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 摘 要:当今社会出现了从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的大趋势,政府既是最大的信息采集者和拥有者,同时又是信息技术的最大使用者,信息化时代的电子政务是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先决条件,因此电子政府的建设是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火车头,电子政务的开展可以带动整个社会的电子信息化,自20世纪90年代电子政务产生以来,受到许多国家的青睐。但是随着政府对公民信息的采集与利用,侵权问题不断涌现,笔者在介绍电子政务带来现代化便利的同时,以上海市的具体实施情况作出分析,并提出政府在如何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行政时可以进一步完善的措施探析。 关键词:电子政务;"互联网+";侵权;规制 一、电子政务的概念及其巨大意义 电子政务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限制,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以便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和服务。 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将电子政务定义为,政府通过信息通信技术手段的密集性和战略性应用组织公共管理的方式,旨在提高效率、增强政府的透明度、改善财政约束、改进公共政策的质量和决策的科学性,建立良好的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社区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赢得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它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政府办公自动化、政府实时信息发布与公开、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建共享、各公民网上查询政府信息、电子化民意调查和社会经济统计等。 电子政务的巨大意义: (1)有利于政府内部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工作流程的优化。 (2)健全政府职能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3)最大限度满足行政相对人的需求,方便生产和生活。 (4)扩大民主参与行政,促进社会监督。 (5)有利于带动信息化建设,扩大国际交流合作。 (6)有利于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二、我国电子政务推行的现状 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我国电子政务已初具规模,我国的政府网站数量达到一万多个,运用电子手段来推进政务公开服务公众,倾听民意,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效率并加强了公众服务,然而我国当前电子政务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政府网站建设滞后、服务功能水平低、政务新闻时效差、信息不准确完善等等。中国目前没有电子政务的成文法,只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政务法(专家建议稿),存在的许多问题解决方式依旧没有成文法律规定,其中就包括电子政务的侵权问题及其责任追究原则。 国务院2015年发布了(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着力创新政府服务模式,夯实网络发展基础,营造安全网络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2016年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9号) 专项行动第21项:互联网+电子政务。基于云计算、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评价模型等技术,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建设,推动综合监管平台和信用平台与金融、认证、行政执法机构联动,重点针对税务、海关、质检、食品安全、交通、人才、企业金融等领域开展综合监管服务。具体措施有: 1.强化信息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 深化城市宽带、无线城市、通信枢纽建设,为"互联网+"提供高速可靠的基础网络支撑;强化"互联网+"关键领域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落实风险评估、等级保护、安全测评、应急管理等监管制度和相关国家标准;强化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数据安全,建立从数据采集、处理、流通、应用等多个环节的安全评估和审查机制;提高"互联网+"安全核心技术,营造安全可信、文明守法的网络社会环境。与此相关的责任单位包括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等。 2.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效 建设面向政府公共服务的大数据平台,完善上海市政府数据服务网,形成政务数据资源对外开放的统一门户,让百姓获得政府公开的信息更便捷和高效,扩大政府门户网站办事功能;创新政府购买服务等PPP商业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承担政府项目的建设、运营,PPP是当前很火爆的合作模式,非常值得在电子政务中运用;将政府电子公共服务和和社会保障、医疗健康、交通出行、公用事业等民生服务挂钩,提升政府信息化水平,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品质,进而提高公众满意度。 国务院与上海市政府关于互联网+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同之处: (1)推动互联网和政府的深度结合,构建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 (2)鼓励政府和互联网企业合作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公开相关数据信息。 (3)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提高政府的综合治理能力,提高公众满意度。 上海市的创新之处: (1)建立和完善城市綜合监管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政府服务模式从"一门式"向"一口式"转变。 (2)推动综合监管平台和信用平台与金融、认证等行政机构执法联动。 (3)多渠道公布数据信息(报纸、APP、网站等) 三、电子政务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其归责制度 1.电子执政引起的法律问题 (1)信息质量问题。电子信息在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稳定性等方面极有可能存在目前无法预计的问题。 (2)电子行政与公民隐私保护之间的衡平问题。行政机关拥有获取公民信息的各种权力手段和技术手段,而许多行政过程并没有公开,因此造成了所谓的"信息国家—透明公民"的危险格局,其中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掌握的公民隐私怎么进行有效保护和平衡值得深思。 (3)电子政务中的侵权行为。①行政不作为。②电子平台本身技术问题。 2.电子政务推行的完善方向 政府作为大数据的采集者和公布者,需尽快建立覆盖数据采集、处理、流通、应用等环节的安全评估与审查机制,在信息的录入和更新上盡量保证其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与稳定性,保证公民从官方数据平台上获取信息的高质量。 电子政务下公民隐私保护的建议措施: (1)在电子行政行为过程中采取密匙等技术上的加密措施,强化"互联网+"关键领域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强化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确保数据安全,提高"互联网+"安全核心技术、产品和服务水平。 (2)在一定程度上确立公民的隐私确认自主权,进一步提高全民网络安全意识,让人们在得到便捷的同时也提高警惕。 (3)加重政府在收集、储存和传输数据过程中的保密责任,确立信息经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职务的特殊权利,例如在涉及公民私密信息必要时的拒绝作证权等。 当电子行政侵犯公民的获取信息的合法权益时,例如行政不作为,可能是行政机关端无人回应来满足公民信息获取的要求;抑或电子数据或者电子平台出现技术故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中"无过错",但确实最终侵害了公民的相关权益,与之配套的权利救济制度也得尽快制定,而不能因为没有主观过错而逃避责任,所有的法律人都明白"无救济则无权利",理应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一系列制度来保障电子政务下公民权利的实施。 四、总论 电子政务是现代信息技术与行政管理等多个学科相融合的产物,既能够提高办事效率、质量,又节省开支,但在带来许多利处的同时相关的权益保护制度也必须得到重视,其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规制非常模糊,大量的问题在现实的电子行政的操作中出现,当前急需明确的法律规制来引导电子行政这一举措,同时我们也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政务法》的颁布与实施。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3]赵金英.电子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电子政务,2014(3). [4]刘晓洋.思维与技术:大数据支持下的政府流程再造."大数据"专题研究(四),2016(3). [5]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政务法》(专家建议稿)起草说明.电子政务,2009(7). [6]高家伟.论电子政务法.中国法学,2003(4). [7]姜雷,陈敬良.美国电子政务的立法状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11(3). 作者简介: 金静华,江苏苏州人,上海政法学院2015级研究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师从杨寅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