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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


  黄舜珍+陈舒妍
  摘 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在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社区矫正①。本文通过对未成年犯的犯罪基本情况以及目前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域外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的情况进行对比、得出经验启示,为我国构建更为完善的社区矫正体系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社区矫正提供更加充足的理论依据和丰富的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转型期,社会的不稳定及不和谐的因素增多,使得未成年犯罪率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同时,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低龄化等已经成为我国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特征。未成年人自身尚未成熟的思想体系,而社会各种杂乱的信息和文化污染,以及家庭缺失的教育和爱这些共同促使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的不歸路。
  针对我国普遍上升的未成年犯罪率,对未成年犯实行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持续发展且符合时代竞争规律的矫正极为关键。但由于未成年犯的特殊性,传统的刑罚措施日益显现出弊端,而对未成年犯进行从宽地、社会化的矫正已经成为我国刑事立法上一个实际运用,并且成为一种国际化趋势。
  当然,我国目前对未成年犯实行社区矫正虽在有序地展开,但并没有发展形成一个完善、成体系化的系统,仍存在很多理论上、实际运用上的缺失。因此,我国应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实际现状,学习借鉴国外有效的经验,确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新理念,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这一现实而重要的制度。
  一、国内外社区矫正制度的比较
  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国在这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到目前为止,我国各地司法部门都设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有些试点较早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矫正管理体制、运作程序和矫正模式都相对比较完整,各司法机关互有分工、密切配合。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还在初步发展阶段,社区矫正尚未形成均衡态势,地区差异明显,有些地区组织管理手段落后。
  而研究域外各国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上的发展,可以发现各国孕育发展的轨迹不尽相同,各国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也特色各异。但是在价值基础、目标定位、规范体系、机构人员、保障措施等方面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域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主要是针对缓刑、假释的罪行。与我国相比,目前域外实施的未成年人社区制裁方式中,比较特殊的是西方国家的居中制裁,又称中间惩罚,是介于传统缓刑和监禁之间的一种替代性制裁形式。
  而就西方国家的对未成年犯采取的居中制裁措施而言,目前富有借鉴意义的主要有赔偿、补偿、社区服务、家庭监禁、电子监控、管护中心、转向等。其中,赔偿是犯罪人对被害人因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的过程,该惩罚措施让未成年犯切实地为自己的罪错支付代价、承担责任;社区服务主要是法庭判决未成年犯到社区中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制裁性措施;家庭监禁是由法庭以判决的形式或由矫正机构以决定的形式责令未成年犯在特定的期间内被监禁在家中或住所,法官或社区矫正官往往通过电话或面谈的形式对未成年犯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以确保监禁的实现;电子监控适用对象主要是一些主观恶性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或者严重犯罪的偶犯等,主要是为了查证未成年犯在矫正期间所处的场所和方位;管护中心是以管护中心令的形式规定特定年龄段的青少年罪犯在特定的时间段必须参加具体的管护中心的活动的一种非监禁刑措施;转向是指将刑事司法部门整体排除在对犯罪人处理外,犯罪人得以不受刑事司法处理。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1.立法上完善制度
  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远远不能指导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应运用法律的权威性对该工作及工作者进行规范和指导,包括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项目、程序、管理机构、各部门职责等加一详细规定、约束,让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真正意义上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立法上消除部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弊端。
  2.项目上更多元化
  由于犯罪的多元性,每一个未成年犯的犯罪动机、社会危险性等都存在不同之处,而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在接受了矫正对象之后会先对其危险性和心理状态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合适的矫正方案,真正意义上实现刑法的教育改造作用。
  3.建立专业矫正管理机构
  《社区矫正办法》中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但司法局毕竟不是专门机关负责该工作,因此,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难以得到保障,甚至说,如果一旦缺乏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的有效监督、管理,对未成年犯的矫正也就是形同虚设。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的一些管理方式。美国设有专门管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机构,又有对社区矫正全程管理的非政府管理机构,同时还包括了社会上的许多服务机构和民间团体,其主要是为未成年犯提供住宿支持和对未成年犯进行监督和教育。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意义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多及国家对于未成年罪犯的重视,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也一直是各国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难点问题之一,而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深入研究对国际各国都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让其回归社会。在这个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速度惊人的时代,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与社会脱节对其造成的心理甚至影响一生。因此,让未成年人在不与社会脱节的前提下进行身心的教育、改造对其及其家庭都是重要的,这样也可以减少其再次犯罪的几率。
  注释:
  ①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具体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作者简介:
  黄舜珍(1996~ ),女,广东人,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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