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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中监理工程师寻租行为的研究


  摘要:结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特点,对监理工程师的寻租行为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分析了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寻租的主客观原因和"寻租"行为成本,针对监理工程师寻租的动机和条件,相应地提出了制度完善、恰当的激励机制和提高寻租行为成本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合同管理;监理工程师;寻租;逆向选择
  1.引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活动。[1]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引进建设监理制度以来,通过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但不容回避的是,无论是从建设监理的理论体系还是实践来看,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突出表现在业主和监理的互不信任。一方面,有些监理利用自身的优势欺骗业主,有意减少工作投入、怠慢工作甚至与承包商勾结损害业主利益;另一方面,业主不愿意放权,甚至干涉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有人把这种不协调归结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建筑业市场的不成熟和高素质综合性人才的缺乏等原因。实际上这种不协调的现状不完全是某个行业、某个部门或某个人群的原因所导致的,而是有他自身的利益算计和制度约束方面的原因。[2]本文从"寻租"理论和逆向选择角度对此进行分析,以期揭示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2.监理工程师产生寻租行为的原因
  2.1寻租理论与委托-代理
  什么是寻租?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所从事的各种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活动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产性的、有助于增进社会福利的经济活动,如从事的正当的公平交易以及各种生产活动;另一类属于有损社会福利的非生产性活动。前一种我们称之为正常的寻利活动,后一种则被称为"寻租"。[3]因此,寻租是一种非生产的盈利活动,结果导致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同时,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经济资源配置扭曲,降低社会经济效率。寻租理论被大量用于描述和解释非生产性领域中的交易行为,特别是与特权、腐败相联系的社会现象。它是拥有某种特权的人们利用特殊权力寻求特殊利得。可以说,寻租与权力是共生的,是某种特权的产物,而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正是产生特殊权利的根本原因。
  按照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监理制度下的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一种标准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工程建设中,业主受制于专业知识、能力等因素,往往委托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形成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而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当委托代理关系发生时,代理人就会由于委托人的委托而获得某种特殊的代理权,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及其目标的非一致性,当代理人的行动不能或难以为委托人观测时,代理人就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委托人赋予的权力,产生针对企业资产的寻租动机,对委托人的利益产生损害。尤其当寻租收益大于寻租成本时,代理人就会由潜在的寻租者变成了现实的寻租者。[4]
  2.2监理工程师寻租的原因
  根据前述寻租理论和委托代理的关系的特点,我们知道在监理工程师介入工程带来好处的同时,客观上也带来了这种组织安排特有的风险——打开了监理工程师寻租风险的大门[5]。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在工程建设领域为什么会出现监理寻租问题?导致工程监理寻租问题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首先,从客观原因分析,就是指制度缺陷,即制度上的漏洞为寻租活动提供了空间[5],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不足:
  2.2.1现阶段监理费的取费偏低
  根据相关统计,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为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其费率为工程概(预)算的0.6~2.5%,房屋建筑业、交通水运业等监理取费甚至更低,实际仅0.5~0.6%。[6]这一取费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国外工程监理取费一般为工程造价的5~10%,德国为7.5~14%,韩国3~5%,均高出我们好几倍。由于监理费偏低,再加上行业内部恶性竞争,使得监理人员待遇低下,不但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而且导致监理人员的寻租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形象不好。
  2.2.2现阶段的工程保险和担保机制还不够完善
  按照国际惯例,一般都会为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险,也就是说当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错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其赔偿可由保险公司承担。而我国目前在工程保险领域并没有将职业责任险纳入,按照国家规定,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给业主造成损失,赔偿的最高额度是监理报酬,当损失大于报酬以后,超过的部分由业主承担。这导致一方面监理工程师不愿因技术创新而承担更多的责任,另一方面甚至故意与承包商勾结,通过人为的过错来制造寻租的机会。
  2.2.3现阶段委托监理合同的计价方式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
  有效的监督必须使监督行为的好坏与监督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在不考虑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愿意提供监督的人一定是监督行为的最大获利者。[7]建设监理的效果对业主利益的影响远大于对监理人利益的影响,所以业主希望积极监督,而监理人则未必。目前,我国委托监理合同大都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形式,即监理费用的计算按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来确定。
