假证据,那么便可不用将此写入证据目录移交至法院,从而避免法官作出错误判断。
  三、推动依法独立、公正实行审判权的改革
  1.推动法官员额制的改革
  针对员额制改革而言,最为重要的就是"审判者裁判""裁判者决定"体系的形成。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意味着把司法审判权运行作为中心,把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作为主体,进而将其主体地位与独立性突显出来。与此同时,院长与庭长需回归审判职能,而法官则需回归本职工作。只有真正参与审判组织与审理活动,法官才具有相应的审判权,才可以实行司法裁判。另外,需将审判监督加以强化,优化错案追究纠错体系,创建错案终身追责制度,并将具体的错案判断标准与追责纠错程序进行科学制订。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一定要在加强法官责任、提升法官待遇的前提条件下,合理精简法官,从而使法官精英化的目的得以真正实现。
  2.推动庭审实质化
  庭审属于审判的重要环节与主要形式,因此,必须推动庭审实质化,以此将法庭与庭审查明事实真相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正确引导法官将审判活动的核心放于法庭之上,同时,对于庭审活动的监督检查需加以强化,防止庭审仅是流于形式。将庭审作用全面发挥出来,法院本身必须对一审、二审与再审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界定,将各级法院职能定位加以明确,进而让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更加规范化。对于各个层级司法部门之间的行政化管理倾向等有关现象,需要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属于监督和被监督关系,而并非行政隶属关系。各个层级的司法部门之间一定要逐渐回归至原本意义上的审级关系,以此使行政权制约审判权与审判没有达到独立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此外,在我国审判活动当中,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案卷,仅是在卷宗上花费时间,还没有开始审理,便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以至使庭审形式化。因此,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法官应当把太过依靠卷宗及主观意识的情况加以改变。
  四、结束语
  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法院必须对驾驭庭审的能力加以提升,依法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审判对于侦查、起诉环节的限制与引导作用较好地发挥出来,以此让事实不清楚、缺乏有效证据的案件,无法进入到审判程序。此外,需将刑事诉讼整体水平加以提升,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从而防止冤、错案件的出现。
  参考文献:
  [1]郭华.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与价值——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思考[J].人民检察,2016(5):19-23.
  [2]邓期樑.关于检察机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4):25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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