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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摘 要】对于一人公司治理结构机制的完全成熟,我国还需要制定更好、更健全的法律来加以完善,同时,仅仅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是不够的,政府、社会、企业也应该积极参与其中。
  【关键词】一人公司;治理结构;法人
  一、我国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基本现状
  (一)我国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现状
  1.关于一人公司股东会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法律立足于公司法第58条第1款的做了相应规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从研究公司法得以知道,在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上公司股东由于在公司的地位和性质等一些原因,其拥有较大的某些权力,其中,主要表现在其可以根据股东自己的想法代表股东会做出意思表示,这和传统公司中所体现出来的"三权分立"现象完全不同。在一人公司里面是没有股东会的,原因就在于其不能根据法律的相关表示做出和传统公司一样的设定,股东会的成员至少是两个人,所以就是这样。《公司法》第62条有提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必须以书面的行使做出,而且股东应该在上面签名并存档于公司内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股东大会而碰到的所有法律的繁文缛节,也符合一人公司本身的结构特点。这样做的好处是,这有利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在一个多变的市场下更加及时和方便回应。
  二、关于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及完善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使用原则
  相较于复杂的传统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所涉及到的关于治理结构的内容少之又少。从一人公司的经营业务这个角度看出来,我们的法律没有因此特别规定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在这方面适用公司法里面的传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但在经营过程中,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和有限责任股东,都受到法律约束,因此一个公司都有它的治理结构的独特性是不够的。我认为,除了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司自身的基本原则外,一人公司在制定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同时,也因考虑到一人公司自身特点的原则。比如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保持原则
  为了避免出现公司的财产大幅流出的问题出现,公司的业务发展、经营状况出现危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司的基本偿付能力,使得公司继续发展,公司必须保持其资本等值财产。企业的资本是单独存在的,我国法律也赋予了企业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在企业的发展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任何发展意料之外的问题,公司都必须以其独立的名义负责。另外,主张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最小量的措施实施,这是为了很好的避免公司法人对公司财务造成侵害。
  2.信息披露原则
  中国的《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公开、操作和公示管理的义务,因此,一人公司的漏洞存在于,如果股东你想寻求不正当利益,它可以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通过把自己的意识强加给公司意识来隐瞒自己的真正目的,这样很容易造成公司利益的受损以及对行为相对人的侵害。债权人因为分辨不清由于一人公司中经常出现的人格混同现象而与自己合作的相对人继而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情况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实际受益人却是自己。当债权人发现自己利益受损后,合法债权却得不到合理的行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一人公司在想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候,应该表明他是何种性质的一人公司,并记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通过这样的给予债权人一定知情权的规定,实现对债权人的最大保护措施,从而使得债权人通过了解公司和股东的基本情况,判断一人公司法人的形态,并结合自己的经营目的, 合理、科学的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该制度也很明显的区别了一人公司和一般有限公司。
  (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要完善好公司的治理结构,企业人格否认制度的明确还有适当并得以准确利用,通过设立机制来对企业内部环境的制衡,企业和股东之间对于法律责任方面的妥善分配和承担,是我国一人公司发展的必要前提和核心组成元素。虽然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现行法律中的未能完美体现出来,但这已经成为一种能使得一人公司更好发展的需要,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法律体现出来的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漠视,其实更多的还是说明了为了公司债权人着想,避免公司股东通过自身优势随意行使独立法人資格,由此体现法律最客观的价值。由于我们所知道的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人,而且他还实际控制着公司,那么只要他有什么小想法,就非常容易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地位,通过某些手段为自己带来不公平的优势,给第三方造成误解,从而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对企业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的认定在于单一股东是否通过自身的身份实现对公司的掌管,阻止上述情况的发生唯一调节方式是对股东权利的限制。此外,有限的内部组织,对于提高一个人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不够的。如果一个公司失去其正常的治理环境,不具备了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且,真正掌控这公司的股东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利用自身地位随意行使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就应该考虑对该制度的适用问题。
  三、结束语
  公司效益作为经济的一个重要主体,肩负着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使命,好的公司效益离不开一个完整、体系性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新时代的新课题,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问题一直是现在的学者们的研究方向,近年来关注的焦点,世界里掀起了一人公司治理研究的热潮,各家各派使出看家本领各显身手,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格局。通过这篇文章,我意识到,正应了一句老话,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笔者认为,对于一人公司治理结构机制的完全成熟,我国还需要制定更好、更健全的法律来加以完善,同时,仅仅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是不够的,政府、社会、企业也应该积极参与其中,来为我国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提供充足动力,这样,相信我国一人公司治理结构会有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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