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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监码,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删掉了旧版多个条目,删除了"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实施电子监管码的药品,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等字样,也去除了相关电子监管码的描述。这意味着药品电子监管码彻底退出药品经营管理体系,后续取而代之的是加强药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今年2月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同时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订方向就是取消药品电子监管码。
  可以注意到,在新修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追溯"二字出现频繁,但并没有就追溯体系具体做进一步解释和要求。但是,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鼓励生产经营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食品药品追溯体系;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提供产品追溯专业服务;也明确要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追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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