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后勤科牵头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发放、调拨管理,财务负责入账、盘亏、报废管理。科室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由实施该项目的科室具体负责管理。重大事项由科室报班子会议研究。 第二条 购置大型固定资产须经班子会议研究批准,落实资金来源。属控购商品待办理控办手续后,方可购置,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购置。 第三条 各科室对固定资产要加强管理,要确保正确使用、安全使用、不丢失。固定资产责任到科室,科长为责任人。使用保管落实到人,个人使用的由其本人妥善保管。工作调动、退休或离岗时(包括局内岗位轮换),必须先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向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建立财产清查制度,由后勤科牵头,各科室定期(原则每年12月)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勤科建立清查目录,统一备案,确保账实相符。发现账、卡、物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固定资产的调拨、盘亏、报废,要写出书面报告,待按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会计作账务处理。每次清查后,各科室要写出专门书面报告,向班子会议汇报,同时向后勤科备案。