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下称"42号准则"),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并对终止经营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帮助报表使用者评估资产处置及终止经营的财务影响,判断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和不确定性。42号准则一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另一方面,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回应了重资产企业在"三去一降一补"过程中处理好相关会计问题的需求。 国际趋同并保持我国特色 42号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规范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以适应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二是明确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三是规范持有待售和终止经营的列报,使财务报表信息更为透明。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实际上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国际趋同的一个重要表现。但42号准则并非原样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而是在其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例如,42号准则规定,在持有待售的划分条件上,除了满足"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以及"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等两个条件之外,企业必须在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后才能将相关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这一要求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为严格。作出类似规范的目的,一是为了便于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解读并严格执行准则,同时监管机构可据此监管企业是否有利用持有待售類别操纵利润的行为;二是允许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持有待售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三是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终止经营损益项目,而其他细化信息在附注中披露。 集中规范提升重要程度 此前,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要求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42号准则将散落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相关规范集中统一在一起,提升了相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重要性程度。这类系统性规范对应着特殊事项,比如从服务于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会计政策制定而言,"三去"的必然结果就是调整资产负债表规模,这又通常表现为"出表"管理。实际上,从我国深化国企改革的角度看,该单列财务报表项目会包含相当丰富的内容,比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42号准则的发布有一定的延续性,即便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完成后,42号准则仍然能够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可使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更加方便。 企业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概念 42号准则的发布,意味着企业资产及相关负债被重新分类,并在未来可预见期内出表,无疑是优化企业资产结构的信号,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从更深层次看,该类单列财务报表项目还可能表明企业商业模式的转变,进而使得现金流量的未来分布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对企业估值的判断;从实质上看,这种重新分类是财务治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财务战略调整的一种体现,即聚焦主营业务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相关企业需要尽快明确准则中的一些概念,例如清算组。此前企业太过于关注持有待售的概念,而忽略了其重要前提是"一组"资产。因此清算组概念的使用、确认和计量问题,尤其是确认,需要引起企业的特别关注。(据《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