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名为《15岁初中学生被老师理光头,十天未上学跳楼自杀》的文章在网上引发热议。11月2日下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附属中学一初三学生在家跳楼身亡。家长认为,孩子自杀与此前班主任强制其理光头不无关系,因此希望校方为此承担责任。 近年来,学生因为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导致自杀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重要的原因来自家庭,有的是因为父母离异,有的是因为父母关系不正常,有的是因为父母离孩子太远照顾不到孩子等,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与家庭教育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因此,应当重视家庭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孩子的心中家长是他们的靠山,对孩子的发展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基础打不牢,学校对孩子的教育很难发挥作用。在家庭教育中,应当注重培养孩子处理学习及生活问题的能力,包括抗挫折的能力,提高孩子的心理素质,培养孩子吃苦耐劳、不怕困难的精神。家长还要做好孩子的榜样,率先垂范,特别要处理好家庭内部的关系,不能在孩子幼小的心上蒙上一层阴影,否则孩子将不知所措,在学校无心读书,甚至出现精神错乱,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酿成悲剧。 学校教育普遍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注重智育而轻视德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考核教师、考核学生都主要用学生考试成绩来衡量,这是违背教育方针的,应该及时纠正。智育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没有德育学生就不可能真正的懂得为什么而读书,从而缺乏学习的动力,就不可能树立远大的理想和抱负,就难以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才。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体者载知识之车而寓道德之舍也"。通过体育,可以锻造学生强健的身体,提高学生身心素质,从而为将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美育可培养学生审美的观点,可以提高学生辩别善恶美丑的能力;缺乏劳动实践及劳动技术教育,学生就不热爱劳动,就不能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的精神,更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所以,德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与智育同等重要,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受高度重视。只有真正的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才能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提高抗挫折的能力,才能尽可能避免学生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 教师应依法行使教育权利。《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五款规定,"教师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三十七款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只要违反其中一条,由所在学样、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人民教师应当严格根据《教师法》行使教育的权利,必须把握好教育的度,绝不能违反《教师法》,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学校可通过制定教师行为准则规范教师的行为。法治学校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每个学校都应该建立一个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教师行为准则,并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贯彻执行,完全杜绝教师对学生进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等现象的发生,自觉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应当结合学生实际,充分了解学生优点和不足,因材施教,努力挖掘学生的替能,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我们不可能把每个学生都培养成拔尖人才,但我们能把每个正常的学生都培养成合格的公民,成为祖国建设者和接班人。在教育过程中,只要每个学生在德智体等各个方面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这就是教育的成功,这种教育就是成功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