  这就导致监理工程师无论监理的效果好坏与否,只要不出现大的差错,他得到的报酬都是固定不变的。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理性的,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监理工程师寻租的动机就是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对于个人而言,如果权力不能进行寻租,则他不会关心业主赋予的更多权力,而是关心工作和责任增加之后,自己的收益增加了多少。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他并不乐意增加任何工作和责任,也许他追求的是闲暇最大化,即偷懒最大化。甚至希望什么事情都不做,也能获得可观的收入。
  其次,从主观原因分析,主观因素就是监理工程师本身的寻租行为增加所导致的寻租活动数量的增加。[5]笔者认为,监理工程师主观上进行寻租行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2.2.4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活动参与人对市场特定交易信息的拥有不相等,一些参与人比另一些参与人拥有更多的信息,而且双方都知道这种信息分布的状态。工程监理市场上,业主和监理方从一开始就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局势,而这种信息不对称引发了监理方道德风险的产生。[8]下面从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著名的旧车市场模型提出的逆向选择理论来探讨这个问题。
  旧车市场上,买者和卖者有关汽车质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卖者知道所售汽车的真实质量;但一般情况下,潜在的买者要想确切地辨认出旧车市场上汽车质量的好坏是困难的,他最多只能通过外观、介绍及简单的现场试验等来获取有关汽车质量的信息,而从这些信息中很难准确判断出车的质量,因为车的真实质量只有通过长时间的使用才能看出,但这在旧车市场上又是不可能的。所以旧车市场上的买者在购买汽车之前,并不知道哪辆汽车是高质量的,哪辆汽车是低质量的,他只知道旧车市场上汽车的平均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典型的买者只愿意根据平均质量支付价格,但这样一来,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卖者就会将他们的汽车撤出旧车市场,市场上只留下质量低的卖者。结果是,旧车市场上汽车的平均质量降低,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进一步下降,更多的较高质量的汽车逐步退出市场。在均衡的情况下,只有低质量的汽车成交,极端情况下甚至没有交易。在旧车市场上,高质量汽车被低质量汽车排挤到市场之外,市场上留下的只有低质量汽车。也就是说,高质量的汽车在竞争中失败,市场选择了低质量的汽车。这违背了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的选择法则。平常人们都是说选择好的,而这里选择的却是差的,所以把这种现象叫做逆向选择。
  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目前的工程监理领域。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公开和信用评级体制,业主对监理也是处于信息不对等的位置。显然,根据逆向选择的原理,业主只愿意按市场的平均水平来支付监理单位的报酬,这就导致中标获得委托合同的监理企业往往来自于行业里的低水平企业,高水平企业反而难以生存,除非它们也降低自己的服务水平以节约成本,其结果必然是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大量地进行寻租行为。这将导致整个监理行业的水平和声誉不断下降,业主愿意支付的价格也进一步降低,造成恶性循环。极端情况下,甚至出现了有些业主不愿意委托监理,呼吁取消监理制度。
  2.2.5监理工程师寻租行为预期的经济租金要大于直接寻租成本
  在塔洛克看来,寻租成本是由三部分构成的,寻求垄断租所耗费的成本;垄断本身所造成的福利损失;寻租所失去的技术创新的机会及其福利。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监理工程师寻租的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经济成本是为了获得收益而付出和放弃的代价,是一种机会成本。这里经济租金指获得正常报酬之外的额外收益。监理工程师为了获得这种收益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如串通承包商和相关机构造假而引发的费用、寻租行为被发现后的罚金等。另外寻租行为是一种有损社会福利的非生产性活动,它存在着法律制裁、舆论谴责和名誉扫地的风险,以及自己良知的谴责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带来社会的压力,从而引发社会成本。若这两个成本之和超过了应得的经济租金,他就会觉得没有必要寻租。
  3.对策与建议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了监理工程师产生寻租行为的主客观原因所在,因此要防止其寻租行为也需要"对症下药",在此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措施:
  3.1提高监理行业的准入门槛,规范监理市场有序竞争,将不合格的企业和人员尽早清理出去
  建立公开的行业信息制度,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业绩和努力水平进行评价和度量,通过检查和评估,形成对监理工程师的信用等级评价。同时相关数据完全向社会公众开放,增加信息的透明度,推进不良记录公示制度,这样业主就能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正常的顺序选择,而不会产生逆向选择,逐步提高整个行业的水平,产生良性循环的优胜劣汰。
  3.2完善我国的保险和担保制度,尤其是要推进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的改革,尽快增加职业责任险和强制监理企业投标时提供第三方担保制度
  这样既能够免去监理工程师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工作中的创新能力,又能通过招投标时的强制担保制度,促使监理企业重视自身信用,改进企业形象,间接提高了整个行业的准入门槛,将那些不讲信用的企业淘汰出局。
  3.3提高监理费在工程造价中的比重,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待遇
  如前所述,相比较国际惯例,我国的监理费偏低,这与监理工程师提供的高技术、高智力服務是不相称的。同时还要提高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待遇,这等于增加了监理工程师寻租的机会成本,减少了寻租的边际收益,还能吸引更多高素质的人才加入监理行业,从而提高整个监理行业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还应该大力提倡新型的CM、PM管理模式,推进监理工程师按照完整的项目寿命周期进行全过程管理,而不是只停留在施工阶段的"三控两管一协调"。
  3.4改进监理委托合同的计价方式
  建议监理委托合同应采用成本加浮动酬金模式C=Cd+F+△F,计算式如下:
  若Cd=C0, 则C=Cd+F (3-1)
  若C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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